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6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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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合同制度的基本原理2.全面认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本质和作用3.掌握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无效合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4.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几种规范合同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 条)(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
2、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 条)(1)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二)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 条)(三)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 条)(1)公平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也不得显失公平。(2)公平合理分配相互的风险与责任。
3、(3)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四)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五)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合同法第7 条)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 合同主体: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同主体的资格:(1)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二、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10 条)1 书面形式2 口头形式3 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四、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和承诺(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1 要约的概念 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2 要约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3.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生效时间:“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将载有要约内容的邮件、电报投入邮筒或者交付电信部门时开始生效。“到达主义”,即要约自到达到受要约人时起开始生效 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到达主义”。(1)当面或电话口头对话:受要约人了解要约的内容,要约开始生效;(2)以邮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发出要约,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开始生效;(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三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的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的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四)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五)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1 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
6、思表示。2 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六)承诺作出的方式 合同法第22 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七)承诺的生效 依照合同法第26 条规定,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若承诺无需通知的,则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八)承诺的撤回依照合同法第27 条的规定,撤回承诺的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案例6-1n 甲公司(下称“甲”)向乙公司(下称“乙”
7、)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 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n 试分析甲公司发出传真订单、乙公司回复和甲公司复电行为的性质。(九)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及其法律后果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1.实质性变更的后果:承诺就不成其为承诺,而是一
8、项新的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的后果:(1)当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该变更或者已经在要约中明确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则该承诺无效。(2)当要约人并未及时对该变更表示反对,并且在要约中也未曾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则 该承诺有效,并且合同的内容以已经对要约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的内容为准。案例6-2n 大兴公司向永兴公司去函表示:“本公司生产的W 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 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公司联系。”永兴公司回函:“我公司愿向贵公司订购W 型电话机500 台,每台单价85 元。”2 个月后,永兴公司收到大兴公司发来的500 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 元,于
9、是拒收。为此大兴公司以永兴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n 分析:永兴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条件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生效的条件:1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订约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3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当时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2.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如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则合同在签订后并且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才产生法律效力。3.附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开始生效。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开始生效。
10、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之外的合同,在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发生法律效力。6.代理人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后,合同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7.对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二、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特征:1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2 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二)无效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第52 条)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11、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免责条款的无效 免责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特征:约定性、明示性和免责性。合同中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合同法第53 条):(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合同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合同法第五十四条):(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
12、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具有法定事由;(2)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3)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案例6-3n 某商场新进一种CD 机,价格定为2598 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 元写为598 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 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 元购买了两台CD 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 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 机货款,找
13、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 元或退回CD 机,商店退还1196 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 元或CD 机。n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n(2)本案应如何处理?四、合同无效与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6 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7 条还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依然有效。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标
14、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二)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履行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或者规避义务的原则。二、合同的履行规则(一)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的履行规则1 协议补缺2 规则补缺(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 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三)债务人向
15、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履行规则(四)双务合同的其他履行规则1 同时履行规则适用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2)合同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2 顺序履行规则适用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2)存在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3 债权人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4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履行规则 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合同。5 债务人部分履行的履行规则 债务人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部分履行合同债务。6 当事人不因某些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的履行规则(五)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
16、未为对待给付,(未履行或未依约定履行)之前,可以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条件:(1)必须基于双方互负债务的同一合同;(2)该合同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3)双方债务均已到清偿期;(4)一方有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正确履行债务的行为;(5)对方具有履行债务的可能性。案例6-4n 某学校与服装厂签订定作1000 套学生服的合同。双方约定在学校开学前5 日钱货两清。服装厂如期完成定作任务后,学校却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服装厂先提供服装,待开学向学生收取服装费后再结清酬金。服装厂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可以拒绝学校的请求。2 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
17、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未为履行之前或者未依约定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条件:n(1)必须基于双方互负债务的同一合同;n(2)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n(3)双方债务均已到清偿期;n(4)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予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n(5)对方具有履行债务的可能性。案例6-5n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 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 日内发货到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经验收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付余
18、款。3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适用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有:(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结果:(1)不安抗辩权人中止合同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不安抗辩权人的要求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人恢复履行合同债务。(2)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既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又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则中止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
19、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案例6-6n 某画家甲与顾客乙约定,由甲为乙画像,乙应先预给酬金1 万元。合同生效后,甲患重病卧床不起,极有可能无法再为乙画像。鉴于此种情形,乙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对方其中止履行先行支付酬金的义务。甲接到通知后,向乙提出,如果自己在15 日内病情好转能够作画,乙仍应先行支付酬金。15 日后,甲的病情无好转迹象。于是乙主张解除合同。(六)合同履行中的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又称合同的保全: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允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1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为保全债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0、。行使代位权应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受限条件:(1)债权人必须以诉讼方式取得代位权;(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案例6-7n 甲与乙订有货物买卖合同,甲交付了货物,乙应当履行向甲支付货款的义务。另外,丙向乙借了一笔款项,丙应向乙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丙不还乙的借款,就可能影响乙向甲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应当积极向丙追索到期借款,以便向甲支付货款。如果乙怠于向丙追索到期债权,就会对
21、甲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行使债权。2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将归于消灭。案例6-8n 某餐馆老板欠债权人的钱,其用以还债的主要财产是一辆桑塔纳轿车,但该餐馆老板却将桑塔纳轿车无偿赠与其亲属,致使自己无法偿还债务。那么该债权人就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赠与桑塔纳轿车的行为。案例6-9n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 年3 月12 日,向乙公司借钱15 万
22、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 万元,借期6 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 倍,至同年9 月12 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 月12 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 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n 请问: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n 2.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为什么?n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第五节
23、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与形式合同的变更形式:(1)协议变更(2)依法变更(二)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作变更,当事人仍应当依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法在原则上允许债权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的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若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并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与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则债务人可以向受
24、让人主张抵消。2.对受让人的效力:债权及除专属债权人自身有关的从权利转移于受让人,非受让人同意,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其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三)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合同法规定,除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之外,可以同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但是,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或者登记的手续。案例6-10n 2004 年10 月15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5 年1 月15 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 万元电脑配件,2004 年12 月1 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
25、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5 年1 月15 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请问:n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n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原因: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 合同解除,依照合同法第93 条至第98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3 债务相互抵销;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 债权人免除债务;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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