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正规版本(十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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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正规版本(十四篇)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正规版本篇一 身份证号码:_ 乙方:(买方)_ 身份证号码: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经充分协商,全都同意,就买卖房屋达成以下条件: 一、买卖房屋根本状况 1、房屋坐落:_市_省(区)_街道_小区_栋_单元_号。 2、房屋构造:_构造。 3、房屋面积:共计_平方米。 4、房产证号:_。 二、房屋总售价:大写人民币_元(小写_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第一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_元整(_元); 其次次付款:在_年_月_日前,乙方将购房款人民币
2、_元整(_元)付给甲方。 第三次付款:在办理乙方名下的相关手续后,乙方再将购房款人民币_元整(_元)付清给甲方。 四、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本房屋在合同签完产权清楚无异议,绝无买卖、抵押、典当等与他人纠纷之事,否则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担当法律责任和经济损损失。 2、甲方在本合同签定收购房款后,不得因市场涨价或政策缘由等为理由,收回或反悔不出售此房屋,如甲方违约,应赔偿双倍已付的购房款给乙方;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若中途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付的购房款。 五、双方商定其他事项 1、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书自双方签定合同之日生效。 3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 身份证:_ 乙方:_ 身份证:_ _年_月_日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正规版本篇二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或者手段。简言之,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外在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商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这是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4、和其他形式。 合同形式的选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的表达。最高法院民法讨论室认为,我国合同法与世界各国合同的通例相全都,对合同形式实行了从宽态度,尽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尽可能促成合同有效,尽可能削减由于合同形式的缺陷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现象。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拟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实行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
5、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根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根本条款,如房屋位置、构造、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需采纳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立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由于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需使用建立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供应认购书、预订
6、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依据协商全都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根据商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
7、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爱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时机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假如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
8、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根据商定收受购房款”,说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假如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依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
9、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解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状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见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假如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详细、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需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详细位置和价款。
10、由于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订立,故,一般状况下,不应认定买卖双方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认定口头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必需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实际履行条件。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或书面合同形式存在重大缺陷的,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即可认定合同成立。如买方已支付
11、大局部(50%以上)购房款,卖方接收,主见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需证明付款用途为购房,且房屋详细位置确定。如卖方已交付房屋,买方接收,主见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需证明房屋系为买卖目的所交付,且房屋价款能够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法第10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即指以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亦称默示合同。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合同
12、成立形式,指的就是“其他形式”。 有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并未具备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笔者认为,此观点不能成立,应当认定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一)“认购书”已经具备本约性质,不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只能针对预约合同适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认购书”,但商定内容并不限于对将来进展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而是对有关房屋买卖事项的作出了详细明确的商定,如房屋价款确定,付款期限明确,且商定全部购房款应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
13、付清等。“认购书”不再属于预约合同,而是具备了本约合同的性质。协议中虽商定应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系为办理合同备案及产权转移登记所需。这种状况下,应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不应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 (二)甲方已经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实际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乙方已经接收,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既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维护交易安全的司法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对预约合同的内容要求较为严格,但对实际履行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即“出卖人已经根据商定收受购房款”,对履行义务的程度未作要求。而本案中,乙于商定期限届满次日付清全部购房款,虽不
14、符合商定,但甲已经承受,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原合同商定。乙付清全部购房款,甲接收并出具发票,理应属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一方承受”。即使甲、乙双方并未签订认购书,依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也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导致乙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只能要求乙方返还购房款,其权益必定受损,既不符合公正原则,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正规版本篇三 出卖人:_ 买受人:_ 身份证号:_ 身份证号:_ 联系电话:_ 联系电话: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
15、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根本状况买受人购置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幢】【座】 【单元】【层】 号房。该房屋的用途为,属构造,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次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商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
16、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以下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情愿连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连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
17、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四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以下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商定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阅历收合格。 2.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房屋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但如遇以下特别缘由,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受不行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别状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
18、,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的其次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连续履行行合同的,合同连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的其次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五条交接 房屋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
19、方进展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供应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担当。 第六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缘由,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担当全部责任。 第六条产权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供应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
20、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构造、承重构造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担当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转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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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 合同 正规 版本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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