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CPA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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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3考点一、法律规范(1 5、1 4、2 0 2 3 )授权性规范|“可以、”“享有、权利”义务性规范!命 令 性“必须、”“应当、”即禁性i 不能如何”“不得如何”限定限度:强行性规范(义务)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拟定性规范:无须援引参照。绝大多数属于此种规范。非拟定性规范:委任性由“国务院规定”;准用性“参照”X X 规定法律渊源:1 .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 .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考点三、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考点二、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主体、客体、内 容(权利、义
2、务)(1 5、13、2 0 2 3)(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权利人、义务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 8 以上;1 6以上不满1 8,自己劳动收入。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上”、“以下”、“以内”、“届满”,涉及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涉及本数。(三)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物权客体)2.行为(债权客体)3 .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产权客体)考点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因素)1 4W 人的出生死亡、自然
3、灾害、战争罢工、时间通过(意志无关),一 斗法 律 侬(规定行为能力)|协议行为0为 事实行为(不规定行为能力)|侵权、匐作、发明、拾得、添附、建造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3考点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达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1.单 方(担保遗嘱)和 多 方(赠与);2 .有偿与无偿;3.要式与不要式4 .主与从2 0 2 3考点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 5、1 4、2 0 2 3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纯获益有效。2)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平常行为,有效。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行的民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无效。3 .受欺诈:3)单方法律行为,无效。2 )
4、损害国家利益无效;1 )没有可变更可撤消;4 .受胁迫:3)单方民事行为,磁。2)损害国家利益无效;1)没有可变更可撤消;5 .乘人之危:2)单方民事行为,无效。1)可变更可撤消;6 .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7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型。考点三、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一年)2 0 2 3(一)种类:L 重大误解2.显 失 公 平 3.上述可变更可撤消行为。无效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一相对无效,被撤消前已生效司法或仲裁机构积极干预法院被动干预法律否认自始无效撤消权人有“选择权”(二)撤消权
5、:通过“法院、仲裁机构”才可以发生效力。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考点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 0 2 3条件的特性:将来发生;2)不拟定约定;4)合法。不得附条件而”条件与行为相违反(如法定抵销、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法律行为 2)违反公德(如结婚、离婚行为)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2 )解除期限也称终期。考点一、代理与委托、代表、行纪区别(1 0、2 0 2 3)委托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代表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因此不存
6、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责任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行纪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行法律行为;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考点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代理权滥用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1)自己代理(代理别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L本人的追认权: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 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达视为拒绝。2.相对人的
7、保护:1)催告。2)撤 消 权(只 有“善意相对人”才可;行使追认权,则不能行使)考点三、表见代理1)对于本人来说,产 生 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果;2)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假如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消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考点一、诉讼时效基本原理(1 4、1 0、0 8、2 0 2 3)(二)法院不予支持:1)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公司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区别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届满,可发生该权利消灭性质 诉讼时效一过丧失胜诉权,非实
8、体权利除斥期间过,丧失实体权利合用对象债权请求权,如协议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援用主体1法院不积极援用,当事人主张后才审查怯院可积极审查期间性质可变期间:合用中断、中止、延长不变期间:不合用中断、中止、延长考点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普通2年;除合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短期I生j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中 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噩 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长期4年!涉外货品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协议最长2 0 2 3;所有协议(不合用中断、中止)被侵害时考点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客观)和中断(主观)(1 4、1 2、2 0 2 3)中止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没有代理
9、人、继承人、被控制)最后6个月 暂停中断 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规定、批准履行义务时效中清零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10考 点 一 物 的 特 性(有体性、可支配性、身体之外)(2 0 2 3 )考 点 二 物 的 种 类(2 0 2 3)自物权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他物权(限制)用益物权:建设用地、土地承包、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交付生效)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独立物权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考点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0 2 3)(-)物
10、权法定原则(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三)物权公示原则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不动产登记生效1)房屋;2)建设用地使用权;3)不动产动产交付生效D普通动产所有权变更2)动产质押3)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 单(权利质押)登记对抗1)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2)动产抵押考 点 一 物权取得(权利前手)考点二物权变动的因素法律行为怦卖、赠与、互易等。一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模:法|2)继承
11、或受遗赠: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族律文书7征收:文书或征收决是生效时考点三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债权行为)。,普通动产一物多卖|交村-付款-协议成立先后特 殊 动 产 二 物 窒 度 付 f登记f协议成立先后考点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 5、2 0 2 3)(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 付(L现实交付2.交付替代)|简易交付|买方先借(租)后买|买卖协议生效时j指 示 交 付!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忤知到达第三戏一|占有改定|卖方先卖后借(租)憎(租)协议生效时(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涉及:1 )集体土地所
12、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 )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 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2.分类:总登记、初始登记(都有)、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都有)土 地 登 记|房屋登记总 登 记|(土地全面登记)X变 更 登 记I转移登记(权利主体变更)/变更登记(权利内容变第3.更正登记V S异议登记1 5更正登记主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解决:记载的权利人书面批准或有登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议记异登主体:权利人不批准更正,利
13、害 关 系 人 申请(先后有序)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 五 日 内 不 起 诉,异议登记失效提醒: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对于不动产的处分权责任:异议登记不妥导致权利人损害的,可以向申 请人请求损害补偿4.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批准,处分该不动产的,不 发 生“物权效力”。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感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4、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建 设 用 地(1)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自登记时设立、转移。使用权(2)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特 殊 动 产 船 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D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送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九百4 f f押 的,抵押权自抵押协议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公司、个体工商劭 产 “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
15、押权自抵押协议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考点一所有权法定分类1.国家所有权1)专属国家所有权客体是: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2)未被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归国家所有。2.集体所有权:一般不可抵押,公开协商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外。3.私人所有权: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特别是公司法人亦涉及在内。考点二善意取得制度(2 0 23)(一)善意取得要件: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2)赃物、遗失物、漂流物、隐
16、藏物、埋藏物不得合用善意取得。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二)法律效果1.权利人追回权(遗失、盗窃物):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无偿返还原物,拍卖要付钱。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2.原权利人VS受让人VS让与人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2)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规定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规定无权处分人承担补偿责任,也可以规定让与人返还不妥得利。考点三 共 有(2 0 2 3 肯
17、定要改)1 类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重大修缮或处分份额2/3以上一致批准处分份额|可以转让X收益及占有按份额占有共同占有费用约定f份额承担约定f共同承担份割情形妁定f随时约定f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债权债务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对外连带,对内共同考点四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2023)1.先占: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积极产”。积极返还:费用偿还请求权,可领取悬赏报酬;提醒:拒不返还、按侵权解决,不得规定费用报酬。送交公安等部门:公告6 个月、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有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之日起,2 年内,从买受人处索人 回。提醒: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买得,所有权人须支付价金3
18、.添附附合不 动 产+动 产 1 归不动产所有人动产+动产 阶高者得或按价值共有混合价高者得或按价值共有加工价高者得考 点 一 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涉及: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 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考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创设取得1.无偿划拨: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期限1)居住用地7 0年;2)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 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 0年。纣期1 )至迟于届满
19、前一年申请续期,准予续期重新签订出让协议,支付土地出让金。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移转取得:按照出让协议(书面形式)约定已经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毕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考点一抵押权(10、20 2 3)严 禁 抵 押:D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提醒: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
20、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房地一体原则1)城市房地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2)乡村土地:乡镇、村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三)抵押权的设定1.抵押权设立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协议。2)抵押协议的“流押条款”无效2.抵押权的生效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动产抵押:登记对抗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
21、使用权;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送工具。抵押权白登记之日起设立。提醒: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协议生效。抵押权白抵押协议生效时设立。提醒: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浮动抵押: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四)抵押担保的范围1.根 据 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涉及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抵押物范围1)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2)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抵
22、押人的份额。)、从物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1.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起1年内”请求法院撤消该协议。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六)未经抵押权人批准,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七)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八)抵押不影响出租,但抵押后不能出租。书面告知,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否则抵押人承担。(九)1.拍卖清偿顺序: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2.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顺序相同
23、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考点二动产、权利质押(2023)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交付生效;2)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3)应收账款(不涉及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1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4)基金份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怔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额、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1)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别人使用。提醒:质权人批准的除外。2)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别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考 点 三 留 置(20
24、23)(-)留置权的成立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提醒:公司之间留置的除外。2)留置权的合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协议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妥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二)留置权的效力1 .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抵押权一般不及于孳息;2.留置权 登记的抵/质押未登记质押 未登记抵押;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三)1 .给债务人拟定“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2.优先受偿。不能直接给,要拍卖折价。第四章协议法律制度15|不合用 懵姻、收
25、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劳动协议法不合用1、有名协议与无名协议;2、诺成协议(赠与、质押)与实践协议(定金、自然人借款、保管)考点三 协议相对性1 0例外:1)代位权和撤消权:2)买卖不破租赁;3)建设工程协议: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考点一要约4、要约的撤回V S撤消1)撤回要约的告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消要约。提醒:不得撤消要约情形:要约人拟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协议作了准备工作。5、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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