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作业介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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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作业介绍 第一篇:公司法作业介绍 1.举例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程序。500800字 答: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其次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居处。 按照本条规定,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条件方面:是指股东必需符合法定资格及人数要件。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要件规定于公司法其次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
2、法定人数是50人以下,假如超过50人不包括50人,则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财产条件方面:股东出资必需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3、章程条件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居处;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组织条件方面: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3、的组织条件。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5、居处条件方面:有公司居处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居处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方式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得接受募集设立方式,所以,相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洁,一般而言要经过以下步骤: 1、订立公司章程。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 4、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登记发照。 2.举例说明股东权的内容。500800
4、字 答: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 1、自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支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由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以下内容的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参加股东会议并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查
5、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9、依据出资比例支配红利; 10、依法支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上诸多的权利,而其权利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股东会这个形式来到达目的的,故论及股东权利必定要谈到股东会,因股东会是股东们行使其决策权的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会来确定。 3.举例说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会议召开规定。500800字 答: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
6、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必需遵循以下会议制度: 1.会议次数 董事会以会议形式作出决议,必需召开会议才能发挥它的功能,因此要保证召开会议的次数,防止因长期不召开董事会会议而减弱董事会的作用,甚至使董事会虚设。所以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因实际需要多开会议不受限制。 2.会议通知 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假如属于是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3.会议主持人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假如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
7、 4.会议法定人数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实行。因为董事会成员人数是有限的,所以以全体董事人数为基数,只有在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否则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太少,而使会议的代表性、权威性大大降低。 5.会议决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这是对决议程序的严格规定。必需以全体董事人数为基数,而不是以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基数,这样就有必要的代表性,有利于决议的实施。 6.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会是公司的集体决策机构,对公司内部事务进行探讨,董事之间互相交换看法,因此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托付书
8、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这里说明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本人不能出席时,可以托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不得托付非董事人员代理出席。 7.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确实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就是董事和记录员要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的记载。 4举例说明公司法上的民事责任。10001500字 答:公司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指参与公司活动的民事主体因违背公司法律相关规定而应担当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公司法中民事责任的主体 公司法中的民事责任主体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公司。 (二)股东。 (三)发起人。 (四)董事。 (五)监事。 (六)高级管理人员。
9、七)清算组成员。 (八)担当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 二、公司法中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法中规定的财产权是公司担当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在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是担当民事责任的核心,公司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用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担当民事责任。 三、公司法中股东的民事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是公司股东担当民事责任的基础。但是,假如股东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或者违背股东之间的商定或者章程的规定,其责任就不会仅限于有限责任,还会担当赔偿责任甚至连带责任
10、。在公司法中,除了依法担当有限责任外,股东基于其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应当担当的民事责任主要表如今如下方面: (一)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 (四)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四、公司法中发起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主导力气,因此,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是否尽心、是否遵遵守法律律和章程,不仅影响公司能否正常成立,而且会涉及公司、其他认股人、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为了确保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规范,维护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公司法严格规范了发起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
11、发起人出资的违约责任。 (二)其他发起人对出资缺乏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四)公司成立过程中发起人过失的赔偿责任。 五、公司法中治理层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一旦成立,公司的运行、进展以及公司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处于公司治理层面有关人员的诚信与敬业。而实践中,公司治理层面的相关人员无论是利用关联关系还是通过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原公司法只规定了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追究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新公司法强化了对公司治理层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在公司治理层面各有关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
12、赔偿责任。 (三)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责任。 六、公司法中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假如违背上述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这样将清算组的义务和民事责任对应,以保障清算组成员严格履行清算义务。 七、公司法中中介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解散等很多环节,都离不开中介机构的参与,因此,新公司法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职能。中介机构所出具的相应证明和报告,将会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第三人产生重要的影响。担当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必需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供
13、应真实牢靠的材料和客观公允的报告。否则,当担当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供应虚假材料时,或者因过失供应有重大遗漏报告的,除了由公司登记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惩处外,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由于上述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 综上,公司法作为重要的商事主体法,通过明确规定有关义务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使得公司法的私权救济功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也使得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有了切实的制约机制。 其次篇:公司法作业1234 1、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订注册资本为25万元,1994
14、年10月依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式成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视。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公司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买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定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大量的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支配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损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定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道理的。问:1.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的法人机构是否合法?2
15、.丁某能否担当公司总经理?3.丁某和某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4.丁某应否向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私营企业可以接受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必需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公布以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并未废除,这就造成同一种形态的公司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实践中,注册登记机关往往给当事人选择的余地,由其确定根据哪一法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私人企业暂行条例限制较低相对于公司法的规定而言,其设立程序较不规范。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所以本案诸问题之分析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必需依法设立。本案某百货公司拟注册资本25万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从事商业零售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16、30万元,某百货公司拟订的注册资本数额低于法律的要求,在设立时应依法补足。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公司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设一名监事是合法的,需要留意的是,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2)公司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董事、经理。本案中,丁某身为财政局工作人员,不能任公
17、司总经理。 (3)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本案中丁某滥用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私利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是违背公司法的。丁某的行为同时也违背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因此,丁某和本公司订立的合同无效。 (4)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违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所以,不仅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且丁某还应担当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例2:某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内无 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家授权
18、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于1994年12月设立一家子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迫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确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公司的整顿,宣告其破产。问:1本案中国有独 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规定是否合法? 2母公司
19、是否要担当子公司破产的责任? 答案:1根据公司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而本案中董事会中无公司职工代表,不符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0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它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还兼任其它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资产对其经营活动负责。母公司仅以其1000万元的出资额为限担当有限责任,对此以外的责任概不负责。 案例3:赵、钱、孙设立一家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赵制定了公司章程。
20、其中规定:赵以劳务出资作价10万元;钱以商品房一幢作为出资,作价20万元;孙以驾驭的客户来源作价15万元并出现金5万元,由赵为董事长,钱、孙为副董事长;不设股东会、监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盈利平均支配。问:该公司能否设立,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不能设立,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章程应由三人共同制定; 2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3客源如以商业隐私作为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总出资的20%,而本案已达30%; 4公司必需设股东会、监事,股东会为最高权利机关; 5公司盈利支配应以出资比例为准。 作业1 一、名词说明 1、公司 2、公司法 3、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 5、跨国公司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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