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三章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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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企业法企业概述1国有资产法2个人独资企业法3合伙企业法4外商投资法5学习目标1.了解有关企业的一般原理并在此基础上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划分标准、概念、特征及运行机制等。2.能够利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分析、解决相关实际问题。引导案例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负责人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乙、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
2、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第一节企业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特征(一)企业是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二)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而组成的经济组织。(三)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四)企业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分类(一)依据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划分
3、依据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企业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依据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竞争能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都较差,其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都不强。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3.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企业的分类(二)依据投资人的身份划分 依据投资人的身份不同,企业可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
4、企业。依据投资人的身份1.内资企业。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人和外国投资人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人投资的企业。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创办的企业。二、企业的分类(三)依据所有制结构划分 依据所有制结构不同,企业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依据所有制结构1.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是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
5、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2.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财产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投资或社会成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业。3.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具体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第二节国有企业法一、国有企业的特征在我国,国有企业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包括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动资产、工业产权、债权等。国有企业具有一般企业的基本特征:(1)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
6、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2)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有国家一个出资人。(3)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二、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要经营。三、
7、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 国有企业主要以工厂制形式存在。其组织机构包括厂长、职工代表大会、企业管理委员会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除具备企业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
8、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潘某企业自行解散案 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2015年8月,潘某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成立了一家以经济咨询为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营业前两个月业绩良好,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看好该企业,遂与潘某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雇用工作人员5人,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营企业,就没有
9、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万元。潘某决定于2016年5月自行解散。讨论:1.潘某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以其家庭财产存在而求偿?2.潘某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二)1.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2.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
10、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4.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5.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其具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国家公务员等。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1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决策权和管理权;对其享有的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经营活动时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依法招用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建立工会。(3)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依法纳税等。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
12、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
13、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的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清算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及合伙企业概述合伙的概念及种类(一)概念
14、 现代,合伙已逐步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组织性的经营主体,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分类合伙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无条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指在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进行组织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显名合伙即全体合伙人均参与合伙经营,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
15、任。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只出资,不参与经营,也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一、合伙及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二)特征(1)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2)以共同出资为前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只能来自合伙人的出资,这是合伙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的物质基础。(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事务可以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中的每位合伙人都享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但是并不是每位合伙人都必须亲自行使该权利。一、合伙及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三)合伙企业法是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
1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是一个特点鲜明的法律,它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法,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规定合伙的基础上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法律。它规定的合伙不是简单的合同关系,而是采用企业形式。运用合伙企业法时,不可将合伙企业关系的调整简单地归于债法,而是要着眼于团体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若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人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名称是使一个组织特
17、定化的标志,因此有自己的名称是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之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而不能有“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1)有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且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注明以下内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有合伙
18、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二)合伙企业的设立,要大体经过以下阶段:(1)寻找志同道合且符合条件的合伙人。(2)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3)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出资。(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否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
19、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一)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和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人决定增加的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都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的收益在分配给合伙人之前,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其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以合伙企业名义购置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专利权、
20、商标权及其他财产权。(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二)转让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四、合伙企业的事务决议和执行(一)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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