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的心得体会报告答辩的心得体会报告范文(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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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辩的心得体会报告答辩的心得体会报告范文(五篇)2023辩论的心得体会报告一 地址: 被辩论人: 地址: 辩论人就被辩论人_起诉离婚一案,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事实与理由: 一、被辩论人所述与实不符。双方感情确已裂开,辩论人同意离婚。 1、被辩论人主见辩论人在家中无事生非,经常人为制造冲突和磨擦,导致感情裂开与实不符。实际状况是,被辩论人及家人重男轻女,其家人对辩论人扬言“生男管,生女不管”,在辩论人生下一女孩后,根本没有预备任何孩子用品(包括奶粉),一切都是辩论人母亲预备的,被辩论人和他的家人不闻不问,由于是女孩,被辩论人家中非常不满,辩论人还在坐月子期间,被辩论人对辩论人置之不理,更谈不上
2、照看日常生活,辩论人无奈,强忍着熬过月子,满月后没有方法为了照看孩子才借钱回娘家生活。而不是像被辩论人所说的制造冲突后不辞而别。 2、辩论人于_年确曾因感情裂开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被辩论人威逼辩论人,假如离婚要损害辩论人家人等等,辩论人及于被辩论人的强势威逼,在法官做工作的前提下,无奈才撤回诉讼,但这并不说明辩论人不同意与被辩论人解除婚姻关系,事实上被辩论人的行为让辩论人伤透了心,绝望至极,辩论人日日都在希望能从这个婚姻中解脱出来。 3、被辩论人主见屡次前往辩论人娘家探望,与实不符。自辩论人无奈回娘家后,被辩论人只去过一次,且没有给女儿任何抚养费用,无论从感情上还是金钱上,辩论人都
3、愧对为人父的责任。 本案中,辩论人与被辩论人无论从性格还是生活上都有许多不同,但辩论人都有思想预备,也在努力去做,为的就是组成一个家庭不简单,要为对方多考虑,要为孩子多考虑,要为家庭多考虑,所以辩论人在与被辩论人生活中能忍则忍,能让则让,为的就是家庭能够和谐美妙。但被辩论人及其家人的行为太让其绝望,被辩论人重男轻女,对子女不管不问,不担当抚养义务,虐待辩论人,威逼辩论人的行为已彻底伤透了辩论人的心,夫妻感情也确已裂开,辩论人恳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婚生女孩_由辩论人抚养,被辩论人按法律规定担当抚养费用。 为了孩子的安康成长,辩论人要求抚养女儿。详细理由有三点:第一,孩子从诞生始终由辩论人抚养,
4、其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方式,被辩论人重男轻女,对孩子不管不问,跟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二,孩子现在不满_岁,日常生活需要母亲照看,且女孩跟随母亲无论从以后的生活还是生理期教育都对孩子有益。三,被辩论人长期跑业务,根本无暇照看孩子,孩子跟随其生活不利用孩子的安康成长。综上,及于孩子成长考虑,由辩论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被辩论人应支付抚养费用。抚养费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抚养费用也是法定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阻
5、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子女不管跟随哪方抚养,对方都要担当抚养费用,据此,依照法律规定被辩论人应支付抚养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双方结婚后,对家庭房屋进展了翻新加工,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学问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夫妻对共同全部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之规定,恳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四、被辩论人应支付辩论人生活困难补助费_元。 辩论人结婚后辞去了工作,
6、在家照看家庭,怀育孩子,不是为了家庭的幸福生活,辩论人是不行能将来之不易的工作给辞去,辩论人之所以这么做,是出于对被辩论人的信任,将后半生,甚至是一辈子托付给了自己最亲近的人。然世事难料,现在被辩论人起诉要求离婚,辩论人现无住房,经济条件比拟困难,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赐予适当帮忙。详细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被辩论人应支付辩论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便辩论人渡过难关,爱护辩论人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 此致 _人民法院 辩论人:_ _年_月_日 附:辩论书副本_份;证据材料_份。 2023辩论的心得体会报告二 辩论人:
7、周,男,汉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xx街楼。 因上诉人文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x3】金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辩论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裁定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一、为什么这样讲,辩论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不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专属管辖制度。首先辩论人想先梳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熟悉。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殊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解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解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
8、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字面含义剖析上述规定,可解读出三个要点,即:不动产、不动产纠纷和不动产所在地。显而易见,精确诠释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是对其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对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则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前提。何为不动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可因以下两个缘由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自然地属于不行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于土
9、地而不行动。由于土地属于肯定不行动的财产,因此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很多物也成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的物。何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自然地与某一地点有着固定不变的联系,此物理的存在地点即是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说明了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确定纠纷由何法院管辖的一种联系因素。所在地与住宅地不同,前者针对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动产的物理性质而设;后者针对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进展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住宅地指其户籍所在
10、地,法人住宅地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法律拟制而设。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 什么是不动产纠纷?对此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说法,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理解有四种观点: 一是不动产纠纷就是涉及不动产的全部纠纷。 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涉及不动产的全部权确认、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互易、赠与、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方面的诉讼。 三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全部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地界不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 四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是指涉及不动产全部权的纠纷
11、,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纠纷,比方关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对不动产的侵权纠纷等,都不应当属于专属管辖意义上的不动产纠纷。 有学者建议为不动产纠纷管辖重新设计的体系,以不动产物权诉讼和不动产债权诉讼的进展划分,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包括全部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债权诉适用任意管辖。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一,就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纠纷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动产
12、有关,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特殊就不动产专属管辖所在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而言,其其次款第三项也规定“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宅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从善意角度理解,法条本身不行能作出自相冲突的规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其次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全部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其次,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比方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担保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司法实务特殊
13、是对于银行贷款案件的审理均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在管辖问题上遵循从主合同管辖地原则,即便单纯就抵押合同提起纠纷,也是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在与不动产关系更为严密的建立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从实践需要的角度动身,曾明确建议:“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上述解释的最终文本没有确定这一条,但在最终文本其次十四条中规定:“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质上认可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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