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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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区别 第一篇: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区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全部或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伴随着经济交往的大量增加,合同诈骗犯罪活动更加猖獗。为了爱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交易平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1997年刑法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从诈骗罪中剥离,在其次百二十四条特地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及其量刑规则,从而加大了对合同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合同诈骗犯罪往往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在理论上难于区分,实践中难以把握,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偏差,成了困扰宽阔司法工作者的一个难点。
2、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区分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纠纷,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从动机目的上区分。目的,是行为人盼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到达某种结果的心理看法,查明行为人的目的,是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所以,非法全部或占有对方当事人的钱物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其欺瞒行为就是在非法占有或全部的目的支配下实施的。而合同当事人是在同等互利、协商一样、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签订合同,并盼望通过合同履行,互惠互利,实现正值的经济目的,获得合法的经
3、济利益,赚取合法利润。故合同纠纷当事人不具备有意骗取和非法全部、占有的目的和动机。有的学者认为,对区分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纠纷的主观目的,可以概括为骗和赚的问题,前者的目的是骗,后者则以多赚为目的。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第一,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这种状况是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诸如欺瞒对方,签订子虚乌有的虚假合同;公民个人冒充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单位、假账号、假标的等等。这种状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虚假合同。还有一种状况,就是行为人与对方所签订的合同虽然是真实的,但却根本无意履行或基本不想履行, 具有这种目的的行为人均应认定
4、为合同诈骗。 其次,起先并无明显的骗取有意,本身也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实力,但合同签订后,抱着能履行则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放任心理,不做主动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峻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一方非法全部或占有。这种状况下,行为人没有干脆骗取的有意,但对于对方的损失结果持明显的放任看法,属于间接有意的骗取行为,故只要符合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可以按合同诈骗犯罪认定。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诈骗有意,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转变,想无偿地非法占有或全部签约对方的财物或其它标的。照实行欺瞒方式,收到对方货款不发货,或收到对方货物及劳动成果不支付
5、款项,或者对借贷来的款不再有偿还的意思和行为。此时,行为人便已经具备了非法全部或占有的目的。 第四,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内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非法占有或全部他人财物,内心还没有确定的意念,或者对自己最终无履约实力还没有明确的相识,主要指行为人事实上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实力。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上的不利条件,使行为人最终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假如返还了货款、预付款、定金、标的物等,就意味着尚未形成非法全部或占有他人财物的有意,否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有意。 第五,签约时具有相应的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或担保,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也基本无虚假
6、,起先行为人没有骗取的有意,虽有确定欺诈性质,如夸大履约或担保实力、提高产品质量指标等等,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外在缘由,虽经行为人主动努力,但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行为人也不具有非法全部或占有的有意,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以下几种状况可以认为行为人没有非法全部或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或担保,但其认为在合同签订后经过主动努力会有履行合同的实力,而这种主观上的相识又具有客观或现实的可能性,因此与对方签订了合同,并且最终也基本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2行为人具有确定的履约实力,但却认为有完全履约实力,因与他人签订了大于自己履行实力的合同,并且签约后对超出
7、部分确实做了主观努力;3行为人具有履约实力或担保,在与对方签约时主观上是预备履约的,并且已经付出了努力,只是由于客观状况的转变而确实不能履约;4行为人原有履约实力,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不行抗力等客观缘由而丢失了履约实力。 从履约实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分。衡量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除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分外,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或担保,签约后有无履约行为及履约行为如何,是另一关键因素。 推断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意愿的主要客观根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力。假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实力而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合同就成了没有客观基础的纯粹虚假的东西,就足以证明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论合
8、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区分 有履约实力,可以是当事人本身有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实力,也可以是其担保人能够代为履约并担当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还可以是签订合同时虽没有履约实力或担保,但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会有这种实力或担保。由于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为了谋求合法经济利益而签约的,因此,他们在签约时,一般都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或担保。即便夸大了履约实力,签约后一般也都会设法创建条件,履行义务,以期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具有主动的履约行为。而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有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或担保,有的虽然具有实际履约实力,但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不会实施任何有实际意义的履约行为。有的犯罪分子可
9、能会为了应付对方讨债或躲避法律制裁而作些外表文章,或利用连环诈骗、“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但这些都不是真正的履约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有相应的履约实力而不履行。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或担保,但根本无意履行合同,担当义务,只想单方享受权利,没有实际履约行为,这种行为应属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同样的前提下,如行为人确想履行合同,也有主动的履约努力,但由于客观缘由合同终未履行,行为人或其担保人又担当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则属合同纠纷。 其次,无履约实力也不履行的。一般来说,既无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又无担保, 所签订的合同对于对方来说只能是虚假的,如签约后“货款一到手,人往远处溜,就是
10、比较典型的利用合同诈骗。行为人往往是“三无皮包公司,或者是以诈骗为常业的不法分子。但有一种状况应属例外,即有的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履行实力,但签约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具有主动的履约行为,最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虽造成了确定损失,但确实做出了真正努力,并不躲躲债务的,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具有部分履约实力和部分履约行为的。行为人在具有部分履行合同实力的状况下,接受夸大履约实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做了主动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同样前提,签约后,行为人消极履行合同或对合同履行结果放任自流,从而使对方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结合财物数额、去向、行为
11、人的看法等状况具体分析,有的则应按合同诈骗处理。夸大履约实力增加对方信任感以骗签合同,往往简洁造成纠纷,但这与利用合同诈骗是有区分的。第一,前者夸大履约实力只是为了增加对方信任,促使合同成立,合同本身是基本真实的。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合同往往是虚假的,行为人是为了非法全部、占有对方的财物。其次,前者夸大履约实力的范围是有限度的,如夸大生产实力、履约数量、产品质量指标等。一般来说,当事人意料经过自己的努力,在正常状况下是能够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的。假如无限度地夸大履约实力,无中生有,虚构捏造,则成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第三,前者以夸大事实的手段骗签合同后便主动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动创建履约条件,或者求
12、助第三者的力气完成履约义务,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免受违约惩处;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一般不会努力创建条件履行合同,或盼望合同得不到履行或消极履行或放任自流,一般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履约行为。 第四,虽有履约实力但拖延履行。行为人虽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或担保,但签约后不是主动履约,也不是根本不想履约,而是有意拖延一段时间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这种状况,有人称为“借鸡生蛋或短期占有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如何认定应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这种行为与合同诈骗有区分。行为人与他人签约后,因客观缘由一时不能履行合同,如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将对方货款挪用于其他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主动还款,或虽资金困难短暂无力归
13、还,但作出支配设法还款,不具有非法全部或占有的主观目的,因此不能按合同诈骗处理。对于惯于以占有他人资金作自己经营资本的,从订立合同时起就无履行的意愿,而是想通过签订合同得到对方货款为自己经营,当对方索要时实行拖赖方法,想方设法延缓还款时间,从而在长时间内占有他人资金,使对方失去了事实上的支配权,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有意,不管合同是否真实,符合法定数额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第五,具有履约实力而有意不按合同规定内容履行的。有的行为人签约时和签约后都具有相应的履约实力和条件,但合同签订后,货物或货款一旦到手,不是按合同主动偿付货款或交付货物,而是有意推托,虽承认债务,但没有实际履约
14、行为。货物已运用,货款已花用或将账面存款转移,对方追得紧了或一经诉讼,便将自己的积压产品或滞销、低劣商品高价充抵债务;或有支配、有准备地让法院扣押、查封、变卖,从而使对方遭受严峻损失。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欺瞒性质,客观上实现了非法全部或占有的目的,视具体状况,有些应按合同诈骗犯罪处理。但对于合同签订后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客观缘由,确实无法按同原定内容、标的履行义务,而只有以物抵债的,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分。正确认定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不仅要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履约实力和履约行为方面考察,还要从具体情节、后果上进行对比分析,这些也是不行忽视的重要因素。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分析
15、: 第一,合同成立过程中及其内容是否具有欺瞒性。利用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从合同的要约或承诺到签订的过程,一般都充斥着欺诈行为,并且往往简洁使对方轻信这种带有骗签性质的行为。合同纠纷虽然也有确定欺诈性质,但它是局部的、某一方面的,并不是从本质上的虚假。从合同的内容上看,属于合纠纷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般比较精确、实际、公允,双方权利、义务比较对等。而利用合同诈骗所签订的合同,一般来说主要条款都对对方看似有利,故简洁使其轻信而受骗上当。如合同的标的往往是对方急于购置的紧缺品或急于推销的积压品;从数量和质量上,一般对方为需方的则数量大、质量高;价款或酬金特殊实惠,预付货款、给付定金的较为多见;履行的期限
16、、地点和方式看起来对对方明显有利;违约责任也是如此,规定行为人如若违约则担当较高额度的商定违约金或赔偿金。事实上,有的合同标的子虚乌有,或根本不能流通,无法履行交付,有的则将别人的货物称作是自己的,欺瞒对方;违约金定的虽高,但对方履行后,行为人便逃之夭夭等等。也有的在合同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条款中,有意设置“文字埋人民司法伏,使对方不易发觉,致使其无法履行合同,不行避开地遭受损失。而合同纠纷只是在个别地方有夸大或隐瞒,如将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抬高,隐瞒货物的瘕疵,缩短或延长货物、货 款交付时间等。 其次,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主要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
17、合法的主体资格。对于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一是审查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本身就具有诈骗性质。二是审查代理权限。三是审查所签订合同是否超越生产、经营范围,是否违背经营方式。对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公民要看是否以其真实身份对外签订合同。一般来说,凡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而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必定实行欺诈手段。结合签约目的、履约实力、履约行为及后果全面分析,其中有的可能只是无效合同纠纷,有的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签约后的看法特别是对待违约的看法如何。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违约之后,假如表示担当违约责任并主动实行措施补偿对方所受损失的,基本说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
18、的不是骗取他人财物,应视为合同纠纷。即使行为人有躲债行为,或推卸责任,为数量、质量、损失等有较大争吵,但只要其不否认自己的违约责任,仍不能简洁地认定为合同诈骗。只有那种明知自己不行能履行合同,也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行动,签订合同取得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后溜之大吉或避而不见、百般耍赖,或虽承认违约或容许赔偿,但不见诸行动,使对方无法追回损失的,才应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第四,对取得的财物如何处分,即标的物的处置状况。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处置状况, 在确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心理看法。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了按时履约,往往将货款用于购置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运输费用等合理开支上,或是把货物加工、
19、销售、以货易货等,这些一般都是为了履约而创建条件。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由于具有非法全部、占有他人财物的有意,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限制权,便随便挥霍,或用来偿还其他债务,或非法用于其他经营,甚至有的携款潜逃,根本不预备归还。 其次篇: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分 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分.txt爱情就像脚上的鞋,只有失去的时候才知道赤脚走路是什么味道骗人有风险,说慌要谨慎。不要爱上年纪小的男人,他会把你当成爱情学校,一旦学徒圆满,便会义无反顾地离开你。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着相同或相像之处 合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
20、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着相同或相像之处。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对方受到损失,并且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有某些欺瞒性的因素,则前者是合同诈骗罪,而后者是合同纠纷,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然而,在实践中,区分二者分界限往往是比较困难的,二者的根本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就是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假如没有这一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天灾人祸或市场转变等不行抗力的客观因素,使当事人没有实
21、力接着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为合同纠纷。比方,在签订合同时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既可能是合同诈骗犯罪的一种形式,也可能是合同纠纷中的民事纠纷。又如,合同签订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既可能是行为人出于经营困难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见利起意,在履行中滋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绝履行自自己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既可能是合同纠纷,也可能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缘由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纠纷,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其侵扰的是财产全部权。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
22、方当事人财物或骗子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是特殊困难的,例如虚设担保当然是合同诈骗的种手段,但不能据此认为凡是虚构担保的行为都是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虽然虚设了担保,但目前是为了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商业上利润的,则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围。行为人签订合同后,事实上没有履行,但没有履行并不愿定是合同诈骗,可能是行为人的经营困难造成的。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1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实力而虚构隐瞒事实真相,以到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实力,用夸大履行实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商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过到谋取确定利益的目的。2履
23、行实力,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实力和担保。3欺瞒手段的程度。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实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4履行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主动的看法,既取得确定的利益,同时又担当确定的义务。 因此,对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商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需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力,是否接受欺瞒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观等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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