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三讲演讲稿范文中国太平三讲演讲稿(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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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平三讲演讲稿范文中国太平三讲演讲稿(三篇)太平三讲演讲稿范文(推举)一 第一条 分期卡申领和额度治理 (一)分期卡是甲方发行的,特地供乙方用于甲方核准的分期付款交易(下称分期交易)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个人贷记卡。分期交易是指乙方按本合约和甲方的规定使用分期卡的信用额度(下称分期卡额度)消费并全额办理分期付款,乙方按本合约和与甲方商定的还款安排逐期向甲方归还消费款项,并支付分期手续费的交易。 (二)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精确、完整、真实地提交分期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状况等信息打算是否核发分期卡,并核定卡片等级、分期卡额度
2、和担保条件等。乙方在任何时候仅可申领一张分期卡,且不得为其分期卡申领附属卡。 (三)乙方不行撤销地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分期卡额度、开展贷后治理、进展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存和使用上述信息。 (四)在甲方集中管控乙方信用卡总授信额度的前提下,乙方的分期卡额度与其持有的甲方发行
3、的其他个人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共享。甲方有权随时依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风险信息对分期卡额度进展调整。分期卡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准时通知乙方。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分期卡额度调整担当责任。 (五)分期卡额度由乙方根据分期交易逐笔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核定后仅可一次性用于单笔分期交易,不得循环使用,不随乙方还款而恢复,亦不因乙方存入资金而提升。该笔分期交易进展后,如分期卡额度仍有剩余,亦不行再使用。乙方仅在完全清偿该笔分期交易的全部应还款项后,才能向甲方重新申请分期卡额度用于新的分期交易。
4、其次条 分期卡的使用 (一)分期卡的全部权归甲方,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二)首次核定分期卡额度后,乙方在尚未收到和激活分期卡的状况下即可按甲方规定的方式进展首笔分期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和激活分期卡为由否认该笔分期交易或拒绝担当应还款项。 (三)甲方仅在乙方进展首笔分期交易后向乙方发送卡函。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准时了解甲方核定的分期卡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仔细阅读有关分期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分期卡,并马上在卡片反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一样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四)乙方仅限将分期卡用于经甲方核准的分期交易及应还款项的还款,不得用于取现、转账、除分期
5、交易外的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预授权、网上支付或其他类型的交易。乙方使用分期卡进展交易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 (五)分期交易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和指定的特约商户(下称指定商户)进展,交易金额不低于甲方不时规定的起始金额且不超过分期卡额度,分期期数由乙方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定,且一经选定不得更改。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展分期交易,其当次被核定的分期卡额度失效。 (六)乙方使用分期卡进展交易时,应按甲方规定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资料,并以分期交易编号、密码(含分期交易付款验证码或其他手机动态密码),或磁条或芯片信息,乙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
6、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展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担当交易款项。指定商户、收单机构或甲方核验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商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商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担当交易款项。 (七)乙方与指定商户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
7、行解决,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归还因分期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第三条 对账与还款 (一)应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分期卡额度内及超分期卡额度使用分期卡的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等。乙方应对分期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担当归还责任。乙方进展分期交易后,应根据本合约和与甲方商定的还款安排逐期向甲方平均摊还交易款项。首个还款期由甲、乙双方商定,之后各个还款期自首个还款期起按月延展,每月为一期。 (二)甲方将按与乙方商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信息或官方微信等电子渠道按月向乙方供应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乙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
8、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准时查询账务状况。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归还应还款项。 (三)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准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协作甲方进展调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归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四)如乙方的应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甲方核定的分期卡额度,乙方应马上向甲方归还上述超出分期卡额度局部的款项。 (五)乙方应准时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归还每个还款期(下称每期)的全部应还款项,并确保还款在每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乙方
9、应担当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影响。 (六)如乙方因超额还款或交易退货等缘由在分期卡内留有资金,该等资金不得取现或转账,仅可用于冲抵之后的应还款项或在分期卡注销后以甲方规定的方式领回。 (七)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挨次冲还应还款项: 1.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按透支利息、费用、分期交易本金的款项挨次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挨次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挨次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 2.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按分期交易本金、费用、透支利息的款项挨次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终未出的对账单
10、挨次冲还。 3.甲方有权不时按适用法律或因风险治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挨次。 (八)甲方有权自行或托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乙方催缴应还款项。 (九)如乙方未按时归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授权甲方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乙方持有的甲方发行的其他个人信用卡)中的资金用于清偿。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归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全都,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一)甲方不对乙方分期
11、卡内的资金计付存款利息。 (二)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分期交易每期的摊还款项自当期摊还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归还对账单记载的当期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盼遇)。乙方分期卡详细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乙方分期卡的每期应还款项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亦不行再申请分期付款,乙方应在每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当期应还款项。 (四)如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当期应还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盼遇,甲方将对当期全部透支摊还款额(包括已归还局部)按规定利率计收从当期摊还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五)乙方进展分
12、期交易后,应根据收费表规定的标准和与甲方商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分期手续费。 (六)乙方未能在当期账单周期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前归还当期应还款项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依据以下标准按账单周期向乙方收取当期违约金: 1.乙方应还款项未归还局部不超过200元(含)人民币或20(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根据10元人民币或1美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乙方应还款项未归还局部超过200元(不含)人民币或20(不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根据应还款项未还局部金额的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本合约商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乙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 (七)甲方
13、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的利率,收取分期手续费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工程和标准,按收费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分期卡安全治理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实行全部合理慎重措施,妥当保管分期卡,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甲方不时向乙方发送的卡函、对账单等文件(下称重要文件),防止可能被用作验证乙方身份或确认交易的各项信息(下称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验证要素和各种密码、个人私密信息、分期卡交易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丧失或泄露。 (二)乙方发生分期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占有,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应马上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
14、置手续。挂失和密码重置自甲方办理完毕时生效;但乙方仍应对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凭原密码已进展的全部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担当全部责任。 (三)无论本合约有其他任何商定,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因此产生的全部交易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担当,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1.乙方未在分期卡反面签名的; 2.乙方将分期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或在用卡时放任分期卡脱离视线和管控的; 3.乙方未妥当保管分期卡和重要文件,或丧失、泄露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妥当保管手机导致手机动态密码泄露)的; 4.乙方在未受安全爱护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分期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受到
15、病毒侵害的电脑或手机终端上、在钓鱼网站上、在担心全的wifi环境里使用信用卡等情形; 5.乙方违反其他安全用卡规定的。 第六条 分期卡效劳与通知 (一)乙方在甲方的预留信息如有变更,应准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预留信息变更自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并更改完毕时生效,其中更改完毕时间以办理相关业务时甲方承诺乙方的办理时限为准;变更生效前,甲方连续按原信息完成业务处理应视为适当履约,或甲方在自行得悉原信息错误的状况下可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并无需就此向乙方担当任何责任。 (二)甲方可对向乙方供应效劳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沟通等)通过
16、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展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展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三)甲方在向乙方供应效劳时,将按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分别使用本合约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验证乙方身份;经敏感信息验证通过的业务处理指示,或由乙方预留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的电话、手机信息或电子邮件指示,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担当责任。 (四)为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乙方供应分期卡使用或其他效劳;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等紧急缘由使甲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状况下无法正常供应效劳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准时恢复效劳供应并向乙方供应必要的帮忙,但不担当由此
17、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在甲方有过错的状况下,甲方应依据适用法律担当相应责任。 (五)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分期卡,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分期卡扣转该笔错存款项并恢复原状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六)乙方分期卡不参与甲方积分规划。乙方如参与甲方主办的增值效劳工程和其他营销活动,应遵守甲方另行公布的各项规章,并不得以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奖赠品、效劳权益或其他经济利益。如乙方自动或申请参与任何涉及保险的增值效劳工程或营销活动,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为其投保相关人身或财产保险,但甲方仅担当投保义务,核保、理赔和保险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担当。 (七)甲方为履行本合约目的,可选用有
18、资质的第三方效劳商直接或帮助为乙方供应效劳或进展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效劳商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等第三方效劳商追索供应必要的帮助。 (八)甲方可选择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送达与履行本合约相关的通知;其中针对不特定客户的公众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产品和效劳功能,暂停效劳,修改章程、本合约和收费表等)经甲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不再个别通知乙方。乙方同意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渠道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乙方如不同意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可要求甲方停顿发送。乙方应确保其预留的联系方式精确、安全、有效,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向乙方发送卡函、对账单
19、、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本人,甲方不对其遗失、被盗或延误担当责任,但因甲方过错依法应当担当责任的除外。 (九)在无法与乙方有效联系或其他紧急状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其亲友、工作单位或联系人向乙方转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催缴应还款项的信息)。 (十)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乙方应担当甲方因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合理花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七条 信息保密和披露 (一)除适用法律、上市规章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外,甲方应对因履行本合约而得悉的乙方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在本合约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0、或用于与本合约无关的其他商业目的。如甲方超出本合约商定范围违法查询、使用和披露乙方信息,甲方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同意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将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获得的乙方的个人根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即适用法律规定的对乙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供应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三)乙方同意甲方出于如下目的使用和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甲方应要求受披露方遵守保密义务: 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或履行本合约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直接或帮助进展效劳供应或业务处理的第三方效劳商;
21、 2.为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向乙方推举或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效劳,以及甲方开展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 3.为风险分析和管控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以及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银联、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八条 合约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一)本合约自甲方确认收到乙方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打算不向乙方核发分期卡之日,乙方首次被核定的分期卡额度因其未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进展首笔分期交易而失效之日,或甲方为乙方分期卡完成销户之日终止。 (二)乙方分期卡有效期(下称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到期年月为
22、准,过期即失效;如乙方未在有效期届满前57天(含)或甲方不时规定的其他期限前,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到期不续约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情愿续领新卡,并依据其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风险信息打算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续卡后,双方在新卡项下的权利义务将连续适用本合约,原卡项下的债权债务亦将自动转移至新卡。 (三)乙方同意,如乙方持有的分期卡因适用法律规定,或甲方与中国银联等的合作变动或其他任何缘由而停顿发行,甲方将视状况打算终止本合约或在本合约项下为乙方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如甲方允许乙方分期卡在有效期届满前连续使用,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中国银联供应的优待权益,甲
23、方对此不担当责任。此外,如发生甲方与第三方的品牌许可合作终止的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召回或取消信用卡并为乙方换发信用卡。 (四)乙方可在分期交易的还款期内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提前终止尚未完成的分期付款安排;经甲方许可后,乙方分期交易尚未到期的各期摊还款项及分期手续费将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由乙方马上完全清偿,且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五)乙方可在有效期内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销卡。销卡后,乙方将不得连续使用分期卡和享受持卡人权益。 (六)甲方如从国家有权机关、中国银联、收单机构,乙方本人或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渠道得悉乙方有以下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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