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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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案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动十万军队,入侵并占据了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其次天,联合国安理睬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撤军。此后,安理睬又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载和禁运。同年11月29日安理睬通过了授权对伊实行“一切必要措施的678号决议。但伊拉克却拒绝接受,并称其为非法的。于是,1991年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家组成的多国部队的对伊拉克实行了军事行动,迫使伊拉克撤军,结束对科威特的侵略。 1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侵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
2、和领土完好,也违背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2伊拉克的入侵,科威特可以进行防卫,也可以要求国际社会集体实行强制行动。 3联合国安理睬有权对会员国之间的冲突根据宪章和安理睬的职权作出反应,并作出对全体会员国有拘束力的决议和实行相应的行动,特别是争端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平安,或存在破坏和平与构成侵略时,可确定实行非武力或武力的强制措施,以复原和平,制止侵略。 二、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疆,遭受三艘丹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
3、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根据是什么? 2该事务的意义是什么? 1在传统海洋法上,根据“大炮射程说,领海的宽度为3海里,约合10华里,沿海国对其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大沽口事务充分说明白这一点。现今这一标准已经过时,渤海湾也早为中国内海,对此无须多说。 2普丹大沽口船舶事务的意义在于,它使清朝政府相识到了国际法的有用之处,起先对国际法
4、予以重视,从而促进了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 三、“交易号纵帆船诉麦克法登案 “交易号原是一艘美国公民拥有的纵帆船。该船于1810年在公海上被法国军队拿捕,以后成为法国的一艘公船,取名“巴拉乌号。在后来的一次航行中,由于天气恶劣,该船被迫进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港。于是该船的原全部人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原“交易号判归他们。该船没有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代表美国政府到庭陈述看法,认为该船即便是从原告手中非法没收的,其全部权也已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释放该船。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否认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宾州检察官遂上诉至
5、联邦最高法院。 判决及根据: 联邦最高法院于1812年作出判决,撤销了巡回法院的判决,并确认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其制作的判词中指出: 一国在其领土内的管辖权是排他的和确定的,但它可以自我加以限制。这种类似于主权象征的完全的和确定的管辖权并不要求将外国主权者和他们的统治权利作为其管辖权的客体。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面都不附属于另一个主权者,他负有不把自己或其主权权利置于另一主权者管辖之下,从而贬损其国家的尊严的最高义务。 主权者的这种完全同等和确定的独立,以及促进他们互相交往和彼此通好的共同利益引起了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主权者都被认为放弃行使其完全排他的领土管辖权的一部分,而这
6、种管辖权始终被视为是独立国家的特征。首先,主权者被允许享有在另一国领土内不受逮捕或拘留的豁免;其次,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外国大臣;再次,一国主权者在允许外国军队通过其领土时,放弃其领土管辖权的一部分。 在本法院看来,作为一项公法原则,外国军舰进入对它们开放的港口,应被视为经友好国家的同意而免受其管辖。 1 支持这种观点的证据来源于一国司法权无力强制执行这类案件的判决;来源于一国君主的权力足以对另一国君主所为的非法行为进行报复的考虑。 假如上述论据是正确的,那么“巴拉乌号作为一艘为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君主服务的军舰,根据允许外国军舰进入友好国家港口的一般原则,进入了对它开放的美国港口,必需认为
7、是得到了进入美国领土的默示答应,假如它以友好的方式行事,应当享受管辖的豁免。 分析本案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本案是美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即主权豁免的第一个司法判例。虽然它只是美国国内判例,但由于首席法官马歇尔对这一国际法问题所发表的精确而精辟的看法,使它成为国际法上一个经典判例。 四、帝汶岛仲裁案 帝汶岛(Timorlsland)是巽他群岛最东边的一个岛。面积33850平方公里。该岛是葡萄牙在1520年觉察的。1613年荷兰起先在该岛殖民。1859年4月20日,葡萄牙与荷兰签订一项条:约,把该岛瓜分。岛的西部属荷兰,东部属葡萄牙。1893年6月10日,两国进一步签订条约,同意在两国领
8、地之间划定一条明确的边界线。条约设立一个混合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拟订一个确定边界的协议草案。委员会于1899年达成了一个解决边界问题的协议,该协议解决了大部分的问题,还有一些问题留在1902年6月23日在海牙实行的会议解决。会上的解决方案将作为边界条约的一部分。1904年10月1日,两国签订了边界条约。 边界条约签订后,双方进行实际划界。在勘定边界过程中,双方在一段边界上发生了两个分歧。其一是搞不清楚哪一条河是准备用作边界河流的河,因为边界条约把该河的名称搞错了。葡萄牙认为应当是边界条约所指的那条河,荷兰则认为应当是附图上所指的那条河。 其二是由于存在两条不同的河,两河之间边界线应如何确定。荷兰
9、认为边界线应是两河的河源之间的最高点线,葡萄牙则认为应当在有关地区另划一条边界线。由于双方的分歧争持不F,两国在1913年4月3日签订特别协议,把争端提交常设仲裁去院解决,在法院名单中选派拉第为独任仲裁人,对争端进行裁决。仲裁协议请求仲裁人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裁定(1)边界应根据哪一条河的主航道确定;(2)在两条有争议的河流的河源之间的那段边界应如何确定。独任仲裁人拉第在1914年6月25日作出裁决。 仲裁与裁决) 独任仲裁人根据仲裁协议认为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generalprinciple)。 关于第一个问题,仲裁人认为:“既然争议双方都承认边界条约对界河的名称有错误,对
10、此条约的说明,就不能从条约的文字去说明,而应当根据条约的本意和有关各方的真实意图去说明。条约所指的河与地图上所标明的河的名称不同,而双方在谈判中已承认条约有错误,那就应当用地图标明的那条河的主航道确定边界仲裁人认为这是符合“错误表达不影响文件效力的法律原则的。 关于其次个问题,仲裁人认为,两河之间的一段边界应根据公允原则划出。两河之间的最高点线是在陆地上很简洁测算得到的,而水流一贯是从东边的河的最高点流向西边的荷兰管辖地区的。葡萄牙的主见可能使几条河流的上游和下游的河道分别置于不同的辖范围,因此把原来葡萄牙同意留给荷兰的地方划在葡萄牙一边,这就不符合条约的宗旨了。仲裁人认为,条约的说明应当使条
11、的目标得到最大的表达。因此,仲裁人认为,荷兰的主见是比较符合宗旨的。裁定两河之间的一段边界就应当是两河的最高线。 根据习惯国际法规则,边界条约是母约。如边界条约的规定与附图不符,一般以边界条约为准,但在条约确实有错误时,那就当然不能以错误的表述为准了。仲裁人在本案中突出地运用了两个法律原则,一是“错误表达不影响文件效力原则,二是“公允原则。文件有错误,应在实践中加以订正。本案的案情比较简洁,但仲裁人重视从条约的本意对条约进行说明,根据公允原则解决实际问题。这对解决划界实际问题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五、科孚海峡案 科孚海峡构成阿尔巴尼亚与希腊之间的边界线,其最狭窄部分完全在两国的领海中。1944年
12、10月和1945年1月与2月,英国海军曾经在科孚海峡北部扫雷。扫雷活动没有觉察水雷,该海峡被宣布是平安的。1946年5月14日,两艘通过科孚海峡的英国巡洋舰遭到来自阿尔巴尼亚海岸的炮火轰击。英国政府马上向阿政府提出抗议,声称其船只有海峡的无害通过权。阿尔巴尼亚政府明确回复:外国船只通过其领海必需事先通知并取得阿尔巴尼 2 亚政府的答应。为了摸索阿尔巴尼亚的看法,1946年10月22日,一支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除舰组成的英国舰队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其中两艘驱除舰触水雷爆炸,造成舰只严峻损坏,死伤82人的重大损失。事务发生后,英国政府通知阿尔巴尼亚政府,它准备再次到有关水
13、域扫雷,遭到阿尔巴尼亚政府的剧烈反对。11月12日和13日,英国舰队到科孚海峡阿尔巴尼亚领水内扫雷,觉察22枚德国制式水雷。英国认为,阿尔巴尼亚应对其舰只和人员的伤亡担当责任,将事务提交了联合国安理睬。安理睬以阿尔巴尼亚接受会员国在相同场合义务为条件,邀请当时还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阿尔巴尼亚参加对该事务的探讨,阿尔巴尼亚政府接受了邀请。1947年4月9日,安理睬通过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马上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1947年5月2日,英国以请求书单方面国际法院起诉。法院在确认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后,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了裁决: 一依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对于1946年10月22日在其
14、领水内发生的爆炸和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是否负有责任?是否负有赔偿义务? 二依据国际法,英国海军10月22日和11月12日、13日的行为是否侵扰了阿尔巴尼亚主权?是否负有赔偿义务?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于1949年4月9日发布判决。法院以11票对5票确认阿尔巴尼亚应对爆炸事务负责任。法院首先确定,引起爆炸事务的水雷位于英国海军11月12日与13日扫雷觉察的雷区,它们是新近布设的。然而,法院拒绝了英国提出的雷区为阿尔巴尼亚所布设,或在阿尔巴尼亚政府的请求或默许下由某外国舰只所布设的指控。法院认为此等指控与事实不符,或没有证据证明,而对一国此等严峻行为的指控要求证据确实定性。法院结论,雷区为何人所布设尚属
15、未知数。那么,阿尔巴尼亚政府对爆炸担当责任的法律根据何在。英国政府提出,不管雷区为谁所布设,它们不行能在阿尔巴尼亚政府不知晓的状况下所为。法院提出,一国限制其领土的事实本身并不必定意味着该国知晓在其领土内发生的任何不法行为。这种限制既不能确立初步的责任,亦不能转移举证的责任。然而另一方面,一国行使的排他领土限制权影响着可用来证明这种知晓的举证方法,由于这种限制,受害国常难于供应可干脆证明领土国责任的事实,因此必需允许诉诸有关的事实和间接的证据。当这种间接证据以一系列互相联系的事实为根据,并可规律地导致唯一的结论时,应承认其特殊的举证重量。以上述关于间接证据的论述为根据,法院审查了互相关联的两类
16、事实:爆炸事务发生前后阿尔巴尼亚政府的行为和看法。从阿尔巴尼亚海岸视察到布雷活动的可能性。法院结论,布雷活动不行能在阿尔巴尼亚政府不知晓的状况下进行。法院认为,这种知晓无可争议地导致了阿尔巴尼亚政府的义务,即它有义务为一般航行的利益通知在其领水内存在雷区,警告英国舰队其面临的危险。这种义务产生于若干一般的普遍承认的原则:即人道主义的考虑;海上交通自由原则;一国不得允许其领土被用于损害他国权利的行为。事实上,阿尔巴尼亚政府有足够的时间去警告英国舰队,但它却未试图实行任何措施阻挡灾难事务的发生,由此,法院确认,“这种严峻的不作为导致了阿尔巴尼亚的国际责任,阿尔巴尼亚政府因此对英国负有赔偿义务。 法
17、院接着审查了其次个问题。法院没有接受阿尔巴尼亚提出的英国军舰未经其事先答应就通过其领水是对其主权的侵扰的指控。法院认为,根据公认的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一国有权在平常,在不经过沿岸国事先答应的状况下,派军舰通过位于公海两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只要这种通行是无害的,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沿岸国不得禁止这种通行。针对阿尔巴尼亚提出的科孚海峡不属于存在通行权的国际交通要道,仅为当地国家交通运用,不是两个公海之间的唯一航道等论点,法院指出,这些标准是不关重要的,具有确定性意义的是该海峡连接公海的两部分的地理位置,而且该区域的航行相当频繁,并不限于当地国家运用。法院判定,科孚海峡应被视为属于无害通过
18、在平常不得被沿岸国禁止的国际航道。法院亦拒绝了阿尔巴尼亚政府提出的英国舰队的通过不是无害通过的指控。法院认为,虽然英舰的通过是要摸索阿尔巴尼亚政府的看法,即旨在确定一项被不合理否认的权利,但只要它以符合国际法,无害通过原则的方式进行,其合法性就是无可非议的。由此法院以14票对2票判定,英国军舰10月2日通过海峡的行动没有侵扰阿尔巴尼亚的主权。 对于11月12日和13日,英国海军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扫雷行动,法院16名法官一样判定,构成了对阿尔巴尼亚主权的侵扰。法院指出,该行动不能以行使无害通过权来证明其正值性,国际法也不允许外国军舰不经一国同意而在其领海内收集证据。法院驳斥了英国政府的以下辩解
19、:这不是一般的扫雷活动,其目的在于调查此前的爆炸事务,收集证据,以便关心国际法庭。法院指出,在外国领土上收集证据是干预理论的新适用,它不能接受。它只能把这种所谓的干预视为武力政策的显示,这种做法在过去曾导致许多严峻滥用武力的行为,在国际法上是不能找到地位的。英国的行为尤其不应允许,因为它只利于强国,并往往干扰国际司法。法院亦驳回了英国提出的其行动为自保或防卫措施的辩解。法院指出,在独立国家之间,敬重领土主权是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基础。1949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判定了阿尔巴尼亚应付给英国的赔偿数额。阿尔巴尼亚没有执行国际法院的这一判决。 六、英挪渔业案 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水域,挪威政
20、府于1935年7月12日公布一项法令,以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石垒,包括岛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最外缘各点之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西部领水的界限。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挪威领海的外部界线是在这些基线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挪威主见在该区域内排他的捕鱼权。 英国认为,国际法要求的领海基线应是实际的低潮线,挪威1935年法令中规定的划定渔区的方法,主要是测算领海宽度的直线基线的划法违背国际法。在与挪威政府谈判失败之后,英国于1949年9月28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国际法院于1951年12月18日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挪威1935年法令中规定的划定渔区的方法和确定的
21、直线基线都不违背国际法。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探讨了挪威大陆沿海地区的地理与经济特征,探讨了被称为“石垒的大约12万个岛屿、岩石和礁石。法院强调挪威海岸明显的锯齿状和迂回曲折,强调当地居民对渔业作为谋生手段的依靠性。法院指出,这是在评价英国提出的异议时必需考虑的现实。鉴于当事国双方都同意4海里的领海宽度,因此,产生的问题是基于何种基线来测算领海宽度。法院毫不费劲地看到,为计算领海宽度,低潮线为各国实践所通常接受。这清楚说明领海附属于陆地领土的性质。法院留意到当事国都同意这种标准,但它们对这种标准的适 用产生了分歧。因此,法院必需确定的是,有关的低潮线是挪威大陆的低潮线,还是其“石垒的低潮线。既然挪威
22、大陆西部为这些石垒所包围,这些石垒与大陆一起构成一个整体,那么划定挪威领海带时必需考虑的应是石垒的外线。这个结论是从挪威地理条件的实际状况得出的。关于挪威是否可接受直线基线法划定其领海基线的问题。法院拒绝了“平行线方法,认为它对像挪威这种极为曲折的海岸线是不适合的。法院也拒绝适用“圆弧线,因为这种方法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领海带必需沿海岸的一般方向的原则使确定若干划定领海界限的有效标准成为可能。为了适用该原则,若干国家认为有必要接受直线基线的方法,这些国家的做法并没有受到其他国家原则上的反对。英国争辩说,挪威仅仅可以在跨越海湾的地方运用直线基线。法院不能赞同这种观点。法院认为,
23、假如领海带必需沿“石垒的外线,假如在某些状况下必需承认直线基线法,那就没有任何有效的理由断定直线基线法只能跨越海湾运用,而不能在被海疆隔开的岛屿、岩石和暗礁之间运用,即使这种海疆不属于海湾的概念。法院接着探讨了跨越各种“石垒之间的水域所划的基线的长度问题。英国政府从有关海湾的所谓10海里一般规则进行类推,坚持直线基线的长度不得超过10海里。法院认为有必要指出,虽然10海里的规则为一些国家在其国内法和它们之间的条约或公约中接受,虽然一些仲裁决议在这些国家之间适用了这种规则,但是其他国家接受了不同的规则。因此,10海里规则尚未取得一项国际法一般规则的效力。并且,无论如何10海里规则也不行用来对抗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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