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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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重庆研究院孙东玲 研究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岩瓦斯动力灾害分类煤岩瓦斯动力灾害冲击矿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喷出突出压出倾出修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背景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历史沿革 新的技术发展、经济形势、政治形势 近期突出事故发生的趋势近期的突出事故形势近三年全国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突出事故比例事故起数比例事故人数比例近期的突出事故形势 据2007年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全国共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647处,比10年前增加1倍;2008年18起重特大瓦斯事故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0起,死亡172人,分别占55.6%和51.5%,在重特大瓦斯事故中所占比重最高。新防治煤与瓦斯突
2、出规定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主要特点或变化 上升为国家部门规章,增加了罚则 突出地强调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基本方针和防突框架 明确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明确规定了哪些属于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预测分为两个阶段,指标简单化,区域预测结果去掉了突出威胁区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建井期间进行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非突出矿井矿井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有突出煤层无突出煤层:按非突出矿井管理危险区新建矿井突出危险性评估有突出危险:按突出矿井设计无突出危险: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突出矿井开拓前区域预测区域措施效果检
3、验危险区无危险区每采掘1050m进行区域验证有危险无危险工作面预测突出危险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后采掘作业工作面防突措施突出危险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后采掘作业区域防突措施无危险区开拓后区域预测附录E: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体系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 区域验证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4、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 罚 则第七章 附 则附录目次第一章总则本章的主要内容提出防突的基本方针和具有全局性的、最重要的问题 明确了规定的地位、与其他法规的关系等;确立了防突工作的基本框架:两个四位一体及其基本程序;其他重要原则问题:突出煤层、矿井的定义,发生突出事故后的处理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5、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说明:说明了制定规定目的和主要依据。规定依据和贯彻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而原细则是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说明: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相违背的,按其执行。煤炭行业现行的规章、标准、部门文件等与规定抵触的,应执行规定。返回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
6、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说明:原细则是发生了突出事故、造成了危害方为突出煤层,规定则经鉴定有危险的也属突出煤层,关口前移;现开拓生产范围内还未曾有煤层被鉴定为突出煤层的,都不是突出矿井;关于“突出煤层”和“按突出管理的煤层”的概念;一旦升级为突出矿井,不允许返回。返回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说明:煤矿企业是指直接拥有和管理煤矿的独立法人公司;原来是要求设置专门机构,规定要求企业、矿井都要设有赋予了防突管理职能的机构。返回第一章总则 第
7、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明确地诠释区域和局部两个综合防突措施。也可通俗地称作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是指要走区域“四位一体”的过程。结果可能不需要采取区域防突措施;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也是同样意义 各地区、企业、矿都要依
8、据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制定适合自身条件并满足防突要求的区域和综合防突措施。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说明:要改变作业人员直接面对严重突出煤层的局面从程序上,必须先实施区域措施:要立足于区域措施达到防突效果,把区域防突作为防突工作的重点:突出煤层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不能开启揭煤和采掘工作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返回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
9、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说明】突出矿井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就说明防突的体系中存在问题。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本章的主要内容主要针对整个矿井的技术、管理要求第一节 突出煤层、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以技术要求为主;第三节 防突管理和培训以各类人员的责任为主。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本节的主要
10、内容 在矿井的勘探、设计、建井、生产等各个阶段、环节,都要分析煤层、矿井的突出危险性;分析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形式有评估、鉴定两种;鉴定资质和方法等。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
11、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说明:评估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和邻近煤矿情况;评估与鉴定有较大区别,但评估仍有重要意义;原细则是先由地质勘探单位会同煤矿企业、部授权鉴定单位等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第13条),尔后,在矿井设计前由部授权单位鉴定(第6条)。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
12、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说明:突出危险性评估有危险的矿井才需要授权资质单位在建井期间进行鉴定。鉴定为投产前的最终结论,可以改变原评估结论;本条相当于原细则第6条建井期间的突出危险性重新验证。但原细则的验证由企业进行,发现不符才报批,而且若原来由危险改为无危险时须由部授权单位确认(第6条)。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说明:目的是密切跟踪非突出煤层在生产
13、期间可能升级为突出煤层的一些信息,必要时立即启动突出煤层鉴定程序,实现关口前移;原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细则(第7条)是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才鉴定。返回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说明:突出煤层鉴定须由授权资质单位进行;煤矿企业和鉴定单
14、位应尽快鉴定,并在120天内完成。但建设矿井的突出煤层鉴定应在新井开拓工程基本完成后或投产前完成;鉴定结论不必再由省部门审批,报相关省级部门备案即可;依法成立的调查组认定为突出的,视同鉴定结论。返回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煤层 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 坚固性系
15、数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 f P(MPa)临界值、10 0.5 0.74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返回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本节的主要内容 突出矿井的新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设计时,都要有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煤层的开采设计等,应满足第十六、十九、二十三条的要求;建井、新区开拓和煤矿生产时,应注意的问题:统一、协调安排防突工程与采掘生产;密切注意采掘工作面与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的空间关系;密切注意非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变化。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
16、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返回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说明】防突工作是突出矿井正常安全生产的
17、重要内容,应和裁决部署、接替等一并安排;应把保护层开采、预抽工程等与其他开拓、生产区域按比例协调配置。返回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续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
18、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续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
19、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返回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
20、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续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
21、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说明】细则第14条等要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时验证地质资料,石门距离10m前边探边掘。返回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22、)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返回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
23、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说明】规程三百四十七条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而对进风等巷道对架线电机车没有限制。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
24、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应
25、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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