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资标准]标准的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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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资标准标准的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行政与单位工会经充分的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是双方促进单位发展,提高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单位进行改组、改制时,对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教育及技术培训。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特殊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识,
2、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施,对在职女职工每月发放_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第九条单位按规定一至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这劳动时间。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动定额。第十四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初查),应算作劳动时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135天至180天,男方在本单位照顾假为七至十天。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0天。第十七条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或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或哺乳假(哺乳假至婴儿一周费和药费。有关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情减轻工作量。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代会通报。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_年。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后十日内,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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