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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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案例分析 第一篇:劳动关系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案例分析 案例:退休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投诉人梅某,女,1954年11月诞生,原为无业人员,2022年8月经人介绍到某酒店做保洁员,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实际月工资1000元。2022年9月,梅某由于儿子生了小孩想在家带小孩,故提出辞职。9月15号上午,梅某在领完上个月工资后,未和任何负责人员打招呼,自动离职。还有半个月工资460元未发,请求我局帮其追回拖欠工资。该酒店以未正式交接为由,拒发拖欠工资。经过双方面调解,投诉者同意,青云谱区劳动监察局已责令该酒店支付拖欠工资300元。 这是一起因解除聘用关系而引发的特殊案例,特殊之处在于投诉人
2、梅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再就业人员,违背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国发104号规定“全民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在其年满60岁男或50岁女时且连续工龄满 10年,应当退休。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31号中明确答复:“劳 动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本案中,投诉人梅某到某酒店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酒店不行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便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由此推断,梅某与酒店从一起先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是一种聘用关系。
3、公司聘用退休人员应留意以下的法律问题 1、公司不能为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因工负伤产生的赔偿由公司负担。 公司聘用退休人员,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为相关法规条例对于劳动者的年龄有所限定,公司不能基于劳动关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因此,聘用退休人员假如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人身损害,虽然是因工负伤,但不能像一般劳动者一样通过工伤认定而得到工伤赔偿。对于劳动者的赔偿,往往应当由用人单位担当。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或者在同等工资待遇下优先录用正常年龄范围的劳动者;假如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劳动,可以通过为其缴纳意外损害之类的商业险种来规避用人风险。 2、用人单位不能为超过退休
4、年龄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超过退休年龄或者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时,双方在聘用协议中对该问题予以说明,以免产生法律纠纷。 其次篇:劳动关系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某企业于2002年3月与王小姐订立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2月王小姐因家庭和身体缘由,请求调整工作岗位,企业当月即将其调到A岗位工作,但其仍不能胜任。 (1) 在这种状况下企业可以单方解除与王小姐订立的劳动 合同吗? (2) 假如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1、答: 1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单方解除与王小姐订立的劳动合同。 2企业如要单方解
5、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王小姐。并应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支付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因此应至少支付给王小姐4个月的补偿金。 2、2002年2月1日,张军到百汇电脑公司求职,双方经协 商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2年2月1日至2004 年1月31日,其中试用期2个月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就违约行 为所应担当的违约责任做出了商定,2002年5月16日,张军突 然离开百汇电脑公司不知所终2002年6月15日,百汇公司发 现张军已在金山
6、电脑公司工作,百汇公司当即要求张军依据劳动 合同的商定支付单位违约金并赔偿单位损失。 请您对案例所涉及三方的责任做出分析。 2、答: 1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约束 力,当事人必需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张军与百汇电 脑公司已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均对双方产生 法律约束力,如有一方违背,就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2根据劳动法规定,金山公司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担当直 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假如违背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 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以下损失
7、: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干脆经济损失。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篇:劳动关系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张女士于2006年进入一家高科技公司工作,并任部门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商定从张女士离职之日起起先计算竞业限制补偿金。2008年6月,该公司以“张女士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主动协作领导工作为由做出辞退张女士确实定。张女士认为公司确实定违背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女士的申诉请求
8、。公司依据裁决内容向张女士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按月向张女士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08年8月,张女士起先就职于另一家高科技公司,从事与原来工作岗位相同的业务。公司知悉后,函告张女士应当依据竞业限制商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张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自己不需要接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解析: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
9、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商定的,应当依据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合同,竞业限制义务的产生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作为条件。竞业限制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担当保守原企业商业隐私、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确定经济酬劳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将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劳动者要求接着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二是劳动者不要求接着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接着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种状况下,用人单位超出法律答应
10、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达成一样看法后,产生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已担当了包括支付赔偿金在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定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况且,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有义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约束力始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因此,张女士应当依据竞业限制商定,接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2: 客观状况发生重大转变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何某是某厂生产部门的一线员工,与该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受
11、当地政府加大爱惜自然遗产规划的影响,该企业的生产部门不得不从A市迁移到B市,只有销售部门留在A市。企业征求何某的看法,盼望何某到B市接着从事原有工作,而何某基于各种考虑盼望留在A市。双方经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样看法,于是,企业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转变,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样为由,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确实定。何某认为企业确实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确实定,裁决企业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12、,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中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状况该怎样理解?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状况是指发生不行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状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关键在于“客观状况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假如没有到达“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接着履行而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13、例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状况虽然属于“客观状况发生了重大转变,但不 必定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转变。另外,当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状况时,用人单位并不能干脆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样时,才可以根据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本案中,企业因政府规划而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因此,企业与何某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样看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随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灵敏运用法律规定,正确运用
14、法律给予的权利。 案例3: 没有举证是否能赢官司 小王是一名女工。2008年4月,她所在工厂人事科突然通知她到财务科结清工资和经济补偿款,从其次天起,不用来上班了,也没有说明任何理由。7月,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工厂重新支配自己的工作。庭审中,小王未能供应其与工厂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工厂亦未供应已和小王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只是强调自2008年4月起小王始终未在该厂上班,她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解除。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权应当受到爱惜。工厂单方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根据,是无效的。遂判决工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重新支配小王的工作。就
15、这样,小王在没有供应任何证据的状况下打赢了官司。“谁主见谁举证是我国当事人之间打民事官司时应遵循的举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后果。该条规定就是“谁主见谁举证原则的完好表述。从这一意义而言,小王主见工厂应当重新支配自己的工作,确实应当供应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应担当败诉的后果。 但“谁主见谁举证也只是举证原则的一个基本规定,除此基本规定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有其他特
16、别的规定。该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削减劳动酬劳、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确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不在原告小王。工厂应对其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供应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否则,应由其担当不利后果。作为用人单位的工厂却没能供应证据证明小王符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之情形,也没有供应证据证明确已和小王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作为举证责任人的工厂当然应当担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2009.11 2008年张某于旅游职业中学毕业,同年8月1日被K宾馆录用为客房服务员,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张某在两
17、个月的工作期间,迟到5次,3次与顾客争吵,并且不听从领班和值班经理的指责教化。10月8日,K宾馆书面通知调动张某到洗衣房工作,若对方不同意,限其三个月内另谋出路,在此期间,工资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张某接到通知后不同意工作调动,也表示找不到其他工作;同时,张某仍存在迟到和与顾客吵架现象,三个月后即2009年1月9日,K宾馆以“试用期严峻违背劳动纪律,不听从工作支配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工合同。张某随即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维持原劳动关系。 请根据本案例做出全面评析,并对该企业应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出建议。18分 评分标准: 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而非法定必备条款,即订立劳动合同
18、可以商定试用期,也可以不商定试用期。本案例未说明是否商定试用期,可以理解为该合同未商定试用期,因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2分 张某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但推断张某是否属于严峻违纪,企业必需根据已公示的,且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本案企业未能清楚举证相关制度规定。 2分 假如张某的行为属于严峻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峻违背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假如不属于严峻违纪,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分 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属合同的变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企业单方意思表示“调动张某到洗衣房工作,若对方不
19、同意,限期三个月内另谋出路的方法,违背了上述规定。2分 在三个月期间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张某的工资没有根据,因为工资支付应依据劳动合同商定的标准支付。2分 A假如企业有前述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可以根据张某的违纪状况,依据相应标准以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为由扣发工资,以为惩戒。 2分 B假如张某供应了正常劳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张某的工资是违法行为。 2分 在本案例中,该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规则制定实施都存在不合法的地方: A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企业应有符合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并且应当对商定条款如试用期等做出具体规定,即哪些岗位应商定或不商定试用期。1分 B在劳动纪律方面应明确规定
20、何谓严峻违纪,违背劳动纪律应担当何种责任。 1分 分析本案例的发生,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工作应当引起企业的重视: A企业应当强化员工的教化培训,从新员工进入企业那一天起,就应当使员工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特别是通过宣扬教化,使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尽快融入企业。1分 B企业的相关部门,特别是人力资源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当重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逐步增加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1分 第四篇:劳动关系案例 案例一 一、案情回顾 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期间,梁某始终在北京某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2009年5月梁某提出辞职,7月初办妥离职手续。 随后,梁某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
21、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550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42758.6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758.62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赔偿金20000元等。 庭审中,梁某放弃了经济补偿金请求。 二、裁决结果 一驳回梁某的双倍工资请求,理由是,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日常巡查显示公司与员工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梁某作为企业劳资负责人在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登记表对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驳回了梁某的双休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请求,理由是,梁某供应的证据虽然显示梁某在周六或周日存在上班状况,但鉴于梁某职务系人力资源部总监的特殊性,且其未供应证据证明其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每周
22、工作超过40小时,每周工作7天; 三驳回了梁某赔偿金请求,理由是,梁某自行辞职致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三、点评 一双倍工资请求 双倍工资请求的根据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请求中,劳动者只须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须就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供应证据。 因此,一旦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假如用人单位既不能供应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就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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