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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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篇: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市执发202234号 各直属机构,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管辖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四章 行政惩处简易程序 第五章 行政惩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其次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审理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第七章 听证程序
2、告知与确定 行政强制措施和执法协作 送达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结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惩处权正确、合法地实施,爱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和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根据规定的职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燃气、城市绿化、市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部分或全部的行政惩处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单位根据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3、局行政惩处案件分级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案件分级处理暂行规定,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惩处。 市局所属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惩处。 第四条 实施行政惩处、订正违法行为,必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处与教化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公正、公开和合法、精确、刚好的原则。 其次章 管 辖 第五条 市局管辖以下行政惩处案件: 一惠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案件; 二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三跨管辖区域及上级交办的案件; 四市局认为案情重大、困难的案件。 各执法单位根据规定的职责管辖本辖区内的行政惩处
4、案件。 第六条 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单位认为受理的案件不相宜或者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局指定管辖或者经市局同意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大队、执法队之间不得互相移送案件。 案情重大、困难或难以界定管辖单位的案件,由市局指定管辖。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认为受理的案件不相宜或者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市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八条 执法人员值勤巡查执法,应持广东省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证上岗,不得少于2人,觉察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刚好制止,进行
5、调查取证,并向上级报告;在非上岗时觉察违法行为,应即时拨打 12319或向辖区执法大队报告,涉及证据易灭失的状况,应刚好拍照取证并边跟踪边报告。 第九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就检查状况制作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现场当事人签名。 第十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便干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 行政惩处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处的,可以当场作出惩处确定。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
6、件,由各执法队当场作出行政惩处确定。 第十三条 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当场作出行政惩处确定的,执法人员应有2人以上,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惩处的理由及根据; 三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接受; 四制作当场行政惩处笔录,认真填写当场行政惩处确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惩处根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等并由2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局印章; 五当场行政惩处确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拒绝接受当场行政惩处确
7、定书的,由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惩处确定书送达回证上注明状况或者请在场见证人签字证明; 六当场行政惩处确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两份随案存档。 第十四条 实施罚款惩处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由市局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处确定的,事后应当补填立案审批表,连同当场惩处笔录和当场行政惩处确定书存根一并归档保存。并将惩处确定书报市局执法科备案。 第五章 行政惩处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处的行为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处确
8、定的外,适用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执法检查中觉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属于职权管辖范围,认为应当赐予行政惩处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职权管辖范围,经查明状况属实,认为应当赐予行政惩处的; 三有关单位书面提请处理,属于职权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赐予行政惩处的; 四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赐予行政惩处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所属执法队或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 对事态紧急、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者流淌性大的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应马上组织现场调查,并于24小时内
9、补填立案审批表。 城管指挥中心12319和执法业务受理中心接收的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刚好转辖区执法大队处理。 上级交办或重大、困难及其它部门移交的案件,由市局执法科统一受理,报局长或分管执法业务的副局长审批后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各立案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2日内确定是否立案。 确定立案的,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中指定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指定承办人员的,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具有不予立案情形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根据。 其次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属违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二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
10、行政惩处的; 三拟惩处的公民死亡的; 四拟惩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撤销的; 五超过追究期限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其次节 调查取证 其次十一条 被指定承办案件的单位或者执法人员负责对所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依法、刚好、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其次十二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理的情节;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其
11、次十三条 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必需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 其次十四条 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书证的原件。本来、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等,并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物核对无误。 二收集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或单位个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其印章签名及出具日期。 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
12、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其次十五条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取样后,应当场封存,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其次十六条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其次十七条 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状况; 二有证人的签
13、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捺指模的方式证明; 三出具的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其次十八条 需要作技术鉴定的,由市局或以市局的名义托付法定鉴定机构或者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接受托付鉴定的单位进行鉴定后,由鉴定人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鉴定结论应当载明托付人和托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根据和运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过程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及出具鉴定结论的日期。通过分析获得的结论,应当说明分析的过程。 其次十九条 不能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
14、地点和要求当事人供应的相关资料。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证人的,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居处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的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单独进行,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第三十条 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证人核阅后签名。如有过失、遗漏的,应当允许补正,并在补正处签名或捺指模。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状况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对正在实施违法活动的现场进行 检查时,应刚好收集证据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务、状况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 绝签名或
15、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缘由。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并注明其身份。 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不能在事后补做。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制作勘验笔录,应当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违法行为实施后的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 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勘验的时间、地点和检测、测量的方法,绘制图示的比例等,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缘由。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并注明其身份。 第三十三条 现场照片应当能够客观反映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实施后现场基本状况,可以选择多个角度拍摄,通过多张照片集合反映动态的现场状况。制作现场
16、照片必需注明拍摄人、制作人、拍摄制作时间、地点、反映的内容等。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可以实行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填写抽样取证通知书,载明当事人、案由、法律根据、抽查样品的时间、地点、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批次等,并由执法人员、现场当事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实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列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保存地点等,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自登记保存之日起7日内刚好作出处理确定,期限内未能作出处理确
17、定的,应当解除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物件进行特地检查,同时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第三十八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10日内完成。比较重大、困难的案件,经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特别重大、困难的案件,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所收集的证据根据案情进 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根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运用规律推理和日常生活阅历,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推断,确定证据材料与 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
18、关系,解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形成完好的证据链,精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第四十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可以依据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鉴定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热关系的证人供应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样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
19、的根据: 一以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或严峻违背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值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五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其真伪的证据材料;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供应的证言; 七不具备合法性或者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热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当
20、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与复制品; 五经执法人员或者他人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刚好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建议,连同本案全部材料逐级报批。 第四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事人的基本状况清楚; 二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过程、危害状况或者危害后果清楚; 三查明的违法事实; 四从轻、减轻情节的法律根据以及其他状况的说明; 五当事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条款正确; 六提出惩处建议的法律根据、惩处种类、幅度等明确; 七文字
21、通顺,表述精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规范,篇幅适当; 八制作人签名及制作日期; 九附有证据书目。 第三节 审 理 第四十五条 提交报批的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精确,惩处建议适当,手续完备,一案一卷。 第四十六条 根据案件分级处理暂行规定,属于各执法大队、执法队以市局名义作出行政惩处确定的案件,由各执法大队、执法队负责人审核批准。 归属市局审理的案件,各执法大队、执法队提出初步的审理看法后报市局执法科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局执法科收到提交的案件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查。 第四十八条 各执法大队、执法队负责审理的案件,应当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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