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新刑诉法培训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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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举办新刑诉法培训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举办新刑诉法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新刑诉法培训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新刑诉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先实施,新刑诉法在许多重大领域作了修改,为了提高宽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促进公、检、法、律师之间的理解和敬重,由省律师协会主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新刑诉法培训定于12月22日实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2年12月22日早上8:00起先,一天时间。 二、培训地点 陕西省军区款待所迎宾楼五楼会议室。 三、培训内容 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华伟法官对“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和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王朝勇检察官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新刑事诉讼
2、规则进行深度讲解。 四、参训人员 本次培训规模为200人,请省直各律师事务所选派2-3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按时参加培训。 2022年12月20日 其次篇:刑诉法 刑事诉讼法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表达于检察系统的独立;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表达于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表达于审级独立。 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2.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疑案作无罪处理。4.强调
3、“不得确定有罪,不含“确定无罪。即确定有罪只能是法院,但确定无罪不限于法院,其他机关如检察院也可。 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略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按照刑法告知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诉行使侦查权者:1.公安机关;2.检察院;3.国家平安机关;4.军队保卫部门;5.监狱;6.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五、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4、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留意:不包括特地机关的特地人员。 六、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到庭,法院可拘传到庭; 人民法院视状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七、辩护人:侦查阶段受托付的律师是法律上的辩护人,且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只能魏国律师作为辩护人。如“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
5、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托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托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护人。 八、鉴定人:1因有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惩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看法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看法有不同看法的,应当注明。 九、鉴定机构:1.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对社会接受托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3.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托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十、人
6、民检察院干脆受理的刑事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扰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干脆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干脆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知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略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能供应证据证明被告人侵扰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 十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1.危害国家平安、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
7、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应受惩处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地区管辖: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十四、特地管辖: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特地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隐私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2.以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
8、外的其他特地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背职责罪的除外。 十五、对罪犯在服刑期间觉察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 1.觉察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2.假如罪犯服刑地或者新觉察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相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觉察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4.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假如是在犯罪地捕获并觉察的,由犯罪地人民法
9、院管辖;假如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觉察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涉港澳台案件管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居处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知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十七、涉船舶、航空器管辖:1.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岸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着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依据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
10、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十 八、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的管辖:1.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九、回避的适用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中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回避的适用人员。 二 十、回避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
11、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当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背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托付的人。 一、审判人员的任职回避: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当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当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当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二、
12、检察人员、律师的任职回避: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当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2年后,不得担当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经担当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当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回避确实定程序: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确定;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委会确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确定;3.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的回避由法院的院长或者检察院的检察长确定。 四、对回避确定的救济:1.对当事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
13、以申请复议一次:被确定回避的人员对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复原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依规定申请复议。 五、对于回避确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效力:因符合刑事诉讼法其次十八条或者其次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确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状况确定。 六、不能担当辩护人范围: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2.;3.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4.无行为实力或者限制行为实力的人;5.人民法院、人民检
14、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6.本院的人民陪审员;7.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8.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但 5、 6、 7、8由被告人托付,法院可以准许。 七、辩护人介入:1.对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在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2.对于被告人,辩护人随时介入;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托付辩护人。 八、法律救济辩护:1.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2.法律救济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担当法律救济义务的律师;3.必需符合法定情形;4.符合救济条件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15、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 九、指定辩护情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丢失辨别或者限制自己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护人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托付辩护人的;4.开庭审判时不满18周岁,没有托付辩护人的。 十、拒绝辩护:1.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2.被告人假如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实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16、,有正值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托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不予准许;其他状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 十一、律师保密义务:律师应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托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状况和信息,应予以保密。但托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以及其他严峻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十二、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1.为犯罪嫌疑人供应法律关心;2.代理申诉、控告;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
17、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状况,提出看法;5.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6.调查取证。 十 三、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权利: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2.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3.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4.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十四、侦查阶段律师会见:1.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所应当刚好支配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2.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经侦查机关答应;
18、3.会见时不被监听。 十五、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的人: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刑事诉讼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十六、证据的合法性表达:1证据必需是依法收集的;2证据必需具备合法的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3证据必需经法定程序出示,一切证据必需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七、非法证据解除:1.接受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接受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予解除;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
19、峻影响司法公正,应予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说明的,对该证据应予以解除。 十八、证人爱惜情形: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平安面临危险。对于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公、检、法“应当予以爱惜;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爱惜。 十九、证人爱惜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实行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实行特地性爱惜措施;(5)其他必要的爱惜措施。 二 十、可以取保候
20、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3.患有严峻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实行取保候审。 一、无需证明的对象: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二、证明责任:1.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担当;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对其控诉担当证明
21、责任;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状况下不担当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例外状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担当证明责任 5.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有证明责任。 三、公民扭送的情形: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觉察的;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注:公、检、法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马上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实行紧急措施的,应先实行紧急措施。 四、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峻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状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实行监视居住措施更为
22、相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实行监视居住措施的;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五、不能取保候审: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峻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躲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平安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六、保证人的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实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七、保证人的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觉察
23、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刚好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刚好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刚好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九、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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