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个人借款合同(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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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式个人借款合同(通用7篇)正式个人借款合同1 质权人(甲方)_ 出质人(乙方)_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年_字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供应质押担保。 其次条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三条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_(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四条乙方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年_月_日移交甲方占有。 第五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人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供应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连续购置债券出质担保。 第七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第八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
3、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归还借款的; (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撤消营业执照; (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商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韵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 (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有
4、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商定实现了质权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商定实现了质权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商定实现了质权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甲方实现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余额_%违约金;假如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展赔偿,补偿违约金缺乏的局部:
5、(一)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商定; (二)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三)阻碍甲方实现质权。 第十二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_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盖章)_出质人(盖章)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正式个人借款合同2 借款人名称 (甲方) 借款人地址 借款人证件 证件号码 借款人通信地址 借款人联系电话 传真: 出借人名称(乙方) 出借人地址 出借人证件 证件号码 出借人联系电话:
6、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经双方协商全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甲方具备签订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行为力量,能实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1.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 甲方承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还款力量的信息。 其次条 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2.1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_整(¥_ 元 )。 乙方可分批放款。 2.2借款期限为 :自
7、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特殊提示: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投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国家明令制止的产品。该借款必需用于_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付息 3.1借款利率为: 本借款前六个月的借款利率为13%/年,超过半年,自第七个月开头,借款利率每月增加1%,依次类推。 3.2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按实际提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3.3 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归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归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借款人须于每一付息
8、日当日付息。 3.4 甲方付息采纳: 的方式。 3.5 甲方若在实际借款后三个月内提前还款,应按三个月向乙方支付利息。实际借款日起三个月后还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3.6 起息日从乙方实际放款日开头计算。 第四条 借款支付 4.1乙方在确认本借款合同及其担保抵押合同实际抵押登记生效并持续有效后,即向甲方支付所借款项。 第五条 借款归还 5.1甲方应按本合同商定期限向乙方还款付息。还款日以款项实际到达乙方账号为准。 5.2出借人收款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3甲方按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归还所借款项,甲方需考虑划款在途时间,若还款到达乙方账号的时间超过合同商定的期限时,借款结息日以
9、款项实际到达乙方账号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实际借款三个月后,若甲方需要提前全部还款或局部还款,应提前十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提前还款的利息结算方式。 第七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纳如下方式担保: 7.1、由 _公司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_年个人借保字_号。 7.2、由_公司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_年个人借保字_号。 借款人未按上述商定供应担保,或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未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出借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八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8.1 甲方有权按合同商定取得所借
10、款项。 8.2 甲方应按合同商定归还本金和利息。 8.3 甲方应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 8.4甲方应担当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全部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手续费、询问费等。当甲方未按时支付上述费用时,乙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上述费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8.5甲方承诺并保证向乙方履行以下必要帮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协作乙方对其借款使用状况及其经营状况、收支状况进展的监视,有义务准时供应乙方要求的相关资料,保证所供应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精确的。 8.6甲方应在以下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1、乙方在接到通知后,认为以下事项可能严峻影响甲方归还力量的,有权要求甲方重新供应担保,在甲方供应新的担保之前可停顿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借款。如甲方无法供应新的担保,乙方可依据实际状况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局部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马上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直至解除合同: (1)对甲方还款力量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刑事案件、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大事; (2)甲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甲方姓名/名称、住宅、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甲方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甲方出售、
12、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局部; (6)甲方为第三方供应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力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甲方经营消失严峻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对其偿债力量有负面影响的其他大事; 7.7甲方必需供应乙方认可的担保方式,并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 7.8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时,甲方需按乙方要求重新供应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撤消、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可能削减或被实行财产保全
13、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甲方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影响乙方债权安全的其他大事等。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商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挪用罚息)。有权按本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商定向甲方收取相关的费用。 9.2 在甲方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应按合同商定发放借款。 9.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供应甲方付息还本的状况。 9.4乙方依据法律规定,对甲方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乙方供应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除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法律规定调查外,乙方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信
14、息。 9.5乙方有权随时检查借款用途、要求甲方供应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其它乙方认为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报告,甲方不得拒绝。 9.6乙方在发觉甲方消失财务状况恶化等状况导致丢失或马上丢失归还力量时,有权停顿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局部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马上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 违约及处理 10.1甲方有属于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甲方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乙方认为影响债权安全的; (2)甲方在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其他担保合同中有违约行为,经乙方催告后仍未按期订正; (3)甲方未经乙
15、方书面同意为第三人债务供应担保有可能影响其归还力量的。 10.2甲方消失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乙方有权停顿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借款,并可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局部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马上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直至解除合同。 10.3甲方未按合同商定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时,乙方有权按担保合同的商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并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有权根据公证书托付书给予的权力直接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4:如借款人未如期归还借款本金,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出借人达成协议,则构成借款逾期。出借人有权就逾期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日息万分之十的比
16、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付息,出借人有权就应付未付利息金额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日息万分之十的比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出借人有权就挪用贷款局部自挪用贷款之日起每日按日息万分之十的比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10.5因甲方违约,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催收费用、鉴定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担当。 10.6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由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连续履行本合同商定的各项义务。 若甲方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
17、或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并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乙方亦有权依据实际状况停顿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局部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马上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及变更 11.1合同的效力: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按手印后成立,同时按合同商定落实相关担保手续,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正式成立,借款合同正式生效。 11.2合同的变更:对于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全都,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争
18、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可连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三条 附件 以下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具有与本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1、同意函(如有)。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3.1甲方已仔细批阅本合同各项条款,乙方已向甲方做了具体说明。双方对合同全部内容不存在误会与疑义。 13.2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及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一样法律效力。 13.3任何书面通知均应寄送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准时通知对方。 13.4本合同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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