公司法司法解释(一).docx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法司法解释(一).docx(18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第一篇:公司法司法说明(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
2、,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务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说明。 其次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务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说明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第七十五条其次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
3、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其次篇:公司法司法说明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法释20063号 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务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说明。 其次条 因公司
4、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务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说明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第七十五条其次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公司法司法说明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5、公告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5篇 相关论文2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法释20063号)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 为或事务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6、法规和司法说明。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9篇 其次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务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说明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9篇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第七十五条其次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
7、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五条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chl_76352 文件供应:vip.chinalawinfo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第四篇:公司法司法说明三总结 一、公司设立中的债务担当问题 1、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原则上公司设立后由公司担当。未设立的,全体发起人或股东对外担当连带责任。股东之间按商定或者按出资比例、股份比例或者平均,因某些发起人的过错导致未成立,在其过错范围内确定责任。 2、 公司设立中的合同债务坚持合同相对性。 1以股东个人名义设立合同,股东担当合同责任。除非:公司承认;或者公司实际享有权利或者
8、履行义务。 2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设立合同,公司担当合同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谋利。合同相对人如为善意。即使发起人为自己谋利,相对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担当责任。 3、公司设立中的侵权责任 1因履行设立职责发生损害,公司担当侵权责任。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连带。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二、关于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权利限制和股东资格解除 一关于出资及责任 1、股份公司认股人催缴合理期内仍未出资,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认股人对公司担当赔偿责任。 2、非货币出资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和估价。先运用后变更,自运用时享受股东权利;先变更后运用的,自运用时享受股东权利。没估价的法院估,没履行手续的合理时间
9、补正。 3、股权出资须将合法持有的合法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并进行价值评估。 4、非货币财产出资后贬值的,出资人不担当出资责任。当事人有商定的除外。 5、出资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出资是否有效取决于出资人对于该财产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犯罪所得货币出资获得的股权应当实行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 6、出资缺乏的出资人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当补充责任债权人谁快谁得,其他发起人和股东担当连带责任;增资时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当相应责任。 7、第三人代垫后抽回是不合法的,第三人担当连带责任。 8、出资缺乏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和出让人连带补足及在未出资本息内
10、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二关于抽逃出资及责任 1、抽逃出资认定:验资后转出;虚构债权债务转出;虚报利润支配;关联交易转出。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要返还出资本息;抽逃范围内担当公司债务;关心的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限制人要担当连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159条,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7%的罚金。 三股东权利限制 1、出资缺乏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限制利润支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支配请求权等。 2、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催告后合理期间未缴纳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四诉讼时效 1、出资缺乏和抽逃出资的补足,不适用诉讼时效。
11、出资义务是否履行由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担当举证责任。 三、股权确认 1、确认股权,以公司为被告,以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 2、请求确认的股东应证明:已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或者已受让公司股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 1、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只要不违法合同法52条,就是有效的。则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出资人主见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投资权益的,法院不支持。 2、实际出资人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名义
12、股东处分股权,该行为是否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担当赔偿责任。 4、名义股东有可能担当未出资的责任,名义股东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五、转让股权 1、转让股权后未登记,原股东再次处分转让、质押、其他, 1处分行为是否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股东可以请求原股东赔偿。 2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限制人担当相应责任。 3受让股东有过错,减轻上述人的责任。 六、冒名股东 1、冒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人作为股东登记:登记行为人担当相应责任。登记行为人享有投资权益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不担当出资义务和债务的赔偿义务。 第五篇:公司法全文及司法说明 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
13、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社会化生产而产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市场主体,其设立和行为是否规范,治理结构是否科学合理,干脆关系到公司能否以最有效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创建社会生产力。制定公司法,即力求通过为公司供应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公司能够依据法律的规范设立并进行活动,以充分发挥其优势、促进市场经济的进展。 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的经济组织,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是出资者,享有股权;其他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与公司发生经
14、济往来,可能成为公司的债权人,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爱惜。制定公司法,就是要明确规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对内规范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对外规范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关系;并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制裁措施,切实爱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公司法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惜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市场主体供应公允、有序的进展环境,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 其次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是关于公司形式的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有限责任的公司。根据我国的实际,我国公司不接受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等股东对公司担当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 1是一个资合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人数不多,互相间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 2各股东的出资共同组成公司的资本,但这些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一般来说,股东各自以他们的出资额担当责任,分取红利。 3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相对简洁,设立本钱较低。 4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灵敏;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
16、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5有限责任公司因具有人合性,其股东的权利转让一般受到章程的限制,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那样可以自由流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 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通常较多,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发生影响。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履行相对严格的程序,如应有确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协议,从事公司的筹备工作;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较高的要求;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应当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 3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坝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必需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
17、职权、议事规则均有较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还有独立董事的规定。 4假如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转让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当然,法律对特定主体如发起人等所持股票转让有限制的,应当遵遵守法律律的规定。 我国公司经过多年的进展,数量不断增加,规模慢慢均衡。截至2004年,我国已有公司120多万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近1万家,其余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次修改公司法,仍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其分别进行规范,是符合我国实际状况的。同时,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本法还特地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对国有独资公司,也根据其进展的状况及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有关章节做了
18、适当修改。此外,还针对上市公司的特点,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做了特别规定。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 本条是关于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及股东对外担当责任的形式的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确
19、立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公司可以独立地享有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经济实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要求它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公司的法人地位确定了公司必需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包括物权、学问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的股权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由物、智力成果、行为、股份和一些法定权利等构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公司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担当责任的物质基础。公一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才能表达公司的法人人格,实现公司的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公司担当民事责任的范围是其全部的全部财产;其财产缺乏以清偿到期债务时
20、,将面临破产。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无权抽回;假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已缴纳的出资,则侵扰了公司的财产权,必需将有关财产退还公司或赐予其他补偿;股东已向公司认缴了出资及承诺了出资期限而到期未实际缴纳的,则构成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公司应当追回。 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担当有限责任。如前所述,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干脆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担当的责任,表达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21、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担当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础。这一制度有效地降低了投资风险,极大地激励了投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进展。这次修改公司法,坚持了股东有限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只要股东不滥用其对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充分爱惜。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条是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即以对公司的投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 股东享有股权,主要表达为资产收益权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依据其对公司的投资份额通过公司盈余支配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获得
22、红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股东依据章程或股东协议的规定如期履行了出资义务,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权向公司请求支配红利。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这次修改公司法,根据实践的需要,扩大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红利支配方面的自由权,规定:股东依据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股东商定或章程规定不依据上述原则支配红利的除外。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行为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做出确定。公司的重大行为包括:公司资本的转变,如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如发行公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法 司法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