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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污水处置费收取监管办法 为防治城市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安康,促进经济可持续进展,促进我区污水处理事业安康进展,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治理机制,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治理,依据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治理暂行方法结合我区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凡在我区城区范围内(城区范围系指笏石镇划入城区规划的8平方公里区域)、笏石工业园区、木材加工区和临港工业园区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包括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团体和居民等)均须按用水数量和价格标准逐月缴纳污水处理费。 如需转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收费标准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其次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
2、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价【】商551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进展的补充通知(政办【】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居民排放污水处理费自之日起开头征收。自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0.4元/吨的标准进展征收,2023年1月1日起按0.8元/吨的标准进展征收。 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团体等排放污水处理费自之日开头征收。自之日起按0.8元/吨的标准进展征收,对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等生产企业),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第三条区建立局主管我区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其下属的市区城市排水
3、治理处作为征收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通达供水公司、市思源供水公司、市湄洲湾自来水厂和区水政水资源治理站作为受托付的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为1%。 使用各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各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代为征收污水处理费并按月准时上缴给区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在征收水资源费时一并征收,由区水政水资源治理站负责征收并按月上缴给区财政。 第四条使用各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用水户,其用水量根据水表计量数据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应当安装水表,其用水量根据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单位或个人应限期安装到位,并经由区水政水资源治理站验收合格后运行。 第五条污水处理
4、费征收主体向区财政局申报、领用、核销污水处理费票据,代征单位向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办理征收票据领用、核销手续。 第六条各受托付的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对不按规定履行代征义务和擅自截留、侵占、挪用代征污水处理费的受托付代征单位和个人,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除有权要求代征单位上缴应缴款项外,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建立检查监视机制,由区建立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物价局、水务局等部门,每半年对受托付代征单位就征收污水处理费工作状况进展专项检查。 第八条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污水排放单位和居民,不再缴纳排污费(工业企业自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后不再缴纳排污费)。居民和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必
5、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和本方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受托付的代征单位都不得违规降低或减免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对低保户免收污水处理费。对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污水排放用水户,每日按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总额的0.5加收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以上仍不缴纳的经污水治理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供水企业、区水政水资源治理站对其停顿供水或限制取水措施,并由作出征收打算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供水企业和区水政水资源治理站应积极协作有关部门追缴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区财政局在收到污水处理费后除支付代征手续费及发票本钱外,其余局部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立、运行和维护事业。 第十条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取消有关部门在排水环节征收的相关重复收费。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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