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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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 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 说明:资料整理于2022年4月2日,收集了2007年1月至2022年1月中心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甲公司 1992年 5月经人介绍相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 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 572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担当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托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
2、,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担当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担当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起先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甲急需用钱,托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托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信任乙并因事情劳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托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互相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3、 甲急需用钱,托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托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信任乙并因事情劳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托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互相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甲急需用钱,托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五间房屋。乙接受托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信任乙并因事情劳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托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互相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甲急需用钱,
4、托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五间房屋。乙接受托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l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信任乙并因事情劳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托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互相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 (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根据?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 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
5、么? 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见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甲开了一个专做成人衣服的服装店,乙特地批发布料。甲向乙借3000元及布料50米,商定钱与布料半年之后一次还清。过了半年,甲仅还款 500 元,而且未偿还布料。乙多次到甲处催还,甲每次都推托。乙特别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布料制作的衣服全部拿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这衣服是用我的布料做的,理应归我全部。“据查,仅制作衣服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 元。 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答:甲乙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借
6、贷关系,二是全部权关系。 (2)乙有没有权利拿走甲的衣服?为什么? 答:乙无权拿走甲的衣服。因乙的布料已经变成衣服,衣服全部权归甲,乙不能强行扣押甲的衣服。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乙应返还衣服,申应偿还借款及布料(或布料价款)。 甲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2008年 3月经人介绍相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 21台电冰箱,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甲是一家
7、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21台电冰箱,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担当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托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担当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
8、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担当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起先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蓝天机械厂从2000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 12月,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某一摩托车厂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厂加工费 6000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械厂遂诉诸法院。 蓝天机械厂从2000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大地汽
9、车轮胎厂与某一摩托车厂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厂加工费6000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槭厂遂诉诸法院。 问:天宇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天宇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担当。 (2)汽车制造厂应担当大地汽车轮胎厂欠蓝天机械厂的全部债务。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托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托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
10、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廉价,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知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信任李,即复信同意,并托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撤除翻建。房屋撤除后,刘得知王与李互相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撤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有,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根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根据如何?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
11、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需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有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全部人干脆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投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见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某电镀厂从2007年起为某
12、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9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某电镀厂从2007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9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某电镀厂从 2007 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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