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及其法律特征.docx
《劳动关系及其法律特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关系及其法律特征.docx(2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劳动关系及其法律特征 第一篇:劳动关系及其法律特征 劳动关系及其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和规范劳动关系,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亲热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 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 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干脆的联系。 2、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供应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2、二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务、休息时间、劳动酬劳、劳动平安、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爱惜、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行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 其次篇: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限制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其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确定性 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
3、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2、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如今: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便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供应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运用和当事人了解。重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复运用性。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微小环节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
4、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变更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微小环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格式合同的订立一般是特地部门或具有特地学问的人员或行业机构制定的,能够正确反映所涉及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并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5、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允性 运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确定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解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如今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格式合同的限制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根据 格式合同,
5、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一般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运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运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限制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爱惜弱者的利益,到达公允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1、接受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6、,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依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2、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据通常理解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样的,应当接受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 4、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允、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
7、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担当的民事责任。 第三篇:备用信誉证的法律特征及其风险防范 备用信誉证的法律特征及其风险防范 徐 颖发布时间:2008-02-22 11:38:10 一、备用信誉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备用信誉证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引起了法律界对其定义和性质的探讨,但是各国很少在立法中对备用信誉证下定义,只有197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对备用信誉证下了一个定义,即:“备用信誉证, 不管其名称和描述如何, 是一种信誉证或类似支配, 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以下担保义务:“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2支付由债务人所担当的负债;3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其实, 这种
8、定义也只能说是描述性的, 它仅仅描述了备用信誉证的运用范围, 并没有明确揭示其本质特征。所以学者们大都认为, 备用信誉证是指开证人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担当某项义务的凭证。备用信誉证的本质是银行对受益人担当偿付的干脆承诺,即开证人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 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誉证的规定向开证人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 , 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 即可获得开证人的偿付。 二法律特征 根据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界定的“备用信誉证一经开立便是一项不行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备用信誉证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质: 1、不行撤销性: I
9、SP98 明确规定了备用信誉证的不行撤销性,即“除非备用信证中另有规定或经相对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信誉证下的义务。 2、独立性:备用信誉证一经开马上独立于赖以开立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 的基础交易合约,又独立于申请人和开证人之间的开证契约关系,基础交易合 约对备用信誉证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开证人完全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履约状况,其义务完全取决于备用信誉证条款的规定。 3、单据性:备用信誉证项下必需有单据要求,并且保证人/开证人在面对一项付款要求时,其义务被限制在审查付款要求和支持付款的单据,并确定付款要求与提交的其它单据是否一样,与担保中规定的是否相符。它与跟单信誉证所提交的单据如提
10、单,保险单,货物检验证书等代表物权或证明卖方履约的商业运输单据的要求不同,“单单相符的原则对备用信誉证并不是必要的。 4、强制性:不管备用信誉证的开立是否由申请人授权,开证人是否收取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信任该备用信誉证,只要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二、备用信誉证和银行担保的比较 一备用信誉证与银行担保的相同点 1、备用信誉证与银行担保都属于银行信誉,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托付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银行信誉凭证,即都是开证行和担保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保证,保证只要申请人托付人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开证行或担保行便可凭受益人的索款要求及有关单证向受益人支付规定的款项
11、。 2、备用信誉证与银行担保一样,其开立一般都以基础合同为根据,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中参照了有关的基础合同,也不受基础合同条款的约束。 3、备用信誉证与银行担保在业务处理上,都只处理备用信誉证或担保所规定的由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而对单据的真伪、转递中的遗失或延误,以及受益人 与申请人、托付人之间的纠纷概不负责。 4、备用信誉证与银行担保一样,都是为了担保申请人托付人的履约实力和信誉,并非为了支付。备用信誉证和银行担保均没有货物作保证,因此一般不行以作为融资的抵押品或办理议付。 (二)备用信誉证与银行担保的区分 1、二者适用的国际惯例或国际公约不同。备用信誉证适用
12、国际商会制定的两个惯例。一是跟单信誉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UCP500) ,该惯例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为世界上大多数的银行所承认和执行。二是国际商会公布的国际备用证惯例于1999年1月1日起生效,在全世界推广运用。而银行担保一般适用各国有关担保的法律。国际商会制定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开立合约担保的示范格式、凭要求即付担保统一规则,还未被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接受。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誉证公约也只对参加公约的国家生效。 2、银行开立的担保,虽然主要是独立担保,但是由于实践中一些并不确定的做法以及法律上缺乏统一的规定,故根据担保中的索偿条件,有时银行担当第一性
13、的付款责任,即受益人可以干脆凭担保书向银行索偿;有时银行担当其次性的付款责任,即受益人先向托付人索偿,只有当托付人被法律强制执行而仍无力履约时,才可凭担保向银行索偿。而备用信誉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就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只向开证行交单要求付款,不必向申请人交单索偿。并且,备用信誉证可以规定向开证行以外的另一银行交单,而银行担保不存在这种做法。 3、从信誉证的类别来看,备用信誉证有可撤销与不行撤销之分。根据跟单信誉证统一惯例,一切信誉证均应明确表示是可撤销的或是不行撤销;如无该项表示,信誉证应视作是不行撤销的。而银行担保为爱惜受益人的权益通常是不行撤销的,即使在担保上未注明“可撤销的字样,也
14、仍被视为不行撤销,因为可撤销的银行担保是不能充分起到担保作用的。 4、二者有效成立的条件不同。根据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合同要有对价的支持才能有效成立,但是银行开出备用信誉证不需要对价。 三、备用信誉证的风险及防范 在充分利用备用信誉证时,确定要留意对其风险加以防范。同其他结算方式一样,备用信誉证并不是保证付款和履约的万灵药,同样也存在风险,有操作风险、诈骗风险等实务上的风险,也有难以意料的国家风险等特殊风险,假如处理不好就会造成难以估计和挽回的损失,因此既要了解备用信誉证的作用又要对其风险加以防范。 一主要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及防范 主要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以及有关的经办银行3个方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 关系 及其 法律 特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