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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第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合同编号:_ 发包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承包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恳切信誉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工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工程
2、2工程地点:_市_区县 3工程内容: 1_房型_房_厅_套,施工面积_平方米。 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1_。 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实行以下第_种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供应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_。 7批准文号: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 其次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工期:工程期限_天,其中:
3、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年_月_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年_月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商定,都是以商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工程造价:总价款:_元,大写人民币:_。其中: 材料费:_元人民币, 人工费:_元人民币, 管理费:_元人民币, 设计费:_元人民币, 垃圾清运费:_元人民币, 税金:_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_元人民币。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其次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与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
4、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托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供应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
5、: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供应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干脆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立的并移交给发包方运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
6、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支配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托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
7、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供应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六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说明、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其组成和说明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5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
8、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依据合同条款中商定的份数向承包方供应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供应给第三方。若合同中商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意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说明依次:_。 第七条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商定。 第八条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商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
9、的,商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商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方供应一式两分商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运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供应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担当。 第九条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条款商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
10、民族地区,双方可以商定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说明、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商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状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看法、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确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商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
11、意、看法、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确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刚好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商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供应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担当。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担当,承包方在商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好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运
12、用。 第三章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_,发包方托付的职权: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_,职权: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托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务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6除合同内有明确商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商定的承包方的任何
13、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订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
14、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刚好赐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接着执行原指令确实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状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马上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确定仍接着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
15、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担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商定,刚好向承包方供应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商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担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接着行使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职务:_。 2承包方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
16、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实行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担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接着先行使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
17、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接着执行原指令确实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状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马上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
18、表确定仍接着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担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商定,刚好向承包方供应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商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商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担当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接着履行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方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
19、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状况下,可实行爱惜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担当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接着履行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发包方工作 1供应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去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
20、中商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供应施工场地。 2供应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商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供应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岸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供应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答应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供应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关心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供应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商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供应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限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供应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
21、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商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商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商定,刚好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藏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商定刚好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支配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商定的
22、时间、规格和数量刚好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状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刚好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藏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支配、用款支配及工程完成状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供应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商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供应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爱惜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爱惜,爱惜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
23、运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担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商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商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平安、消防及环境爱惜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根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
24、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平安、限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托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确定数量的人员关心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揭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25、双方应敬重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确实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商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接着履行给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应当与监理人接受书面形式订立托付监理合同。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托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运输 其次十条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运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修理、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担当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供应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
26、、修理、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担当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供应给发包方和监理人运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担当。 2承包方车辆应听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依据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平安行驶,并听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担当。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
27、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其次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商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支配、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
28、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平安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爱惜措施等。施工进度支配应依据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限制,并应包括每月意料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看法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看法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看法,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看法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看法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
29、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支配的修订:假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支配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支配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商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其次十二条进度支配 1承包方应按条款商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支配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商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看法,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看法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依据发包方供应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支配,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商定。 3承包方必需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支配
30、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支配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缘由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支配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其次十三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依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1、。 2因发包方缘由不能依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延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商定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_。 其次十四条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看法。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当爱惜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看法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赐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看法,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缘由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担当所发生的追加
32、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缘由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担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其次十五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缘由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商定供应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商定供应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行抗力。 7条款中商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2承包方在1款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
33、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看法,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其次十六条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需依据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缘由不能依据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担当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样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实行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供应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质量与验收 其次十七条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依据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
34、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供应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担当由自身缘由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订正或其他非承包方缘由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担当。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觉察由承包方缘由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担当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担当。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担当,相应顺延工期。 其次十八条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到达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
35、量到达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赐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商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觉察,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商定条件。因承包方缘由达不到商定条件,由承包方担当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到达商定条件,承包方担当违约责任。因发包方缘由达不到商定条件,由发包方担当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商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担当。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需依据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需全部到达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
36、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到达100,优良率到达_。 3凡因承包方缘由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到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担当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缘由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担当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_ 5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担当。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其次十九条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
37、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供应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缘由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担当修改设计费用、撤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选购
38、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撤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选购,由承包方担当修理或重新购置、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选购,发包方担当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缘由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看法。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担当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商定的,均由发包方担当。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看法,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接着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
39、或试车,须在起先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藏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担当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担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章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平安和环境爱惜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
40、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托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化各自的人员遵纪遵守法律,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关心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二条平安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施工,并随便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担当。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
41、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背平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缘由导致的平安事故,由发包方担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平安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旁边施工时,施工起从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担当。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运用及运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担当平安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四条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马上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担当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环境爱惜 1环境爱惜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爱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背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实行合理的措施爱惜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