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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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篇: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坡头区人民医院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精确、依法妥当处置医疗纠纷,爱惜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平安,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其次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缘由、责任在相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允、刚好便民、依法妥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医院应当
2、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平安责任等制度。 第五条 医院后勤部门应当落实平安责任制,完善平安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宝贵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电视监控等相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坡头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黄玉君院长 副组长:麦小青书记、副院长 1 梁亚杰副院长、医务科科长 莫美婷副院长 邓瑞雄副院长 成 员:陈少勇 陈卫华 许 富 陈小明 郑其安 万贵章 吴丽英 柳孔军 陈观炎 王 喜 林卫东 王炳春 吴学文 领导小组下设办
3、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梁亚杰副院长兼任。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院务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处理、答复和报告。 后勤科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平安、后勤保障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医院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支配,激励各科室接受各种方式进行培训。全部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学问培训和考核,考核成果与年度考核挂钩。新支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实力和水平。 其次章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八条
4、根据患方的人数、心情、看法、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2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重危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平安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说明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峻干扰医院工作;羞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扰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5、、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三章 报 告 第九条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马上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马上到位,刚好了解状况,同时向医务科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向行政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赶赴纠纷现场处置纠纷。 第十条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马上向分管院长必要时向院长汇报,同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并通知医务科工
6、作人员刚好到位,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3 第十一条 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应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向110报警,同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驾驭基本状况后,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科应当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调会调解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科负责书面对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简要状况、处理经过、赔偿数额、会诊探讨看法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状况。 第四章 处 置
7、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马上启动本预案,实行以下应急限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刚好赶赴现场。 二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马上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状况照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实行有效措施,避开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说明相关状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状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院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院应向医调会申请
8、调解或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患方所在单位村、社区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或请公安机关关心联系。 六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刚好报警,并向警方供应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医院工作人员受到损害的,应当马上组织抢救伤情允许送其他医院救治,并保存相应证据。 七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科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状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沟通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关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后勤部门应协作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八觉察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医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状况,与医务科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第十五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热忱接待患方的询问和投诉,
9、耐性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看法,认真做好笔录和说明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科工作人员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其他科室及部门协作,必要时分管院长、院长出面接待。 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应由院长出面协调,报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到现场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5 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院和损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科应刚好组织调查、核实。当事
10、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主动协作,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必要时供应书面状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刚好组织医院内专家会诊。 第十八条 医务科应刚好将医院专家会诊看法和处理看法向患方通报和说明,答复患方的询问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协作和支持。 其次十条 经医院专家探讨院方存在明显过失或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少于1万元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胜利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
11、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院专用接待场所进行,且双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其次十一条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务科应当向医调会书面报案。医调会负责纠纷的受理、告知、调查、答复、评估、调解等事宜,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应当主动协作。 其次十二条 必要时,医院可请求医调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处,医调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状况、争议焦点及专家探讨会诊看法,关心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 6 供病历复印资料等,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和接待患方。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应当出具书面状况说明,关心医调会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其次十三条 医调会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
12、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医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赐予赔偿,以避开医患冲突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十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根据医调会与患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及医院证明由指定保险公司向患方支付赔款如有医疗欠费等应当扣除,但在签订协议前必需告知医调会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其次十五条 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当事医务人员和患者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请求医院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其次十六条
13、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医院应当依据医院专家会诊看法和医调会反馈看法,刚好组织探讨,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按医院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其次十七条 当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状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八条 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置中成果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应赐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嘉奖;对违背本预案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人员损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峻后果的,将按医院管理实施细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十九条 本预案由医院负责说明并自发布之日实施。本预案报区公安局备案。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医院 二0一三年六月一日 其次篇:
14、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兰州辅仁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精确、依法妥当处理医疗纠纷,爱惜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平安,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其次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缘由、责任在相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允、刚好便民、依法妥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15、。 第四条 医务科是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询问和投诉。 第五条 医院保卫部门应当落实平安责任制,完善平安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输液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宝贵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的投诉登记、医疗纠纷场所的平安保卫、报警工作。对患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劝服教化和制止。 2、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 3、业务部门护理部、药剂科负责医疗纠纷相关问题的调查、答复、组织会诊、专家探讨
16、。 4、企划部负责医疗纠纷的媒体采访工作,负责纠纷现场的取证工作。 5、后保部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 6、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负责人全程关心处置。 7、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其次章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七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心情、看法、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
17、人身平安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说明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 2 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计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行政调解的、卫计医调会调解的、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科负责向主管卫计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医疗纠纷简要状况、处理经过、赔款数额、会诊探讨看法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状况。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马上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行以下应急限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1、在接到医务科的通知后,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刚好赶赴现场。 2、业务部门工作人
18、员应当马上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状况照实向医院领导,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实行有效措施,避开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说明相关状况。 3、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状况下,业务部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务科应按规定建议家属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5、保卫工作人员或保安马上赶赴现场,实行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爱惜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平安和医院公 - 4 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和损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患方反映
19、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科和业务部门应刚好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主动协作,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并供应书面状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第十七条 医务科应刚好将专家会诊看法和处理看法向患方通报和说明,答复患方的询问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 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规定予以协作和支持。 第十九条 经专家探讨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额少于0.5万元的,由医院与患方协商处理
20、,协商胜利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并告知患方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其次十条 患方索赔金额超过0.5万元的;或院方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估计患方索赔金额可能超过0.5万元的,医务科应当刚好向卫计医调会和理赔中心报案。 其次十一条 卫计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状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 - 6 第三篇: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黎溪镇卫生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依法妥当处理医疗纠纷,爱惜患者、医院及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平安维护医疗次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清远市医疗纠纷预
21、防和调解处理方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其次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缘由、责任在相识伤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允、刚好便民、依法妥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医院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询问和投诉。 第五条 成立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办公室、医务科、门诊部负责医疗服务投诉和纠纷的接待,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心情、看法、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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