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审理指南》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分析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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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审理指南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分析与思考 第一篇:关于适用审理指南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状况分析与思索 关于适用审理指南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状况分析与 思索 第一章 家庭暴力基本理论阐释 一、不同家庭暴力定义简介 一国际层面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1、1993 年的第四十八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消退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损害或苦痛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随便剥夺自由,而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2、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111条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
2、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风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3、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化探讨2006指出,基于性别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因为是女性而对她十佳暴力或者特别影响到妇女的暴力,包括施加于身体、心理或性的损害或威胁施加这类行为,强迫和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基于暴力的行为损害或阻碍妇女按照一般国际或人权公约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符合联合国消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一条的规定。 二不同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1、在英美国家,英国皇家警察供应的定义为:家
3、庭暴力是指曾经或如今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损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或地点确定。美国家庭暴力标准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家庭暴力企图造成家庭成员人身损害的令家庭成员产生生理或心理上的恐惊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家庭成员实施非自愿的行为。 2、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于1986年撰写的“家庭暴力报告中将家庭暴力界定为“一成年人对另一人(两人为已婚配偶或有事实上的恋爱关系)犯下的实际的或威胁的暴力行为。它包括全部暴力接触或威胁的接触,从一次殴打到杀害不等精神暴力包括不断的口头虐待、骚扰、过度支配占有、隔离孤立和剥夺物质与经济资源。 3、在
4、亚洲国家,日本制定的配偶暴力防止法中将家庭暴力限于配偶和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事实上处于与婚姻关系同样状况者,与英澳相像。1994年马来西亚家庭暴力法规定对配偶、子女、无行为实力人或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有意、蓄意、或试图实施人身、性、财产的损害的行为为家庭暴力。 三我国大陆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2001年,家庭暴力第一次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出如今新修订的婚姻法中,但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没有具体指出家庭暴力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指出了“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确定损害后果的行为。此说明实行列举
5、的方式说明白暴力的手段和方式,这些方式和手段的共同特征是都运用了强制性的力气和武力。 二、本文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一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可以看出,国际组织和国外有关国家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实行了一种相对宽泛的定义,试图包括更多的处于不同形式的家庭中的准家庭成员。但由于本文主要探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的审理,故本文所指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主要限于夫妻关系。 二家庭暴力的手段 从上述各种定义上看,家庭暴力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殴打、强奸、限制人身自由等干脆施加于身体上的有形暴力,又有恐吓、胁迫、羞辱、经济限制等不干脆施加于身体但包含实施身体暴力的可能性的无形暴力。可见,家庭
6、暴力的手段在定义中是无法穷尽的,因此在对家庭暴力作出界定时,可以列举如殴打、胁迫、羞辱、强奸、经济限制等主要的家庭暴力手段,并以“等手段涵盖其他可能的手段。 三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 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可归为物质性人格权由于都是对身体的损害,又可称为身体性人格权,而其他种类可归为精神性人格权。家庭暴力行为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侵害的客体也可分为身体和精神两方面的人格权利。 在界定家庭暴力的客体时需要留意以下几点: 1、我国司法说明将“造成确定损害为构成家庭暴力的要件是不妥的,因为略微的损害照
7、旧具有违法性,在一般侵权中可以担当赔礼致歉等民事责任,而在家庭暴力中仍能够到达羞辱、胁迫等目的,并造成被害人身体和精神方面的苦痛。 2、目前我国立法对性自主权的爱惜主要见诸于刑法规范,而在民事法律规范方面上属空白,且刑法中关于“婚内强奸的观点亦未形成定论。故在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下,不宜将性权利独立作为家庭暴力侵害客体的一种类型,由于侵扰性权利的行为能够造成被害人身体、精神或两者兼有的苦痛,因此其也能被涵盖到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之中去。 3、夫妻间单纯的侵扰财产权的行为,应适用恶意转移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或其他民法财产制度予以处理。 四家庭暴力的本质 从家庭暴力产生的成因分析,施暴者主要是由于盼望补
8、偿其自认应有的社会优势地位的缺失、或有剧烈地优越感而认为对方必需听从自己、或将被害人视为释放各种压力的对象而实施家庭暴力。因此,指南中揭示了家庭暴力的重要本质以限制对方为目的。但是,指南忽视了以释放压力为目的的家庭暴力。因此,对家庭暴力本质的分析因着眼于施暴者本身,即施暴者的目的是满意自己的非正常的需求,而限制对方是其非正常需求的主要表现。 综上,本文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夫妻一方为满意其非正常需求,通过殴打、胁迫、限制自由、羞辱、强行发生性关系、经济限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权利的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特点 一身份的特定性和隐藏性。 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
9、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正是由于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居处,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而且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很少向公众或有权机关寻求救济,使得家庭暴力呈现隐藏性的特点,这也是司法中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缘由。 二循环性和反复性 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第一,惊慌状态阶段: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对受害者自信念的彻底打击。其次,暴力阶段:惊慌、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攻击、攻击。第三,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指责、后悔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受害
10、者常满怀盼望,认为施暴者会变更。但是绝大多数状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洁的重复。 三时间的连续性 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实行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四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损害,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熬煎,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及探讨价值 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危害。家庭暴力侵扰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损害。家庭暴力造成
11、一些家庭长期不和,甚至家庭解体。在调查中觉察,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损害可能不干脆表如今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损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将来行为和成长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有诸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探讨说明,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也更简洁犯罪。年龄较大的子女则以流浪方式躲避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暴力严峻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进展进步。家庭暴力若不加以制止和约束,将愈演愈烈,不仅在数量上增加,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日趋加剧,严峻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主动
12、性,也干脆阻碍了社会的进展与进步。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237个女犯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125人的犯罪干脆与家庭暴力有关,93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62人因抗拒家庭暴力犯有意杀人罪。 家庭暴力严峻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最至少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峻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平安,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华蜜,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如何有效防
13、止和禁止家庭暴力,爱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当考虑也必需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困难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进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养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其次章 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试点措施 一、 组成专业合议庭,进行专业化审理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资料显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投诉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每年投诉约5万件。如何在案件审理中纳入社会性别视角,依法制裁家庭暴力行为?带着这些思索,崇安法院于2008年4月创建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对涉
14、暴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九家试点法院之一。 合议庭成员定期参加专业培训研讨班,以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探讨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为审理参照,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实施看法和关于婚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进行专业化审理。自成立以来,崇安法院共受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近30件,最终认定并调处涉暴案件4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 发出全国首份“人身平安爱惜令 2008年7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妻子陈某诉被告丈夫许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诉称,其与许某登记结婚后,许某因陈某婚后未孕等缘由诉至法院,双方调解离婚。后双方在亲朋劝解
15、下复婚,并育一女。陈某产后仅半年,许某就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从间或的小打小骂进展到经常打骂。双方感情确已裂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中,陈某供应了受伤照片、就诊病历、妇联组织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遭受了家庭暴力,并向法院申请人身爱惜,请求法院禁止许某施暴。考虑到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藏性和举证难的特点,崇安法院认为陈某供应的证据确定程度上可以证明许某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遂于2008年8月6日作出全国首份人身平安爱惜令,裁定禁止许某殴打、威胁陈某。同时与公安机关接洽,提请其保持警觉,履行爱惜义务。 这个裁定让崇安区法院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由于裁定的文本格式没有前例可借鉴,这纸裁定的格式也阅历了一番历
16、练。最初的文本是由承办人起草,再由部门负责人作了多次修改,最终由分管院长签发。原副院长傅俊平说:“签署裁定的当天,我们又进行了认真的探讨。终归这个裁定在全国范围内是第一次。在爱惜家庭暴力受害者方面,我们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探讨所确认,这份裁定是我国第一份反家暴领域人身平安爱惜民事裁定,也是国内首次适用民事裁定制止“家庭暴力。它是将以往在离婚案件民事诉讼中对家庭暴力仅有财产性惩办措施转向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爱惜的有益尝试,将对受害方人身的司法爱惜延长向诉讼全过程。对于陈某而言,爱惜令也让她的生活有了新的起先。裁定下达以后,许某再也没有打骂她。8月18日,双方最终调解
17、离婚。 三、提出“法官适度干预、“背对背调解理念 2008年10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苏某称张某因吸毒二次被劳动教养,精神抑郁,出狱后对其实施严峻的家庭暴力,用绳子将其捆绑,对其辱骂、殴打长达十几小时,现已分居。本院于庭审前依法调取110出警记录、劳动教养惩处确定书、医院病历等材料,并向户籍警了解双方家庭状况。在获得第一手资料后找张某谈话,问清原委。在证据面前,张某渐渐道出:家中经济由苏某掌控,苏某5天只给其吃3袋便利面,对外大肆宣扬其有精神病,对其身心造成巨大损害,且苏某有外遇,所以才导致暴力行为的产生。其要求与苏某面谈,拒绝开庭,只同意调解。针对上述状况,承方法
18、官认为,张某的心理可能存在确定程度的扭曲,其牢狱阅历、负面心情累积到确定程度,面对面交谈,稍有不慎,心情不堪一击。而苏某,其虽遭受身体暴力,但也存在对张某精神暴力、经济限制的可能性,故实行背对背调解更为可行。调解中张某透露有到期债权约6万元,但因苏某对外声称其有精神病,债务人不愿向其偿还。倘如离婚,其情愿关心苏某追讨,但要求苏某预付3万元。而苏某表示只要能离婚,给张某6万元也情愿。 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法官应保持中立,但由于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具有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其中最大的差异在于双方的不同等模式。因此,承方法官在认真学习审理指南中有关调解章节的同时,结合审判实践,认为法官在调解涉及
19、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可适度干预,主动行使释明权、建议权,以确保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执行性。为此,承方法官适时向苏某行使释明权,告知债权性质及主见债权可能存在的风险,询问该方案是否是出于迫切解除婚姻关系或长期暴力威胁的无奈举措。最终,双方协议以1.5万元调解离婚,化干戈为玉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总结完善,制定联合文件、实施看法和认定规则 审理指南的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探讨所探讨员陈敏告知记者:审理指南没有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只是从性别同等视角进行了解读,使现行法律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官能有一本专业的资源手册,关心其做好法律规则、性别同等理念、家庭
20、暴力理论学问、审判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准备,以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支配正义的质量,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崇安法院通过2008年、2009年一季度以来的审判工作实践,认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仅有法院单方支撑是不够的,更需要其他部门的协作协作。如在人身爱惜令的执行中,公安机关的协作可将对受害方的爱惜落到实处。在诉讼调解中,有妇联、居委等社会团体的关心,能更贴近生活,使案件处理更为便利、更具社会效果。 为加大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力度,与社会全面接轨,崇安法院与崇安区公安局、区妇联协商共进,制定联合文件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若干看法,进一步明确公安、妇联
21、的职责、义务,以及法院与上述机构之间的协作流程。为进一步明确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操作规范,本院以审理指南为法律参照,制定关于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实施看法及关于婚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试行,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受理、分案、合议庭组成、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定标准、法官培训等办案流程量化、细化、规范化。 五、全国首例引进“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辅导课程 近日,本院对一起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作出人身平安爱惜裁定的同时,特邀国际注册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对涉暴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从法院强令禁止、当事人意识自控两方面有效杜绝家庭暴力。 2009年5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
22、王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诉称,其在坐月子期间,金某便因家务问题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将其右手手指掰断。近年来,金某变本加厉,稍不顺心就对其动手,甚至当着同事的面殴打她。现双方感情确已裂开,请求判令离婚。诉讼中,王某供应了受伤照片、就诊病历、金某书写的保证书,以证明其遭受了家庭暴力,并向法院申请人身爱惜,请求法院禁止金某施暴。 本院按照审理指南的规定及精神,认为王某供应的证据确定程度上可以证明金某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马上发出了人身平安爱惜民事裁定书,禁止金某殴打、威胁王某,并将此裁定抄送区公安局和区妇联,三方联合保持警觉,主动履行爱惜义务。与此同时,本院特邀国际注册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参与诉讼
23、,对涉暴双方进行“创可贴式心理辅导课程,找寻施暴的诱因,使双方负面心情得以舒缓,令施暴方主动意识到施暴的严峻后果,从根源上防止家庭暴力持续,杜绝暴力升级。最终,金某心平气和的接受法院的人身爱惜民事裁定,并保证不再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以法律途径解决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人身爱惜令是国家公权力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强令禁止,“以法止暴。心理辅导是专业指导师从根源上疏导涉暴双方的心理,“以情治暴。崇安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例引进“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辅导课程,不仅促进了人身爱惜令的有效执行,更促使涉暴当事人以正确的心态面对婚姻,主动杜绝暴力行为。 六、采信未成年子女证言 原告王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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