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概述(PPT 90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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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n1、概念n 国际投资是与国内投资相对而言的,是国际资本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国际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以营利为目的,将本国的资本投入到别国的一种经济活动。该资本包括货币、物资、技术、专利、商标及其它财产权利。n在国际投资关系中,接受别国投资的国家称为资本输入国或东道国;向别国投资的国家称为资本输出国,或投资者母国。 2、国际投资的分类n国际投资可按不同的标准予以分类:n(1)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政府(或官方)投资和国际私人(或企业)投资。n(2)以时间长短为标准分类,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2、国际投资的分类n(3)按投资形式与性质分类,可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n广义
2、上,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狭义的国际投资仅指国际直接投资。3、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n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 :它是指投资者自然人、企业以控制企业局部产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为特征,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的资本对外输出。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创办新企业和控制外国企业股权两种形式。国际直接投资也称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n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 :是指以资本增值为目的,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为形式,以被投资国的证券为对象的跨国投资,
3、即在国际债券市场购置中长期债券,或在外国股票市场上购置企业股票的一种投资活动。国际间接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其投资活动主要通过国际资本市场或国际金融证券市场进行。国际间接投资也称为对外间接投资Foreign Indirect Investment。n国际间接投资可分为国际银行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证券,以及战后迅速开展起来的混合贷款和国际工程贷款等。 n国际间接投资与国际直接投资的根本区别在于对筹资者的经营活动有无控制权。n国际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融合趋势:比方企业跨国并购 。4、国际私人直接投资主要方式n1举办或参与举办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的方式,主要是投资
4、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在东道国设立独资经营的企业或与东道国的经营者共同投资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企业。n2跨国兼并收购的方式,主要是投资者收购或兼并资本输入国即东道国原有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或在原有的经济实体内取得股份,参与经营。 n3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投资者主要是一些跨国公司根据需要在资本输入国依据当地法律,设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以执行并实施总公司的全球战略。n4合作开发方式,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特许参与陆上或海上自然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n5BOT投资方式,主要是指投资者通过特许协议取得东道国政府对其参与某一根底设施工程的建设与经营的许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该投资者负责特定工程的筹资、建设
5、与经营,并通过对该工程的经营活动收取使用费或效劳费用于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时那么向政府移交该设施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二、国际投资法n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及有关外国投资保护与鼓励的国内法标准和国际法标准的总称。n法律特征:n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n 调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n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n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相一致,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2、法律渊源n国际投资法渊源是指国际投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渊源两方面。n国内法渊源可分为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以
6、及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或称海外投资法制。n国际法渊源包括国家间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世界性多边条约、联合国有关文件、国际惯例等。 1国内法渊源nA:东道国(资本输入国)立法: na:制定统一的投资法典:简单双轨制n内外资分立的立法模式,构筑外资法主干局部的是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典。采用这一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引资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开展中国家,如智利、叙利亚、埃及、印尼等国,n阿根廷1977年修订的外国投资法(后1989又修改)。nb:公布专门的单行法规:复合双轨制n这一立法模式中外资法局部是由众多的外资专门法律和特别法规构成的。采用这一立法模式的主要是前苏联及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如
7、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等。nd:适用一般的国内法:对外商投资不作特别规定,外国投资直接适用本国的有关法律,即内外资立法统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美国是这一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外国投资者在美国享有国民待遇,其他一些兴旺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等国,也是采用国内立法来调整外国投资法律关系。B:资本输出国的立法n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鼓励对外投资,同时为了保护本国的投资者免遭各种风险,尤其是政治风险,资本输出国通常都制定保护海外投资的法律,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 。2国际法渊源na 国际条约n双边投资条约,其主要形式有三种:“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和“相互促
8、进和保护投资协定。n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投资保证协定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n由于美国首创,所以这种协定被称为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该类协定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协定让缔约对方成认美国国内保险机构在发生政治风险保险事故、理赔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并就双方政府因索赔事宜发生争端时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Agreement for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n联邦德国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将传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保护外国投资的内容提取出来,加以具体化,并融合以美国
9、式“投资保证协定中有关投资保证、代位求偿及争端解决的规定,“制造出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这一新的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n第一条第一条 定义定义n本协定内:投资、投资者、收益、领土 n第二条第二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促进和保护投资n第三条第三条 投资待遇投资待遇 第四条第四条 征收征收n第五条 损害和损失的补偿n第六条第六条 转移转移 第七条第七条 代位代位 n第八条缔约双方间争议解决 第九条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争议解决n第十条 人员的进入和逗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其他义务其他义务n第十二条 透
10、明度 第十三条 协定的适用n第十四条 磋商 第十五条 生效、期限和终止 2国际法渊源n区域性多边条约是指区域性国家组织旨在协调成员国外国投资法律而签订的多边条约,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拉丁美洲安第斯条约组织制定的共同外资法。 n国际投资的世界性多边条约,目前主要有: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nb 联合国决议n联合国自60年代以来,先后通过了一系列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重要国际法准那么。如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等。nc 国际惯例n国际惯
11、例主要是在国际投资的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并被各国反复采用的原那么、规那么和做法。如实行外交保护时的“用尽当地救济原那么和“国籍继续求偿国籍原那么等。三、投资者母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n也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与本国投资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后,假设保险事故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那么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且该保险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制度。1、 运行机制n立法、实践中通行两种机制:n双边保证机制,即投资者母国适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以其与东道国之间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条件,以美国为典型
12、。n优点:通过双边协定成认母国的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放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n一是单边保证机制,就是依据国内法适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而不以两国间是否签订双边条约为条件。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采用该种机制。n优点在于:简便、易行。 2、保险人n保险人的设立有两种立法体制:n第一种立法体制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立法体制,其特点是集海外投资保险审查批准机构与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于一体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n美国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OPIC n日本:通产省的企业局 n第二种立法体制是以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为代
13、表。其特点是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采用别离制,即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分别建制。n德国:n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部际委员会 n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司 3、投保人n即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 ,一般要求是本国公民和法人、社团。n德国: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国民,以及根据德国法律设立、在德国设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德国公司或社团、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并主要是从事生产、开采、商品销售或交通运输的企业。 4、保险标的 n合格投资,一般各国认为,合格投资的条件有三:n首先为新投资。n其次,投资工程应得到东道国的批准。n最后,投资对投资者母国经济开展有利。 5、
14、承包险别n保险范围:政治风险n外汇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通过采取任何措施 ,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本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兑换成外币转移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 包括禁兑险与转移险。n征收险一般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 ,而使投保者的投资财产受到局部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n战争与内乱险指由于东道国发生的战争、革命、暴乱、内乱等所导致的投资者财产损失的风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n汉城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nMIGA为世界银行下属分支机构,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n宗旨1、组
15、织机构n三级:n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指派的正副理事各一人组成;n董事会,为执行机构,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投票权;n总裁,为日常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经主席提名任命。 2、担保的险别 n货币汇兑险汇兑、转移n征收和类似措施险n违约险:用尽当地救济n战乱险:3、投保条件n合格投资、合格投资者、合格东道国n1合格投资,是指可申请成为MIGA保险合同标的的投资。n投资形式:股权投资,也包括非股权直接投资n新投资:担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 n实质条件:必须是在经济上合理的投资;必须是具有开展性质的投资,能对东道国经济的开展做出奉献;必须是符合东道国
16、和投资者本国法律的合法的投资;必须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开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是否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 2合格投资者:n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成员国的国民n法人成为合格的投资者的条件:n 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商业根底上经营;n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合格投资者可扩大至东道国国民,以及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3合格东道国n开展中国家成员国 n在东道国政府同
17、意机构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之前,机构不得缔结任何担保合同。 n金州固废管理在北京投资兴建了两个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北京高安屯垃圾燃烧发电厂和北京丰台区生活垃圾处理中心。 MIGA为该两工程提供了政治风险保险。5、索赔与代位求偿权n1公约对索赔进行了一定的限制:n一是投保人已寻求当地行政救济,不包括司法救济;n二是遵守了东道国的法律和法令,对其投资工程进行了控制,以防止或减少可能的损失;n三是妥善保存了求偿的文档记录,以备MIGA查阅。2代位求偿权n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金,那么其即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当成认MIGA的此
18、项权利。MIGA的代位求偿权是该公约所设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关键所在。第一起赔付n年,美国一家跨国公司与印尼官方签订一份合资建设电厂的合同,并向投保了“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n该工程于年开工建设,不久印尼便发生了暴乱,苏哈托政府濒临倒台。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下,印尼政府以在其境内的电站电价过高,建设本钱太大,须重新予以审查为由,于年中止了境内家电厂的建设和经营。在中止令中,没有任何有关给与业主补偿和如何解决纠纷的规定和安排。 n投保人的工程被中止后,希望和印尼政府协商解决纠纷,以继续维持其在印尼的投资利益。当时印尼政局混乱,投保人屡次要求磋商都没有回应,最后只得向提出索赔。 nMIAG 接
19、到索赔请求后,立即以调解人的身份与印尼当局磋商。印尼当局成认,其没能对受中止令影响的投资者包括本投保人的请求及时作出充分的回应,且表示愿意与MIAG 共同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使投保人撤回向 MIGA 的索赔请求。n然而,因该案所涉纠纷复杂,投保人不但要求印尼政府保护其在该投保工程的既得利益,而且要求印尼政府对其政局混乱可能带来的其他方面的问题作出保证。虽经 18 个多月之久的努力,中间屡次要求MIGA 延长有关索赔的期限,但终因协商无果,MIGA 在认为解决无望的情况下,于 年6 月正式向投保人付赔。 年,印尼政府开始赔付MIGA 在上一个财政年度末支付的1 千5 百万美元,此后, MIGA
20、再度向印尼提供担保 年月,收到了印尼政府针对该机构受理的第一起索赔进行的最后一笔偿付款。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n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称TRIMS n这是关贸总协定第一次就国际投资问题达成的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内容的协议,也是最新的国际投资标准。 1、投资措施n指资本输入国东道国政府,为贯彻本国的外资政策,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工程或企业采取的各种立法和行政措施。n投资措施是政府的管理行为,而不是投资者本身所采取的各种投资措施。n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的投资措施。n对国际贸易的扭曲是指能够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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