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法2023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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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合同法2023字模板,供大家参考借鉴,盼望可以帮忙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租赁合同法【篇1】 出租方: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座落在店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租金计人民币元整,本合同签订后一次付清。 三、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要连续使用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联系协商,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 四、乙方担当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 五、乙方对租用房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损坏房内一切设施,如有损失照价赔偿或赐予修复。 六、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私自转租,收回房屋。 本合同一式二份
3、,各执一份,双方签订后签字生效。 甲方:_乙方:_ 身份证号:_身份证号: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房屋租赁合同法【篇2】 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 2、合同的相对性会受到法律的肯定限制。详细表现为: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房屋受让人的限制。为爱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依据该原则,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全部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房屋受让人连续有效。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
4、全部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商品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法其次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遇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 1、假如消失拖延支付租金的状况时,房东可以向租客发出有效的催款通知,假如租客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房东有权解除合同。 2、在商定租期届满前,房东单方面想解除与租客的租房关系的
5、,房东应当向租客发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 3、假如租房合同还没有到期,房东就想涨房租,是不合法的,租客可以主见连续履行合同到合同终止为止,然后再协商房租问题。 4、假如在租房期间,所租房屋因不行抗因政府拆迁或不行抗力因素导致租客不能再连续租住的,房东可赐予租客肯定的经济补偿。 总之,应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肯定法律学问和工作阅历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开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托付当地有阅历的律师为您供应专业的法律效劳,使您的合
6、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爱护。 房屋租赁合同法【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治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爱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全部权人将房屋出租(包括室内设施、设备就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治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全部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治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方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
7、得出租: (一)无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打算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 (三)属于违法建筑的; (四)擅自转变房屋构造和使用功能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实施拆迁的;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制止出租的。 第六条 南宁市房产治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赁治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价、税务、财政、环保、卫生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参加房屋租赁治理有关的工作。 市辖县(郊)负责房屋治理的行政治理
8、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治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正、诚恳信用原则。 其次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金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商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合同商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拟将出租房屋出售的,应当提
9、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承租人放弃购置的,房屋全部权转移后,房屋受让人应当连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原租赁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屋全部权人将其出租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状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间租赁期满,出租人需连续出租的必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三条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可以按租赁合同的商定出租,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公告时没有设定租赁关系的,不得出租。 第十四条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立的临时建筑符合条件出租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被批
10、准的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连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连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连续承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租赁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连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商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行抗力致使租
11、赁合同不能连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全都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患病损失的,除依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治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单位自管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件; (一)租赁双方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房屋全部权证明文件; 1、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2、尚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合法用地文件和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正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市房产治理局
12、出具的收件收据等证明文书; 4、经市房产治理局鉴证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购房发票等; 5、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证明; 6、市房产治理局出具的其他房产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托付人的托付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托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房屋全部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房屋,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其次十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按以下程序进展:
13、(一)受理登记; (二)现场勘察; (三)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发放房屋租赁证。 市房产治理局应当自受理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答复申请人。 其次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制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其次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市房产治理局负责实施。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次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4、(一)根据合同商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供应房屋; (二)根据合同商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依法缴纳税费; (四)按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担当治安责任; (五)按规定与规划生育部门签订规划生育责任书,帮助规划生育部门做好规划生育工作; (六)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展干扰和阻碍; (七)根据合同商定的责任,检查修理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八)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赐予适当补偿; 出租人未根据商定准时修缮房屋,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屋的,或者房屋紧急险情影响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自行
15、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给承租人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合同的商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根据合同的商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变房屋的构造和用途;确需转变房屋用途或者进展装修或增设他物,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三)遵守租赁房屋治安治理有关规定; (四)遵守规划生育有关法规; (五)遵守环境爱护有关法规,并担当造成污染治理的责任。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给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 承租人有
16、以下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利用房屋进展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转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四)无正值理由未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五)无正值理由闲置公有住房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六条 出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根据合同商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供应房屋或所供应房屋不符合商定的;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与安康的;
17、 (三)未根据合同商定修理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四)干扰、阻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七条 租赁房屋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搬出的,属非法侵占,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章 转租 其次十八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局部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与转租人协商商定转租收益的归属或者安排比例,转租人应当就转租行为依法缴纳税费。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8、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一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担当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方与转租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治理局赐予惩罚: (一)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行为无效。除责令暂停房屋租赁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方法
19、其次十一条其次款规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打算的,由市房产治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治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全部权人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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