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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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管理办法任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 ,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规定的任职条件。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行使相关职权,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任职条件任职条件第六条第六条 期
3、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七条第七条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 3 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 5 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第八条第八条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 5 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4、时间和精力。第九条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所任职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四)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第十条 担任期货公司董
5、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 3 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 4 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 5 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 10 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 3 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 4
6、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 5 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 10 年以上经验;(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 3 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 1 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 3 年以上经验。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履职以及考核应当保持独立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担任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
7、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担任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担任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 3 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 4 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 5 年以上经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 10 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8 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期
8、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 1 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 8 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 年;(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
9、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0、、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 3 年;(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第三章 任职备案任职备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的任职,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由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
11、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书;(二)任职条件表;(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独立董事的任职,还应当提供任职人员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书;(二)任职条件表;(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六)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12、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根据任职条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书;(二)任职条件表;(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还应当提交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以及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应当由任职期货公司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书;(二)任职条件表;(三)身份、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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