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准军事化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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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准军事化管理细则试行_煤矿安全管理总结 药监局标准化效劳细则 药监局标准化效劳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标准化效劳型政府机关,推动机关工作法制化、标准化、制度化,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章,结合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要仔细履行宪法和法律给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治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标准化效劳,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其次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巡察员、助理巡察员;各到处长(主任、总队长)、食
2、品安全监察专员、副处长(副主任、副总队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帮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局长或局长托付的副局长主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 第六条局长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并受省政府的托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副局长受局长托付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政府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托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巡察员和助理巡察员按分工帮
3、助局长和副局长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局长、副局长托付,担当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席各有关会议。 第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新闻发言人由局长或局长托付的副局长担当。 第十条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托付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 第十一条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位职责从事详细工作。 第十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打算、命令,在本局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权限,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党组议事规章进展决策,对涉及的重大事项经过局党组会集体争
4、论打算并按程序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全局五年以上长远规划或年度工作规划、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年度工作目标和需要报请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需经局长办公会议争论打算。 第十五条各处(室)提请局长办公会争论打算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建议,必需以全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进展规划为依据,提交争论前应与有关处室或部门充分协商,形成全都意见。对涉及全省性、全局性、长远性和公众利益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治理的重大决策事项,事前应经过专家询问论证,并实行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局长办公会议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催促办
5、理。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和全系统工作人员必需坚决贯彻落实全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四章行政要求 第十七条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根据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工作责任,标准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力量和水平。 第十八条省局起草制定标准性文件、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必需合法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及相应的审核、备案和公开制度,增加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透亮度,标准性文件按要求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进一步确定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审批程序和办证流程,实行部门内审批和监视分别制度,实施行政
6、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为相对人供应便利快捷的行政效劳。 其次十条依据职能职责要求,科学划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治理和效劳不同环节的工作任务、标准、责任,量化到详细岗位。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推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效劳制,为公众办事供应便利的效劳。 其次十一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工作部署 其次十二条依据长远工作规划,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依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准时作出调整。 其次十三条局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工作目标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形成局年度工作意见或要点,准时安排部署,下发
7、执行。 第 药监局标准化效劳细则第2页 二十四条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必需仔细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执行状况。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行政监视 其次十五条加强对各市(州)局和局机关行使权力的监视,促进廉政建立,确保政令畅通。 其次十六条自觉承受省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视,向其报告工作,承受质询、备案行业规章或标准性文件;承受省政协的民主监视,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其次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承受司法监视;同时要自觉承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视,对发觉的
8、问题要仔细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虚心承受各级各部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出的批判、意见和建议。 其次十八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众来信来访,坚持实行主要负责人亲自阅批和局领导接待制度,落实有关处室和详细经办人员责任,确保件件都落实。 其次十九条实行政务公开,承受舆论和群众的监视,对发觉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推动电子政务建立,准时、精确公布政务信息,便利群众知情、参加和监视。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省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局长办公
9、会议:争论打算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分析一个时期的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和食品医药经济进展形势,争论打算重要的工作措施;争论打算长期和年度工作规划、安排,年度资金预算,重大工程、大额资金的安排;争论打算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和下发的重要的标准性文件、打算;听取有关处室和下级部门、单位的专题汇报,讨论详细措施;争论打算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每周一上午为局长办公会例会日。遇特别状况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临时安排召开或打算不开。 第三十三条局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巡察员、助理巡察员、办公室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处室、市(州)局、直属单
10、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依据会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受局长托付,副局长可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或受局长托付的副局长确定。凡拟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争论的议题,承办处(室)应事先做好充分预备,形成比拟成熟的意见,并于会议召开前将提交争论的相关材料送办公室,提前分送参会人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详细负责。 第三十五条因特别状况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召集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请假。 第三十六条局长办公会议召开以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分送各位局领导、局机关各处室和相关单位。会议议决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三十七条依
11、据工作需要,我局可召开专题会议或专业性会议。凡以局名义召开专题会议或专业性会议需报经局长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同意,由相关局领导牵头,局办公室总协调,详细职能处室承办,会后按会议的要求进展督办。 第八章公文处理 第三十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公文处理严格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公文处理要坚持精简、准时、程序、质量等原则。 第三十九条无论上级下发或下级上报以及其他单位传送我局的来文,原则上由局办公室负责进展处理,按程序签收、登记、审核、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催办。 第四十条本局发出的文件或重要资料,按规定的程序起草、核稿、复核、审核、签发、编
12、号、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归档。 第四十一条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名义发出的文件,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局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属于全局性的、综合性的文件,重要的上行文、行政规章、人事任免及奖惩性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或局长托付的副局长签发;属于政策界定范围内或分管局领导职权范围内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若涉及两位以上局领导工作的,应送有关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第四十二条局机关行文坚持确有必要、注意效用的原则,并严格根据行文规章办理。机关公文处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隐秘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大力推动电子
13、政务,积极实施公文的网上传递、交换、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的文件,除涉及国家隐秘的外,应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公布。 第九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需严格执行党中心、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种指示、打算、命令,保持政令畅通。 第四十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体工作人员要争做学习的表率,亲密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进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学问,丰富新阅历,努力为推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四川的跨越式进展作出新奉献。 第四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求实、务实、落实的工作作风,积极发扬团结拼搏、争创一流的精神,仔细扎实地搞好本职工作。领导干部要
14、坚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状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第四十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立有关规定,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决不能以权谋私。 第四十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需坚决执行局机关的各项打算,遵守局机关各项内部治理制度。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打算前,不得有任何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打算相违反的言论和行为。版权全部 第四十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体工作人员要标准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标准效劳、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根据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
15、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治理实施试行方法 物业治理实施试行方法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治理实施试行方法,请大家参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行政治理效能和物业治理水平,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xx省物业治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xx市市区物业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xx政办2023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实施方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及其监视治理。 本
16、实施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立治理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全县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的物业治理活动。 (二)负责指导物业治理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变更、换届工作。 (三)负责物业治理工程招投标活动治理工作。 (四)负责对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 (五)制定、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章示范文本;制定、
17、公布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 (六)依法查处物业治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建立健全相关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物业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小区治理和效劳中的突出冲突;建立物业治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投诉;建立物业治理工作考核制度,对物业治理工作进展考评;指导和监视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治理工作。 (八)组织对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治理综合查验初审工作。协调物业效劳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物业治理移交工作。 (九)做好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的综合查验工作。 (十)负责做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治理、使用工作。 (十一)催促指导物业治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物业治理协会加强行业指
18、导。 (十二)依法做好物业治理其他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物业治理工作,指导村(居)开展物业治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筹备、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之间的物业治理纠纷,协调物业治理与村(居)治理、村(居)效劳的关系。 (三)负责组织召集物业治理联席会议,解决物业治理与效劳过程中发生的冲突纠纷。 (四)负责辖区内物业治理区域调整划分工作。 (五)负责物业效劳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治理移交工作。 (六)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准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催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对业主大会、
19、业主委员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打算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条 村(居)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物业治理相关工作,职责是: (一)参加本辖区业主物业治理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换届工作。 (三)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调解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之间的纠纷。 (四)参加物业效劳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治理移交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未进展物业治理的小区日常治理工作,参加物业效劳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治理移交,指导物业效劳企业实行属地治理的原则。 (六)积极协作、帮助和听从乡镇人民政府做好
20、物业治理相关工作;做好城市治理和文明创立工作。 第六条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各小区沿街房屋违章搭建、乱开门窗、乱挖地下室等违规行为,积极协作帮助县住建局对小区内物业公司和住建局制止无效的违章行为进展查处,催促准时整改,恢复原状。 第七条 县公安、规划、民政、物价、环保、市场、安监、公共资源交易治理、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本方法。 其次章 物业资质和招投标治理 第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效劳业务。物业效劳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效劳工程,应当向物业工程所在地房地产治理部门备案。从事物业治理的人员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21、 凡在我县行政区内建立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下同),应根据规定进展物业治理招标活动。 第十条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含五万平方米)的物业工程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住建局批准,可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一条 新建物业工程的前期物业治理工作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前30日完成,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个内月落实。 第十二条 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
22、原则。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我县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治理。县公管局详细实施我县物业治理招投标工作。招标单位向县公管局申请招标前,需将小区物业用房、水电图纸、道路绿化等物业配套设施、物业修理保证金缴纳状况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方可招标。 第十四条 物业治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公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有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要向物业主管部门缴纳五万元以上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由县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监视治理。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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