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课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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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60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
2、者等于1.0MPaL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限制阀等安全附件。第三条第三条 监察环节以及与瓶规的关系。监察环节以及与瓶规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气瓶安全技术监察
3、规程的要求第四条第四条 职责分工。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第二章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设计与制造第五条第五条 设计与制造依据。设计与制造依据。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
4、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第六条第六条 设计文件的鉴定。设计文件的鉴定。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第七条第七条 气瓶制造许可制度。气瓶制造许可制度。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5、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全性能负责。第八条第八条 气瓶材料制造许可规定。气瓶材料制造许可规定。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造许可证。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第九条第九条 瓶体材料的技术性原则要求。瓶体材料的技术性原则要求。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
6、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 造纤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造纤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能。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第十条第十条 新材料试制车用气瓶的规定。新材料试制车用气瓶的规定。
7、采用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单位应当提出试制申请,采用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单位应当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经过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经过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材料的复验规定。车用气瓶材料的复验规定。车用气瓶制造单
8、位,应当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能复验,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能复验,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复验。气瓶在制造过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检测、低倍组织复验。气瓶在制造过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所用的材料复验时可以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所用的材料复验时可以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进行确认,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必要时进行
9、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车用气瓶及其附件的型式试验要求。车用气瓶及其附件的型式试验要求。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如果改变原设计、主要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如果改变原设计、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 6个月重新生产的,应当重新进行型式个月重新生产的,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试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车用气瓶焊接作业人员要求。车用气瓶焊接作业人员要求。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
10、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车用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要求。车用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要求。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逐只进(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并且按照批量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合行监督检验,并且按照批量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
11、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车用气瓶出厂资料要求。车用气瓶出厂资料要求。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号并且出具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号并且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牢固的标志。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符合有关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安安 装装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车用气瓶安装责任和技术原则要求。车用气瓶安装责任和技术原则要求。车
12、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能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标准、设计图全性能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标准、设计图样的要求。样的要求。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车用气瓶安装资格要求。车用气瓶安装资格要求。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车辆
13、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安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拆卸和安装,不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安装安全要求。车用气瓶安装
14、安全要求。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抽真空要求。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第二十条 安装的禁止性规定和移装规定。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第二
15、十一条 车用气瓶监督检验要求。车用气瓶安装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第二十二条 车用气瓶监督检验的内容。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安装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附件A,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类和B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16、三条 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质量负责。在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由监检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二份,车用气瓶,由监检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二份,样式见附件样式见附件C 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建档工作要求。安装单位建档工作要求。安装单位应当建
17、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 5年。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的年。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等。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提交有关气瓶材料要求。安装单位提交有关气瓶材料要求。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气瓶安装单
18、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第四章第四章 充充 装装第二十六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和人员资格要求。第二十六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和人员资格要求。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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