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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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别 第一篇:承揽合同、雇佣、劳务合同区分 承揽合同、雇用、劳务合同的区分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商定,雇员依据雇主的指示,在确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雇主供应的条件供应劳务,雇主向供应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酬劳。这里的关键点有“利用雇主供应的条件、“供应劳务。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分有: 承揽的目的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获得酬劳,工作的风险不应由定作人负担,而是由承揽人负担。 雇佣合同是以干脆供应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
2、目的,供应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确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支配、指挥,当然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确定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听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当然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 3劳务合同,是指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供应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该类合同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酬劳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担当等方面有所不同。 劳务合同的特征有: 劳务合同具有临时性,具体包括: a对象的临时性,是指劳务合同通常是针对临时性的事务而
3、达成的协议。 b合同订立的临时性,是指双方合同关系的形成仅呈临时建立的一次或几次性的合同关系。 c合同履行的短期性,是指供应劳务人供应的劳务是临时的、短期的,而非定期或长期的。 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从事的是雇主的日常事务而非临时事务,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长期。 标的物的特定性。 a劳务合同的标的,仅是一方供应的劳务。 b雇佣合同中,雇工有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的要求。 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并非以供应劳务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是以完成并交付定做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一般状况下,这种工作成果可能包含技术性要求。L 劳务活动具有独立性。 a劳务人所供应的劳务是独立完成的。劳务人在从事工作时,其行为
4、不受雇主的意志左右,无须听从雇主的监督、管理,双方表现为地位同等的两个主体。 b雇佣关系中雇工的行为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监督、被监督,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具有确定的不同等性。 c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虽也是独立完成工作,但却是依据定作人的要求从事承揽工作,劳务合同没有这些内容。 在酬劳支付方式上:) a供应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表达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的关系。 b雇佣关系较为固定,一般以一周、一月等周期性的领取。c承揽合同一般是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酬劳。 其次篇: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分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分 劳动
5、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需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供应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听从其支配,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附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供应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酬劳,各自独立、地位同等。 3、主体
6、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酬劳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酬劳。 4、确定酬劳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酬劳,表达按劳支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爱惜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需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需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
7、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商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分。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进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分,极为相近。主要区分是: 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起先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慢慢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
8、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进展起来的。 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应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全部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供应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表达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样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表达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爱惜、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爱惜。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
9、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需担当确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附属关系。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供应的劳务特别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供应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确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
10、,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酬劳;而承揽合同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酬劳。 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供应劳务,需听从相对方的支配,其工作具有某种附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是先由单位先行担当,如劳动者有过错,其后依据其过错大小担当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 任,通常由干脆承揽人担当。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确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确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确定劳务给
11、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全部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行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 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动身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酬劳是否到达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3、酬劳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酬劳确实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精确定的。酬劳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酬劳数额,
12、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酬劳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担当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酬劳系计件酬劳。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合同原则之负债标的为种类合同;雇佣合同的雇员可以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担当;承揽合同则为特定劳务,承揽方不行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5、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损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有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
13、定作人。 第三篇:劳务雇佣合同 劳务雇佣合同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业务进展的需要,甲方雇佣乙方供应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劳务雇佣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限_年,其中试用期至_年_月_日止。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合同期满,如甲乙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再续约,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自动延期一年。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乙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其次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当_岗位工种
14、工作。 2、乙方工作应到达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说明书的标准。 3、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天,每天工作_小时;乙方应依据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4、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5、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答应,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形成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代理关系、经纪关系等。 第三条 劳务酬劳及福利待遇 1、 甲方次月15日前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乙方上月劳务酬劳,标准为_元/月。劳务酬劳如有变动,双方应订立补充协议。 2、 甲方在以下状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酬劳: 1、因乙方的过失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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