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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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 第一篇: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 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 从法医学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医患双方就某一有争议的具体医疗行为与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定过程,探讨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相识,合理确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法院鉴定机构为审判业务和社会稳定供应技术保障的职能作用,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与就医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见诸报端,诉诸法院,成为近年来社会的关注焦点、媒体炒作的热点和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难点。其困难程度,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医患纠纷范畴。医院不得不频频应对法律诉讼,影响了正常的临床医疗与行政管理,法院受理后又可能造成诉讼本钱的增
2、加和审判资源的奢侈。因此,对于各级、各类医院而言,如何主动防范和应对各种医疗纠纷,爱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救死扶伤、造福人类的社会作用;对人民法院而言,如何作到在爱惜患者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敬重医学内在的科学规律,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进展,兼顾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医疗机构和人民法院目前共同所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这一践行司法为民思想重大举措的出台,提示当事人慎重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避开因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不当而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无疑对因“医患纠纷提起诉讼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我室多年从事组织“医疗纠纷过错责
3、任认定的鉴定活动,深知鉴定结论在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本文拟从法医学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医患双方就某一有争议的具体医疗行为与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定过程,探讨医学科学的内在规律,提示患者方就医时的医疗风险意识和纠纷发生后的诉讼风险意识,增加医疗机构方施诊时的留意义务和纠纷发生后的举证意识,同时盼望更好地发挥法院鉴定机构为审判业务和社会稳定供应技术保障的职能作用。 一、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相识 用法律手段处理医患纠纷的目的是实现医患之间社会关系的协调,而不是用法律调整医患之间的自然关系,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换言之,不能用法律去说明或解决本属于医学理论和
4、医疗技术上的问题。 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承办人的观念中交织着法律概念与医学概念,而前者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所以要区分法律与医学两个概念,就必需把握客观事物外观与内质的区分,不能把某些行为外观的相像性理解为内容性质的相同性。这也是“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活动组织者必需明白的问题。 医学是探讨人类疾病发生、诊断、治疗、预防等规律的应用科学。生命活动的规律和疾病纷繁困难的发生缘由将动态地伴随着人类社会进展的整个进程。任何疾病都有其起并进展、结局的内在规律,但诸多偶然、突发性因素的存在,可能出现多种意外和并发症,现代医学是难以完全意料、驾驭和驾驭疾病进展过程中的这种困难多变的规律。医疗技术水平的进展是要受到社会
5、经济、政治、文化进展的制约,与此同时,疾病的种类也在不断的进展,不少疾病又会被重新觉察和相识,至今世界上仍存在着并且不断出现若干人类目前无法相识、无法治愈的疾玻医疗行为只是对疾病的进展过程进行干预,力图使其向好的方向转化。应当承认,医疗过程中所遵循的普遍准则是在确定医疗措施之前先“权衡得失,患者获益必需显著大于因治疗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即应以最小的医疗损害换取患者最大限度的康复。但更应当正视和承认,现代医学的诊疗技术是科学性和局限性的冲突结合,各项医疗措施(包括手术及特殊检查)都有可能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风险,即在解除病人苦痛、复原机体健康的同时也可能给患者带来确定的损害后果,而且这种双重效应是
6、伴随每一项医疗行为而存在的。即使目前认为比较成熟的医疗技术,也可能由于诸多主、客因素的影响,在临床的运用当中出现这样或那样难以意料的状况,在多数状况下即便是实行了相应的措施,照旧无法阻挡和避开这种风险的发生,何况还有很多的医学未知领域仍处于试验、探究阶段。人类的相识水平、识别技术和限制手段始终与疾病的进展存在着差距,故而医学科学具有高深、困难、未知领域多、涉及学问面广等特点。反映到医疗服务行业即为高度专业性与高度风险性,也就确定了医疗纠纷事务责任认定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困难性与特殊性。因此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具有比其它服务行业更多的不行意料性和不行限制性。病员的个体差异及就医时自身的基础条件和疾
7、病笃重程度,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临床处置阅历,对疾病的相识程度,医院的设备条件、检测手段的先进程度等等,对治疗后果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绝大多数患者到医院就医,本身就是患有这样或那样的疾病,或是某种缘由、意外事故等等接受治疗或抢救的,是 其次篇:浅析医疗纠纷及其举证责任 浅析医疗纠纷及其举证责任 论文摘要 随着医疗事业的进展和人们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增加,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年上升之势。近年来, 由于患者和医院之间的信任关系日趋惊慌, 由医疗争议引发的暴力事务时有发生, 令人骇人动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
8、下简称规定确立了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规定抓住了医疗诉讼的关键,既表达了法律的宗旨,又表达出法律肃穆、公允、公正的震慑力气。这种举证责任规则从确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等地位,部分免除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扩大了对患者的爱惜范围,加重了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医疗行为本身就具有高度风险性和高度未知性,假如医疗机构为避开医疗纠纷,不敢大胆尝试新的医学领域和医疗方法,将会严峻阻碍医学科学的进展因此,本文从医疗纠纷的含义及特点着手,对举证责任及其法律特征、举证责任倒置及医患双方的责任支配等问题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并与国外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相比较,正确相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
9、责任倒置问题,努力构建互相信任的医患关系,依法爱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促进医疗事业健康进展.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一、 医疗纠纷概述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缘由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医疗纠纷单指医疗机构在为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供应单纯的诊疗康复服务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后果,由此产生异议引发的争议。广义的医疗纠纷还包括医疗方与要求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及其他特殊服务如美容、接受绝育手术等的就诊人之间因对医疗服务及其后果和缘由产生分歧引起的纠纷。医疗纠份有其自身的特点: 1,医疗纠纷
10、特指发生在医患双方间的纠纷。这里的“医方主要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指医护人员,还包括医疗机构中负责管理和后勤的工作人员。这里的“患方不仅指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还包括并未患病或受伤,只要求医疗机构供应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及其他特殊服务如美容、接受绝育手术等的就诊人员,以及当上述就诊人员发生残疾或死亡时,与他们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如患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 2,医疗纠纷的客体为生命权或健康权。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分歧总是围围着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人身健康是否受到医疗行为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是否是合理、合法绽开的。也就是说,医疗纠
11、纷是围绕该医疗行为是否实施了错误的诊断、治疗和操作等医疗行为,并且该错误的医疗行为干脆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比方,医疗事故纠纷就是比较多发的一类医疗纠纷,而医疗欠费纠纷和患者的肖像权侵权纠纷就不是医疗纠纷,因为后两者不是人身损害纠纷,而是财产权和肖像权侵权纠纷。 3,引起医疗纠纷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也就是说,引起纠纷的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供应的诊疗康复、预防保健及其他应就诊人的要求所接受的医学方法而实施的针对就诊人的人身健康的特殊服务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比方,利用医疗手段对患者实施的有意损害行为引起的纠纷就不是医疗纠纷。 4,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较强的医学专业学问。以患者的人
12、身为行为对象的医疗行为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要求,因此推断医疗行为是否造成人身损害更需要具有医学专业和相关专业学问背景的组织介入,比方由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等。 5,医疗纠纷引起的医疗侵权责任由医疗机构担当法律后果。虽然从事疾病诊疗活动的是医务人员,但其诊疗活动属于职务性活动,因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医疗机构来担当。 二、 举证责任及其法律特征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现已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在大陆法系中,一些学者普遍认为,举证责任应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主观的举证责任,即供应证据,为当事
13、人的义务,二是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即实质上的结果责任,由不能举证的当事人担当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见就应由谁供应证据加以证明;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或举证缺乏的后果原委由谁来担当。具体包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应当提出证据;当事人对自己供应的证据应当加以证明,以说明自己所供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见;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见不能供应证据或对供应的
14、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见,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的不利判决,即担当败诉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的法律特征; 第一, 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担当的一种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也是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裁判规范。对当事人而言,待证明事实真伪不明,一方当事人担当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或称之为负担。 其次, 举证责任是法律抽象加以规定的责任规范,不会因为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的看法不同而发生转变。证明责任的支配或担当在诉讼发生之前就存在于法律之中,只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它的作用才表现出来。因此,证明责任是法律预置的规则; 第三, 证明责任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适用
15、。案件事实能够被证明或被证明的不能根据证明责任进行裁判。 换言之,我们可以把举证责任的法律特征简洁、通俗地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其次,人民法院在这一活动中,只是一个裁判者,并不充当举证责任主体的角色;第三,举证的对象是在诉讼之前发生的,这是其显著的时间特征。假如证明对象是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之中,那么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就受到严峻减弱,因为它们可能存在“伪造的嫌疑;第四,并非当事人所主见的事实均属于举证责任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示承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16、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指出的另一件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这些均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待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适用举证责任。 三、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适用 1, 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依据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将本属于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方来担当,当被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时,将担当败诉的法律后果。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担当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
17、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即先由患方就医疗行为、医疗损害担当举证责任,而后由医疗机构就其无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从而不构成医疗事故担当举证责任。据此,必需留意两点;1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适用“谁主见,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2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范围内。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 2, 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支配 2002年4月1日起先实施的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侵权纠
18、份中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支配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即由医疗机构负责就原告提出的由医疗机构担当医疗侵权责任的主见供应相反证据,否则将担当由于举证不能所带来的担当侵权责任的不利后果。这对医患双方均是有利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医疗纠纷而引起的侵权诉讼所需要通过举证来说明的问题及举证责任的支配状况,主要有以下几项,列表示意如下; 争议问题 举证责任支配 适用原则 当事人身份 各自自行举证 谁主见,谁举证 存在医疗行为 患方原告 谁主见,谁举证 不存在医疗行为 医方被告 谁主见,谁举证 医疗行为与后果关系 医方被告 举证责任倒置 损害结果存在 患方原告 谁主见,谁举证 损害结果
19、不存在 医方被告 谁主见,谁举证 损害结果的程度 患方原告 谁主见,谁举证 医疗行为无过错 医方被告 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存在过错 医方被告 谁主见,谁举证 第三人过错 医方被告 谁主见,谁举证 法定免责事由 医方被告 谁主见,谁举证 从上表可以看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是证明责任支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确定情形下,对特定的待定事实,不按民事证明责任中“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支配举证责任,将一般状况下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将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但其他的待证事实,仍需按“谁主见,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 四、 中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立法比较 1 差异责任负担的支配不同
20、。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前,我国医疗侵权诉讼始终适用的是“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规定实施以后,我国医疗事故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医院担当,因此,在这类诉讼中,患者只须证明曾在医疗单位就医并存在损害结果,而医疗机构则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担当举证责任。这一转变调整了以前诉讼程序中的不同等因素,更大限度地维护了“公允原则,更好地表达了法律爱惜受害人的立法宗旨。美国法院在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时,作为原告的患者必需提交证明医师存在过失的初步证据,一般需要供应专家证言,此后才能将案件提交陪审团进行审理。因此,在通常状况下,美国对于医疗行为引起
21、的侵权诉讼仍是接受“谁主见,谁举证原则。 2 相同立法目的与思想的一样;虽然从外表看来,中美两国对这类诉讼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相反的,但从立法思想来看,都是为了同时爱惜医生和患者的利益,都是把患者和医生的关系看成服务和被服务的两个同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爱惜。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在美国规定由诉讼提起方担当举证责任是与其公民知情权受爱惜的程度,法律意识及基本医疗学问的水平分不开的,在中国,由于对患者知情权爱惜不充分,加之患者法律意识较差,基本的医疗学问也有所欠缺,为了保证作为同等法律主体的医患双方的最大利益,必需由医疗机构担当举证责任,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公允原
22、则。两个看来迥然不同的规定,其实是建立在相同的立法思想基础上,其爱惜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的实质确是相同的,即;把医患双方看成是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的两个主体,受到法律的同等爱惜,以最大限度地去实现公允。 五、 正确相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1,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合理性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根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同等和医患双 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见,谁举证。而在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中,患者确实存在举证方面的障碍,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爱惜
23、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支配原则。从确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等地位,加重了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的学者把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支配原则的缘由归纳为;其根本缘由在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具体表如今三个方面。 第一、 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状况下,患者及其亲属不行能具备医疗方面的学问,对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难以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其次, 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根据。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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