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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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 第一篇: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的实践和思索 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的实践和思索 - 作者:陶燕飞来源:湘西工作时间:2008-12-05 11:17:18点击:940 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的实践和思索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陶燕飞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两个基本手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就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协作、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依法对移送案件状况进行监督;对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工作实践,古丈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
2、的各项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连接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查处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明显增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工作逐步规范化。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的法律根据 2001年4月,党中心、国务院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国务院于2001年7月发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3月,高检院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看法,2006年1月,高检院、全国整规办、监察部、公安部发布
3、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看法,这四个法律文件的发布施行,成为行刑连接的法规文件,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运行,对打击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起到了主动作用。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觉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连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就行政执法活动而言,存在着三个问题:一是行政执法活动中以罚代刑的状况严峻;二是存在部门利益现象,一些行政机关多科室有惩处权,管理较混乱;三是对行政机关移送的个别案件,公安机关也作了罚款处理。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而言,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案件信
4、息渠道不畅,表如今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备案,传递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状况不驾驭,特别是对行政惩处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驾驭,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二是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的规范没有学习,理解不深透,导致移送刑事犯罪案件不刚好、不主动,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获得案件信息、固定证据工作相对滞后,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封闭运行,简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部分“利益共同体,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进展。导致行政执法力度弱化,不利于打击合力的形成。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
5、司法中检察院的执法监督职能 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发布的四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为维护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连接工作中的职责,是检察机关要对行政执法和移送刑事案件进行监督。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连接的过程中,我们要留意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与制约、充分敬重、虚心听取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看法,严格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极力维护
6、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预防和杜绝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现象。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连接和纽带就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看法对移送时间、文书都有明确规定。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移送案件的三种方式及要留意的事项。第一,刚好移送。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制作涉嫌犯罪移送书,刚好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其次,抄送。对未刚好移送并已作行政惩处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于作出惩处后十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惩处确定书副本。第三,马上移送。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案件其他情节明显到达刑事追诉标准的,应马上移送公
7、安机关查处。 四、细化措施,形成合力,建立两个平台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连接工作中,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重大案件信息通道具有重要作用,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避开行政调查的局限性,使刑事司法力气尽早介入到案件查处中来。为了确保这一信息渠道的畅通,必需细化措施,形成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平台、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审查和案件查询的平台。 建立联席会议平台。由检察院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定期互通执法信息和状况,并就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结合工作实践,进行广泛而深化的探讨,互相交换看法,达成共识。通过联席会议,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案件承办人及行政主管的责任。我院经过了为期四个月
8、的调查探讨,与本县行政机关签订了工作制度,还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签署了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并出台了古丈县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看法。我们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牵头召开了部分重要行政执法机关参加的座谈会,达成共识,形成了会议纪要,极大的推动行刑连接工作的开展。 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审查和案件查询平台。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审查和案件查询方面的职责和职权。从本县办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的案件来看,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2008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对全县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了全面排查,共查阅案件63件13
9、7卷,建议移交司法机关2件8人,公安机关立案2件8人,立案比例缺乏4%。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落实三件事:第一,建立2008年以来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台帐,建立行政执法档案。其次,建立2006年至2007年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和处理的案件清理台账。第三,填写公安机关、检察院立案侦查、批捕、起诉、撤销案件的状况反馈表。 通过以上两个平台的建立,到达案件的全程跟踪,执法动态沟通和开展业务研讨的目的,争取在工作协作力度、法律监督质量、执法效果上取得实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能快速驾驭和了解各机关最新执法动态和信息,并根据各自的工作
10、职责开展协作协作,解决因执法主体多元化引起的部门分隔问题。信息共享平台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透亮度,明确了工作程序,为解决市场经济领域里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以及统一执法尺度供应了重要途径,对行政执法质量的提高起到主动地促进作用,确保刑事打击的力度和精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可通过信息平台了解其他机关执法中反映出的热点、难点问题。事先早做准备,加以协作。平台建立之后,行政执法行为不仅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约束,更要接受刑事法律监督,这就必定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执法,工作程序、工作措施得到较大改善。 责任编辑:杨胜召 其次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机制的法治化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机制法治化
11、的思索 兼谈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有效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严峻,突出反映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法律监督的软弱问题。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证涉嫌刑事案件顺当移送,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诸多规定,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机制建立和进展供应了原则性规定,具有确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规定与工作实践存在较大脱节,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检察权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探讨实现行政惩处和刑事惩处在立法和适用上的有机连接实有必要。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少的缘由 目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犯罪案件存在“两少现象,即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少和移送案件数量少。缘
12、由在于: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因素确定。一方面行政权具有自然的自我扩张特性,简洁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权力的滥用。随着社会事务的困难化和多样化,行政权的内容和边界被扩大,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若不受限制,就会导致权力滥用,造成严峻后果。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狭隘部门利益和地方爱惜主义观念,认为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就转让了对违法者的部分限制权,会影响单位利益,因此存在能罚就罚,一罚了之的现象,使得犯罪案件线索流失。 同时,实践中,行政执法活动中觉察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一部分都发生在对本地区奉献比较大的单位或部门,对他们的查处势必影响到本地区的利益,也会受到行政上的干预和
13、阻挠。此外,行政执法人员认知和业务实力参差不齐,刑事案件意识不强也会导致案件线索流失。二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不力。一方面是监督无措。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以及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现行许多法律规定犹如虚设。另一方面是监督“犯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下,检察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为了自身生存进展的需要,不得不协调处理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因此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实在是勉为其难,导致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二、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相关规定由于操作性和效力不强,导致实践效果不佳。一是现有规
14、范的性质不一,作用存在局限性。国务院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检察机关出台的规定只属于内部工作制度,其作用有局限性。二是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方法和看法,有些仅是一些宣告式的权限规定,比较概括和抽象,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和执行性,虽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的职责和权力,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强制力,柔性有余,刚性缺乏。三是行政执法阶段形成的证据的法律地位不明造成案件司法认定上的困难。比方侦诉机关根据联合认可的文件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但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形成的言词证据,因合法性缘由不被法庭接受。而许多案件
15、查处的条件、时机,进入公安、检察环节后往往时过境迁,无法重新收集证据。对于书证、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等材料状况稍好,但也常常面临法庭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质疑和当事人关于证明公正性问题的质证,法院对类证据的接受、取舍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司法上的混乱。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制度的法治化进路 目前,虽然各地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连接工作取得了确定进展,但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良的地方,不能将该项协调制度视作一次专项行动,而是要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到法治的体系中来,才是许久之计。 一深化体制改革,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现行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及其变异,对检察机关诸多方面造成了
16、制约;使得检察机关地位的“附属化和检察权的“地方化,对本地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更是难上加难。我们认为只有深化体制改革,在检察机关体系中设立上下级垂直领导的单层领导体制,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才能保证其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立法,明确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1、结合刑法,充溢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案件的规定。一是制定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为行政执法机关精确移送案件供应具体的法律根据。二是完善行政法与刑诉法。由于行政法对于案件移送的规定过于简洁粗糙,而刑诉法也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未涉及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实践中对案件移送没有具
17、体的法律可依,随便性比较大,因此为规范移送工作,需要完善法律,将移送程序法定化,细化移送条件、期限、效力、责任等规定,使得移送工作有章可循,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 2、明确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解决证据规则及司法认定难题。一是对于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明确只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二是明确给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得的证据材料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对行政执法扣押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可干脆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对有关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特地性证据材料,司法机关做程序审查后确定是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对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言辞材料,原则上要求司法人员重新收集,但确因有不行抗拒缘由经侦查机关查
18、证与其他证据吻合,互相印证违法犯罪事实的,也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运用,由此来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司法认定上面临的法律难题。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 1、建立常态的联席会议制度。我们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健全状况下,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探究多样化的联系制度,并将制度慢慢规范化、常态化,这是实现检察监督的一个前提条件。在实务中,联席会议制度易被大多数地方接受,一方面联席会议可以定期交换行政惩处、移送案件等状况,探讨执法、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既可以驾驭、总结工作,也可以适时解决问题。但目前的联席会议大多由侦查监督部门参加,建议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也共同参与进来,
19、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同时还能主动觉察渎职犯罪线索和问题,提高预防和反渎工作的针对性。 2、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检察机关案件查处的提前介入制度。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觉察的可能涉及到的犯罪线索必需在规定的 时间移送侦查机关,并向检察机关备案。二是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在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检察机关有权刚好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并对其中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调查。 3、明确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监督制度。一方面是确立行政执法部门在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同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备案制度,以便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的监督,另一方面确立检察机关对于移送案件的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
20、查制度,防止侦查机关以罚代刑。 4、强化相应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交过程中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探究创新多样化的监督方式。 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发挥网络优势,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搭建网络链接,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网络动态,全面监督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询和管理,反映执法、司法动态,取得良好效果。建议经济和技术水平慢慢成熟的地区实行这一手段,加大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连接。 第三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状况汇报 人民法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状况汇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连接,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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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行政 执法 刑事 司法 衔接 实践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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