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5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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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5篇范文) 第一篇: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当进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其次条 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特地学问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推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看法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
2、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爱惜。 第五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独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第六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七条 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第八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托付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托付方供应的鉴定材料进行医 疗过错鉴定。 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好性由托付方负责。 第十条 医疗过错
3、鉴定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托付和受理 第十一条 医疗过错鉴定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托付。 第十二条 医疗过错鉴定应当由托付方供应以下书面材料: (一)托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状况、案情摘要、托付医疗过错鉴定的状况说明等; (二)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供应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探讨记录、会诊看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
4、记的病历; (四)封存保存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第十三条 医疗过错鉴定的受理,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托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二)查验鉴定托付书; (三)听取托付鉴定的有关状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托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五)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托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
5、托付事项; (七)确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 接受函件托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托付鉴定的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二)托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实力的; (三)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确定受理的,应按照重庆市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方法及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第三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接受医疗过错鉴定托付后,应指派或由托付方随机抽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
6、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涉及多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鉴定人担当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 (五)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据本规则第16条规定聘请参与鉴定的专家的回避,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鉴定前需要对患者进行特地检查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托付方将患者送到指定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在鉴定
7、正式起从前,应当要求托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到场,确保鉴定人听取有关看法和询问有关状况, 托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的时间、地点等由鉴定机构提前告知托付方,再由托付方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其次十条 鉴定人听取有关看法和询问有关状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布本案鉴定人姓名和参与鉴定专家人数; (二)询问到场当事人是否申请本案鉴定人回避; (三)托付方介绍案由、鉴定目的以及有关状况;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与鉴定有关的看法; (五)询问到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关状况。 其次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重庆市出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
8、定质量,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当进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其次条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特地学问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推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看法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爱惜。 第五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独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
9、人干预。 第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七条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第八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托付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托付方供应的鉴定材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好性由托付方负责。 第十条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托付和受理 第十一条医疗过错鉴定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托付。 第十二条医疗过错鉴定应当由托付方供应以下书面材料: 一托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
10、本状况、案情摘要、托付医疗过错鉴定的状况说明等; 二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供应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探讨记录、会诊看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 四封存保存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医疗过错鉴定的受理,应当按以下程
11、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托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二查验鉴定托付书; 三听取托付鉴定的有关状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托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五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托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托付事项; 七确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接受函件托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托付鉴定的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二托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
12、务范围或鉴定实力的; 三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确定受理的,应按照重庆市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方法及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第三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接受医疗过错鉴定托付后,应指派或由托付方随机抽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涉及多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鉴定人担当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鉴定人
13、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 五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据本规则第16条规定聘请参与鉴定的专家的回避,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鉴定前需要对患者进行特地检查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托付方将患者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鉴定机构在鉴定正式起从前,应当要求托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到场,确保鉴定人听取有关看法和询问有关状况, 托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的时间、地点等由鉴定机构提前告知托付方,再由托付方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其次十条鉴定人听取有关看法和询问有关状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布本案鉴定人姓名和参与鉴定专家人数; 二询问到场当事人是否申请本案鉴定人回避;
14、 三托付方介绍案由、鉴定目的以及有关状况;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与鉴定有关的看法; 五询问到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关状况; 六对患者进行检查对女性患者作妇科检查的,应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无女性鉴定人的,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七宣布到场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离开鉴定场所,但鉴定人认为鉴定中有必要邀请其旁听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在鉴定探讨中,鉴定人应当充分听取参与鉴定专家的看法,不允许以资格、职务等影响参与鉴定专家发表看法。 其次十二条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状况,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笔录。 其次十三条鉴定人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或鉴定看法。 其次十四条对社会影响大的医
15、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见证、监督。 其次十五条医疗过错鉴定应当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困难、疑难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机构与托付方商定鉴定时限的除外。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其次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一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需要增加鉴定事项的; 三觉察新的鉴定材料可能影响原鉴定看法的; 四原鉴定看法论证不够充分、精确的。 其次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托付方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未补充的; 三当事人、托付方不予关心致使鉴定无法进
16、行的; 四鉴定人觉察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难题的; 五觉察鉴定材料不真实的; 六出现不行抗力致使鉴定无法接着进行的。 由于鉴定机构的缘由终止鉴定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第四章鉴定文书 其次十八条医疗过错鉴定文书是反映医疗过错鉴定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文书形式,应当说明医方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有关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关系及其程度。 其次十九条经过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出具医疗过错鉴定文书。 第三十条根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关系和程度,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分为: 一有过错、干脆因果关系: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二有过错、主要因素
17、: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行为造成,但存在患方自身因素。 三有过错、共同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由医疗行为与患方自身或其它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 四有过错、次要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多种因素造成,医疗行为仅起次要作用。 五有过错、间接或诱发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患者自身因素造成,医疗行为仅起诱发或促进作用。 六有过错、无因果关系:指医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七无过错:指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因客观缘由不能得出明确鉴定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看法。 第三十
18、一条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有不同看法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二条医疗过错鉴定文书的格式和有关要求应依据重庆市司法局印发的司法鉴定文书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鉴定文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托付方,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第三十四条鉴定机构制作好鉴定文书后,应当连同送达回证刚好送达托付方。送达回证应包含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文书编号、送出时间、送达人、被送达单位、被送达人以及送达时间等内容。送达人和被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托付方提出,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制作鉴定文书或对原鉴定文书予以更正: 一不符合鉴定文书规范要求的; 二鉴定文书有错字、别字、漏字等文字性错误的; 三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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