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基础项目10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电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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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政策与法规基础项目旅游政策与法规基础项目10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电子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电子课件课件项目项目10 10 合同法合同法任务任务10-1 10-1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任务任务10-2 10-2 旅游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形式、内容和履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等规定;掌握旅游法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本章所讲授的主要法规本章所讲授的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10月1日起施行任
2、务任务10-1 10-1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l)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4)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3、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合同与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第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第二,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合合同同法法调调整整的的合合同同关关系系是是以以债债为为基基础础的的民民事事关关系系,主主要要包包括括企企业业法法人人、其其他他组组织织之之间间的的经经济济
4、贸贸易易关关系系,自自然然人人之之间间的的买买卖卖、租租赁赁、借借贷贷、赠赠与与、委委托托、居间、经纪等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居间、经纪等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的原则的原则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一、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合同订立的方式(二)合同订立的方
5、式1.合同订立的概念和要件合同的订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l)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成立合同。订约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2)合同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2.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的成立应具
6、备要约和承诺阶段(1)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2 2)要约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承诺人。一项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便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l)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
7、示的约束。(3 3)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特点)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特点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要约邀请具有以下两个特点:l)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即通过要约邀请将自己内在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出来;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表达的内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这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本质区别。(4 4)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8、。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应符合要约的要求。(三)(三)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和分清责任。因而,书面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式之一。2)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又称作对话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方式,包括当面谈判和通过电话方式而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对保证交易迅速起着重要作用。但因无文字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
9、往往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3)其他形式 这为概括性规定,是指可能存在的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四)合同的成立时间、方式和地点(四)合同的成立时间、方式和地点1.合同的成立时间(l)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2)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合同双方最后签字或盖章的时间。(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以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4)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
10、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5)签订要式合同,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2.2.合同的成立方式合同的成立方式(l)协议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成立。(2)确认成立。通过数据电文方式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只有签订了确认书,合同才成立。如果当事人都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在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3)批准成立。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只有经过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合同才成立。(4)公证成立。当事人约定应经公证的合同或法律规定需要公证的合同,只有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合同才成立。(5)签证成立。当事人约定应经签证的合同,只有经过签证
11、机构的签证,合同才成立。(6)登记成立。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只有经过登记才成立的合同,必须办理登记,合同才成立。3.3.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的成立地点(l)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4)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
12、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五)格式条款(五)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在旅游业中,旅游业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普遍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而这种格式条款都是旅游业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未与旅游者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的一面是减少交易成本;不利的方面主要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更多地考虑了自己的利益。2.2.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
13、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由此可见,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以下两项责任:一是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遵循诚信原则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3.3.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格式条款中含有下列内容的,该条款无效:(l)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这些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
14、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这些情形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所谓免除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般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有关。(4)加重对方责任。即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5)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所谓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例如,旅游者依法享有选择并接受服务的权
15、利,如果旅游业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旅游者必须接受某项服务,就是排除了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因为“选择权”是旅游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4.4.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1)格式条款的解释的含义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采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当事人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如果在格式条款中未能将双方合意全部表达清楚,还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以其他的文字代替格
16、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一份合同就具有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两部分,即由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二、合同的效力二、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和生效1.合同的效力和生效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2.合同生效的条件
17、合同生效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无效合同及其确认(二)无效合同及其确认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已成立的合同,由于违反法定事由而导致法律不予认可其效力。根据所欠缺的有效要件的不同,可将无效合同作如下分类: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了国家利益。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主要包括:(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4)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二、合同的效力二、合
18、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和生效1.合同的效力和生效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19、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四)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四)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规定可见,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二是折价补偿;三是赔偿损失;四是收缴财产。三、合同的履行三、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
20、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从合同效力方面观察,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合同的订立是前提,合同的履行是关键。(二)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1.全面履行的原则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合同法
21、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为变更后的合同权利义务只有明确,才能履行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变更后的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则无法履行,不利于法律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对此,合同法规定“推定为未变更”,也就是说,法律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内容不明确的变更,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合同转让属于一种合法行为,即合同转让属于合同法认可的行为。合同当事人只要符合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让,就不受他人干涉,其行为就受法律的
22、保护。例如,旅行社将其依据旅游合同取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另一旅行社,只要该行为符合旅行社条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并受法律保护。三、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承担三、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合并,一般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组织通过一定的程序组成一个新的法人或者组织的行为。所谓分立,一般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合同法 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
23、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一)连带债权连带债权指分立后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的任何一个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而且债务一经全部履行就归于消灭的债权。(二)连带债务连带债务指分立后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承担分立前的债务上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该责任因一次全部清偿而归于消灭的债务。四、合同的终止四、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的终止概念1.合同终止的概念旅游合同的终止,也就是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2.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24、l)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二)合同终止后的法定义务(二)合同终止后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结算和清理的条款仍然必须执行。五、合同的解除五、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在旅游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
25、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确有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二)合同解除的分类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2.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谓恢复原状,就是指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对于不能恢复原状的,则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三节第三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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