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中的若干实务问题简易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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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谁是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一、谁是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案例:案例:n n19981998年年1212月,月,华祥公司华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成立时注册资金5050万元,其中,法人股东万元,其中,法人股东华颖集华颖集团团股份为股份为3030万元,自然人股东万元,自然人股东孙富云孙富云股份为股份为1616万元,万元,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股份为股份为4 4万元。万元。后该公司将注册资金扩充至后该公司将注册资金扩充至510510万元。万元。n n由于公司运营问题,华颖集团于由于公司运营问题,华颖集团于20022002年年7 7月月4 4日在当地日报上登报声明,日在当地日报上登报声明,将所持有的华祥
2、公司的股份将所持有的华祥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孙富云全部转让给孙富云。6 6天后,华祥公司根据华颖集天后,华祥公司根据华颖集团的声明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孙富云同意接收华颖集团的全部股份,其他董团的声明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孙富云同意接收华颖集团的全部股份,其他董事成员一致同意孙富云接收。事成员一致同意孙富云接收。n n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建发展,当年的房地产如今已明显升值,华颖集团为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建发展,当年的房地产如今已明显升值,华颖集团为此后悔不迭。此后悔不迭。随后,华颖集团以随后,华颖集团以“虽登报声明,但事实并未进行名称变更、虽登报声明,但事实并未进行名称变更、过户过户”为由,认为自己自始至终都
3、是华祥公司的股东。为由,认为自己自始至终都是华祥公司的股东。双方争执不下,于双方争执不下,于20042004年年9 9月月1313日对簿公堂,请求漯河中院日对簿公堂,请求漯河中院“验明正身验明正身”。n n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华颖集团自愿放弃其在华祥公司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华颖集团自愿放弃其在华祥公司的股东资格及所有股东权利,华祥公司自愿给付华颖集团的股东资格及所有股东权利,华祥公司自愿给付华颖集团120120万元人民币。华万元人民币。华祥公司祥公司120120万元支付完毕时,华颖集团协助华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万元支付完毕时,华颖集团协助华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
4、理部门办理华祥公司股东变更的所有手续。华祥公司股东变更的所有手续。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n n实际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实际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等记等等。n n新公司法第新公司法第3333条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n n(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n n(二)股
5、东的出资额;(二)股东的出资额;(二)股东的出资额;(二)股东的出资额;n n(三)出资证明书编号。(三)出资证明书编号。(三)出资证明书编号。(三)出资证明书编号。n n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n n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
6、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n n依据该条的立法精神,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依据该条的立法精神,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n n源泉证据源泉证据n n效力证据效力证据n n对抗证据对抗证据源泉证据:n n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
7、法律文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证据一分为二:件。源泉证据一分为二:n n(1 1)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n n(2 2)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此类证据是证明股东资格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此类证据是证明股东资格的基础证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持此证据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的基础证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持此证据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确认其为公司股东。册,确认其为公司股东。(在本
8、案中,倘若华颖集团与孙富云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则华(在本案中,倘若华颖集团与孙富云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则华颖集团丧失了在华祥公司的股权,而孙富云取而代之取得了在华祥公颖集团丧失了在华祥公司的股权,而孙富云取而代之取得了在华祥公司的股权。)司的股权。)效力证据:n n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效力证据主要指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由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效力证据主要指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由于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请求权的相对性色于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请求权的相对性色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具有推定的证明力。在册股东可据此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具有推定的证明
9、力。在册股东可据此向公司主张股权。向公司主张股权。n n但是,与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相似,股东名册仅具有推定的证但是,与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相似,股东名册仅具有推定的证明力。因此,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可以推翻。倘若依法明力。因此,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可以推翻。倘若依法取得股权的股东尚未被载入股东名册,股东可以诉请法院强制公司协取得股权的股东尚未被载入股东名册,股东可以诉请法院强制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名册。换言之,未载入股东名册、但具有其他源泉证据的助办理股东名册。换言之,未载入股东名册、但具有其他源泉证据的股东可以对公司主张股权。股东可以对公司主张股权。(在本案中,倘若孙富云从
10、华颖集团取得的持股比例尚未载入股(在本案中,倘若孙富云从华颖集团取得的持股比例尚未载入股东名册,孙富云可以请求华祥公司变更其股东名册,载明孙富云的真东名册,孙富云可以请求华祥公司变更其股东名册,载明孙富云的真实持股比例。实持股比例。)对抗证据:n n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新公司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新公司法第法第3333条第三款规定: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
11、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的一项法定协助义务。手续是公司的一项法定协助义务。n n(在本案中,倘若孙富云被载入股东名册,但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在本案中,倘若孙富云被载入股东名册,但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没有办理,则孙富云有权请求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更登记手续没有办理,则孙富云有权请求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手续。)问题二:隐名股东有何法律地位?n n何谓何谓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应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隐名股东:?应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隐名股东:n n第一,隐名股东可以是第一,
12、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也可以是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公司或其他组织。n n第二,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的一方,为第二,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其出资是以显名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或称挂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非出资方)的名义投入公司股东或称挂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非出资方)的名义投入公司的。的。n n第三,隐名股东第三,隐名股东并非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投资人。n n第四,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出资由第四,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出资由显名股
13、东以其本身名义公示并行使因此出资而获得的权益。显名股东以其本身名义公示并行使因此出资而获得的权益。n n第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第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以合同约定,且,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隐名股东协议隐名股东协议我国公司法上是否承认隐名股东?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n n 第一种,隐名股东在第一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公司内部法律地位。法律地位。n n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中,应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应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决。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应当依据当
14、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订有出资约定的,在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系等。如果双方订有出资约定的,在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实践中,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谁主张谁主张谁举证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n n第二种,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间的纠纷。第二种,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
15、公司间的纠纷。n n又可分两种情况:又可分两种情况:知情和不知情知情和不知情:n n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知道或应知道或应当知道当知道这一事实。这一事实。n n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收益,实际以股东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收益,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在公司内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之间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在公司内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之间发生的权益纠纷中,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予以认可,确发生的权益纠纷中,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予以认可,确认隐名股东
16、的实际股东资格,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n n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的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的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不知情不知情。n n仅有隐名出资,但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这是名仅有隐名出资,但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这是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亦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在与其他股东的纠纷中不应认定隐名股东亦不具有股东
17、的法律地位。在与其他股东的纠纷中不应认定隐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当然也不能分享公司的盈利。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当然也不能分享公司的盈利。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n n第三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第三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第三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任何私任何私下的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下的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因此隐名股东在公因此隐名股东在公司外部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司外部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当公司与第三
18、人发生争议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的约定对抗善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显名股东即登记股东具有股东资格。隐意第三人,应认定显名股东即登记股东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不对外承担公司的经营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不对外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风险。n n案例分析案例分析n n本案系钟某诉邓某及崔某股权纠纷。本案系钟某诉邓某及崔某股权纠纷。n n原告钟某原告钟某与与第一被告邓某第一被告邓某系母子关系,均是宜昌某旅运有限公司的记名股东。系母子关系,均是宜昌某旅运有限公司的记名股东。20082008年,年,第二被告崔某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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