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查封期限]关于土地查封登记工作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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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查封期限关于土地查封登记工作调研报告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不动产物权的资产价值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和利用,为此,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重点也相应地从单纯的由产权人申请的产权保护登记,进一步发展了由各债权人申请的抵押和查封登记。查封土地登记作为土地登记的一种类型、债权人防止债务损失的锁定媒介,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的市场保护作用。1、做好查封土地登记工作的意义(1)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查封土地进行登记,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有助于执行部门及时保全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不同的执行部门对宗地查封情况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决定对同一宗地是否轮候查封。(2)根据物权法,不动
2、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只有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查封情况一旦登记,宗地登记档案就在一定期限内不准改变,土地权利人任何恶意转让、抵押等行为的都是违法的,土地登记部门都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包括转让登记和抵押登记)。(3)按照法释XX15号第26条“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登记发生物权的变动应该公示的规定,建立查封登记信息共享,将查封登记结果公示,避免被执行人的恶意行为而产生权属纠纷或行政登记失误,防止不明情况的第三人善意购买和借贷。(4)根据担保法第37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8
3、条的规定,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查封登记结果公示可以为金融部门核定借款人信誉度、决定是否放贷提供依据。2、土地查封登记的法律依据对不断增多的涉案不动产资产的保全、变现和转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XX5号),具体规定了房地产的预查封登记、查封登记和轮候查封登记。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只有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国土资源部XX年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也明确地将土地查封登记纳入“其他土地登记”的范畴,将查封登记明文规定
4、为一种登记类别,并具体到九项条款就土地查封登记做出明确规定。查封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动用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要的法律举措。3、做好土地查封登记工作的建议3.1.建立严格的土地查封登记制度(1)应当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法发XX5号、法释XX15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和程序,便于执行和操作。(2)由于一宗地可能涉及不同地区或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鉴于土地的属地管理,关于土地查封的情况最终汇集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一个部门,国土部门要对各种查封包括预查封、轮候查封以及不同执行单位的查封进行详细的登记,便于查询。(3)法院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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