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内控制度(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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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公司董事会三届五次会议于 2001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和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完整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和本规定实施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促进廉洁奉公,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设专职审计人员
2、 12 名,依法、独立地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一)客观公正; (二)热爱审计工作; (三)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规章制度;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五)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开展工作或者组织协调内部审计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由总裁聘任或者解聘。在聘任和解聘之前,应征求董事会的意见。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日常一般审计工作在总裁领导下进行。 第八条 在必要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监事会的委托,对某些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3、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公司审计,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亦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总裁决定。必要情况下,可由总裁提请董事会决定。 - 2 - 第十二条 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对某审计事项实行回避,则由总裁另行聘请审计人员从事
4、该项审计工作。该审计工作结束,聘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是: (一)宣传审计法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提高各级领导对内部审计制度的认识。 (二)起草公司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经法定程序发布后,组织贯彻实施。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内部情况的变化,对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提出修订建议。 (四)依法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分为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 定期审计是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中期财务审计和年度财务审计; 专项审计主要是定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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