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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年司考真题 第一篇:历年司考真题 47.关于行政复议,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卷二单项选择第47题 A.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答复,此处的10日指工作日 B.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变更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觉察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看法书 D.行政复议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C 行政复议 选项A错误。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其次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行政复议期间只有五日、七日才是工作日,这里的十日,指的不是工作日,
2、而是“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干脆计算十日,中间包括休息日。 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据此可知,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是可以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选项C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觉察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看法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看法书之日起60日内将订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状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3、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刚好、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据此可知,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48.某国土资源局以陈某违背土地管理法为由,向陈某送达确定书,责令其在10日内撤除擅自由集体土地上建立的房屋3间,复原土地原状。陈某未履行确定。以下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22年卷二单项选择第48题 A.国土资源局确实定书应载明,不服该确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B.国土资源局确实定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 C.因土地管理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陈某对确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该期限规定 D
4、.如陈某不履行确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撤除陈某所建房屋 D 行政行为的类型、行政惩处确定书的内容、行政强制执行权 选项A说法正确。行政惩处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赐予行政惩处,应当制作行政惩处确定书。行政惩处确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惩处确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选项B说法正确。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土资源局确实定剥夺、限制了陈某的财产权,属于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选项C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按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需马上停止施工,自行撤除;对接着施工的,作出惩处确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撤除的行政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撤除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撤除的,由作出惩处确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担当。相对于行政诉讼法来说,土地管理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陈某对确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土
6、地管理法规定的期限起诉。 选项D说法错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国土资源局无权自行撤除陈某所建的房屋,其应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 49.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卷二单项选择第49题 A.行政答应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皆为要式行政行为 C.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D.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表现 C 具体行政行为 选项A错误。行政答应法其次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答应,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据此可知,行政答应是经典的
7、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非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选项B错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选项C正确。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选项D错误。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表现。 50.县环保局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确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
8、1万元。该企业认为确定违法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县环保局确实定。该企业提出上诉。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卷二单项选择第50题 A.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惩处 B.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如该企业未经法庭答应中途退庭,法院应予训诫 C.二审法院认为需要变更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确实定作出判决 D.一审法院如遗漏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C 行政惩处、行政强制措施、 一、二审判决 选项A错误。此题中加收超标排污费是行政强制,罚款是行政惩处。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说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
9、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答应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此题中,该企业作为原告,若未经法庭答应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说明第七十条规定,其次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变更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说明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其次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2022年 39.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卷二单项选择第39题 A.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B.主要
10、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C.是合法行政的必定要求 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D 行政法基本原则 选项A错误。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不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选项B错误。合法行政原则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而不是比例原则。 选项C错误。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的要求,不是合法行政的必定要求。 选项D正确。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确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行为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当然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 作对此题,要求清楚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内涵和要求。 40.国务院某部拟合并处级内设机构。关于机构合并,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卷二
11、单项选择第40题 A.该部确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B.该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D.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确定 A 国务院行政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41.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卷二单项选择第41题 A.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 B.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复原原职但应
12、复原原级别 C.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D.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实行措施有效避开损失,应减轻处分 D 公务员处分 选项A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依据规定降低级别。 选项B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复原原级别、原职务。
13、 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第 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间是18个月。 选项D正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实行措施有效避开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42.关于行政法规确实定与公布,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卷二单项选择第42题 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B.行政法规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 C.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议报国务院总理签署前,不得再作修改 D.行政法规公布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 行政法规确实定与公布 选项A错误。行政
14、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选项B正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选项C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看法,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选项D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3.刘某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个体诊所,卫生局受理申请。小区居民陈某等人提出,诊所的
15、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不予批准。对此,以下哪一选项符合行政答应法规定? 2022年卷二单项选择第43题 A.刘某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设立个体诊所 B.卫生局受理刘某申请后,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如陈某等人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同意并听证的,组织听证的费用应由陈某担当 D.如卫生局拒绝刘某申请,原则上应作出书面确定,必要时口头告知即可 B 行政答应 选项A错误。行政答应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 选项B正确。行政答应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答应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选项
16、C错误。行政答应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担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据此可知,听证费用不应由陈某担当。 选项D错误。行政答应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答应的书面确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据此可知,行政机关不予行政答应,应当作出书面确定,不能口头告知。 44.以下哪一行为属于行政惩处? 2022年卷二单项选择第44题 A.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张某的驾驶执照六个月 B.工商局对一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持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 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某食品生产者召回其已上市销
17、售的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 A 行政惩处 选项A正确。行政惩处法第8条规定,行政惩处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撤消答应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处。据此可知,选项A中张某违章驾车,被暂扣驾驶执照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公安交管局对其的一种惩办,属于行政惩处。 选项B错误。行政答应的注销,是歼灭行政答应法律关系的一种宣告,不具有惩办性,不属于行政惩处。 选项C错误。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惩处。 选项D错误。食品药监局的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
18、品,是为了防止危害的发生而实行的一种特殊程序,不是对食品生产者的惩办,也不属于行政惩处。 45.区房管局向某公司发放房屋拆迁答应证。被拆迁人王某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办理拆迁答应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答应证,区房管局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卷二单项选择第45题 A.王某提出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B.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C.因区房管局不是所申请信息的制作主体,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D.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C 政府信息公开 选项A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19、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供应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此题中王某要求公开的不是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无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选项B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据此可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故区房管局以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其公开申请是不正确的。 选项C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
20、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1条第 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此题中,建设用地规划答应证不是房管局制作的,该信息的公开不属于区房管局的职责范围,因此,区房管局以此为由拒绝王某的申请是正确的。 选项D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
21、,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看法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其次款规定的期限内。据此可知,一般状况下,应当场答复,有困难的,拒绝答复应当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特殊状况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即最长3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并不等同于1个月。 46.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卷
22、二单项选择第46题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B 行政行为,赔偿主体 选项A错误。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第一性的,行政强制执行是跟在义务后面出现的。 选项B正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因此,李某将甲打伤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选项C错误。甲被打伤与扣押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没有干脆关联,不能因为甲被打伤,就认定扣押行为本身违法。 选项D错误。城管执法人员是在执行
23、职务过程中将甲打伤的,应由国家担当赔偿责任。 47.陈某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遭民政局拒绝。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卷二单项选择第47题 A.陈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应供应相应担保 B.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 C.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民政局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D.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状况特殊的可以接受口头方式 C 先于执行 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说明并没有规定申请先于执行时要供应相应的担保。 选项B、D错误。行政诉讼法说明第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
24、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据此可知,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另外,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先于执行的裁定,而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说明第4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8.环境爱惜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惩处确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惩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惩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干脆向法院起诉。某县环保局根据环境爱惜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罚款惩处确定,该企业不服。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卷
25、二单项选择第48题 A.如该企业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为六十日 B.如该企业干脆起诉,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三个月 C.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从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款项 D.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扣押该企业的财产并予以拍卖 A 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期限 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据此可知,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如其它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则按照其它法律的规定,如
26、少于60日则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环境爱惜法中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15日,少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如该企业申请复议,应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与行政复议不同,通常状况下起诉期限为3个月,如法律有特殊规定则从特殊规定。环境爱惜法中规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如该企业干脆起诉,则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15日,而不是三个月。 选项C、D错误。只有通过法律的授权,行政惩处确实定机关才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27、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环境爱惜法只给予了惩处确定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并未给予惩处确定机关干脆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县环保局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权自己从账户划拨款项或对扣押财物进行拍卖。 49.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卷二单项选择第49题 A.从证据形成的缘由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B.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C.从觉察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D.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C 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核认定 选项A、D错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
28、的具体状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从证据形成缘由、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这两方面审查的是证据的真实性。 选项B错误。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应当从证据材料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方面进行审查,而不是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缘由; 二觉察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供应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
29、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50.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确实定,对王某实行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卷二单项选择第50题 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担当赔偿责
30、任 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D 国家赔偿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旧法第15条的规定得知,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时的司法赔偿范围仅限于拘留、逮捕及已经执行刑罚的情形。取保候审是责令相对人供应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本案中,王某再审认定为无罪,则对其在拘留与逮捕期间人身自由受到剥夺,应当予以赔偿。对王某的赔偿期间应由2009年2月10日王某被刑事拘留起先计算,至5月10日县公安局变更强
31、制措施为保候审为止。一审中县法院判决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缓刑并未在监狱执行,并未对王某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故对此部分国家不须赔偿。 其次篇:司考真题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挚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缺乏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
32、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 1.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分?为什么? 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3.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缺乏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假如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订正? 5.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样看法,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1.1未生效。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
33、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 2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起先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一般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2.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困难、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干脆受理。2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确定不予抗诉而接着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
34、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3S市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抗诉。4省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干脆向省高院抗诉。 3.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缺乏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3经审理觉察有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困难、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2省法院指
35、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按照其次审程序进行;假如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订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审,S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二审程序进行。 5.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状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1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根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2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 案情:2022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22年3月,居处地
36、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担当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假如不是包童新运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子或运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
37、。在起诉状、辩论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状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担当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互相担当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
38、权?为什么? 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担当证明责任? 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1.S市三江区法院和S市二河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居处地法院管辖。S市三江区法院为被告住郝志强所地,S市二河县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包童新居处地。 2.本案一审当事人确实定不完全正确或部分正确、或部分错误:(1)温茂昌作为原告、郝志强、包童新作为被告正确,遗漏迟丽华为被告错误。温茂昌是受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干脆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正确;(2)侵权责任法第85
39、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全部人、管理人或者运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担当侵权责任。郝志强为楼房全部人,包童新为楼房运用人,作为被告,正确;(3)迟丽华作为楼房的全部人之一,没有列为被告,错误。 3.1郝志强为该楼全部人、包童新为该楼运用人的事实、该楼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温茂昌的事实、温茂昌受伤状况的事实、温茂昌治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的事实等,由温茂昌担当证明责任;2包童新认为窗户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由包童新担当证明责任;3包童新运用窗户不当的事实、温茂昌未经楼房的主子或运用权人的同意擅自进到楼房的院子里的事实,由郝志强担当证明责任
40、。 4.1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如下瑕疵:第一,遗漏被告迟丽华:作为楼房全部人之一,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其次,一审法院通过包童新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未依法向郝志强送达开庭传票,进而导致案件缺席判决,不符合作出缺席判决的条件,并严峻限制了郝志强辩论权的行使。 2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严峻限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都属于司法说明中列举的程序上严峻违法、案件应当发回重审的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第三篇:劳动法 司考真题 2002年 1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以下哪一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
41、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 B进城务工的农夫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酬劳发生的争议 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因股息支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 :此题考查劳动争议的学问。我国劳动法其次条规定了劳动法处理争议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选项A、C、D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都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 : 14某甲在一企业工作,试用期未满便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以下各项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应当提前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
42、知企业解除合同 B甲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C甲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D甲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此题考查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学问。劳动法中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有其次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次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次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在试用期之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意料今后司法考试可能会在其次十 五、二十 六、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内出题,需要考生予以关注。 : 48在某国有企业工作
43、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背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确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以下哪些损失? 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元行政管理费用 企业为培育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万元 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刚好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干脆经济损失万元 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此题考查劳动法有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规定的学问。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吴某在向所在企业递交辞职书的其次日即不辞而别,违背了该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背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同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的通知其次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