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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纪委监委对于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实施细则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巡察巡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标准和加强对中心、省委巡察和市委、区委巡察整改的日常监视,强化巡察巡察成果运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进展,依据中心、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将催促巡察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视的重要内容、工作职责。 第三条日常监视的对象是担当巡察巡察整改任务、被巡察单位、属于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监视范围内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日常监视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主动靠前、深入一线,标本兼治、注意预防的工作原则。 其次章日常监视内容 第五条党委(党组)履行巡察巡察整改政治责任状况。是否把巡察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点任务,专题讨论部署;是否把党的领导贯穿巡察巡察整改全过程,推动整改的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快速、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履行“一岗双责”;领导干部是否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是否做到主动认领、即知即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担当巡察巡察整改任务和被巡察单位是否按要求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对比检查、剖析缘由、举一反三。 第六条巡察巡察反应问题及建议整
3、改落实状况。整改方案是否准时出台,是否突出讲政治要求,是否把责任落实到详细部门和详细人员;是否按要求建立整改台账并定期梳理汇总;是否抓住突出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因事制宜,制定有效措施,准时调度推动,逐项销号办结,确保每个问题都清仓见底、见人见事、处理到位;是否向社会通报有关工作状况和整改成果,自觉承受监视。 第七条巡察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办理状况。是否把核查处置巡察巡察移交问题线索摆到重要工作日程,仔细讨论部署落实;是否根据有关治理权限,对接收问题线索准时分拨办理,加强跟踪督办;是否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优先处置、快查快办、逐件落实、按时办结巡察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确保案件质量。 第八条建立长效机
4、制状况。是否仔细分析总结整改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形成管长远、治根本的制度机制;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详细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稳固和扩大巡察巡察整改成果;是否对不科学、不健全的制度进展标准完善,增加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强化制度执行,把制度刚性约束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形成权力制约监视“长期立”机制,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体制机制。 第九条注意发觉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和“过关怀态”;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做外表文章,以出台制度代替整
5、改,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是否存在线索处置不严厉不准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问题,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铁的纪律推动整改工作。 第三章日常监视方式 第十条区纪委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和区委组织部相关业务负责同志适时列席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工作状况汇报会;参与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应巡察状况会议、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反应巡察状况会议;列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十一条区委巡察办要准时组织对被巡察党组织在反应后报送的整改方案、整改良展状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状况报告等进展审核,并分送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区委组织部相
6、关业务负责同志参阅,汇总意见,报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展再反应。 第十二条区委巡察办会同联合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督查组,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完成状况开展实地督查,形成报告,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五人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区委巡察办对问题线索进展初步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移交给案件监视治理室,由案件监视治理室分送对口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十四条坚持全面监视和重点监视相结合,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相统一,围绕巡察巡察整改落实主要任务,特殊是对巡察巡察指出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专项监视,前移监视关口,深入整改一线,实施重点精准监视,确保整
7、改实效。 第十五条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组建立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特地台账,并优先处置、集中办理,巡察反应3个月内问题线索应全部处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结。 第十六条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适时召开整改日常监视状况汇报会,听取监视检查部门、相关业务负责同志审核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良展状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状况、以及后续整改状况报告。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对监视整改落实状况定期进展汇总,相关材料抄送区委巡察办。 第四章日常监视成果运用 第十七条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对反映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准时跟进,动态解决基层党建工作、党组织建立、党员队伍建立等存在的问题,并依据巡察巡察整改评估状况,评定实
8、绩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综合日常监视状况,在集中整改期间,对整改缓慢的党组织可发督办函、现场督办或对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进展约谈。在长期整改阶段,对需要重点关注解决的问题,特殊是完善制度规章、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监管风险等,可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第十九条在集中整改完毕后,结合整改评估状况,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整改职责、不落实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新官不理旧账”的,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厉追责问责。 其次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纪委监委对于巡察巡察整改日常监视实施细则二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巡察整改监视,推动巡察整改
9、落实,依据中国共产党巡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心巡察工作规划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巡察整改监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心巡察工作方针,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政治巡察定位,落实县委巡察工作规划,加强巡察整改监视检查,做深做细做实巡察“后半篇文章”,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长、向纵深进展。 第三条巡察整改监视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根据职责任务,亲密协作,有序连接,抓好落实。 第四条巡察整改监视中,县纪委监委的职责和任务: (一)把催
10、促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视的重要内容,对整改工作进展全面监视。通过调阅资料、实地调研督导、参与民主生活会、发函督办、回访督查、约谈函询等方式,加强常常性催促检查。定期梳理整改良展状况,动态分析整改成效,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精准发力,持续跟踪督办,整改监视状况定期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突出工作重点,紧盯关键环节,重点监视被巡察党组织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落实状况,指导乡镇纪委和有关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好监视责任。在整改部署阶段,重点监视被巡察党组织及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重视程度、安排部署、整改方案等;在集中整改阶段,重点监视是否真整实改、全面整改、彻底
11、整改;在集中整改之后,重点监视未整改到位的事项是否持续整改,整改成果是否稳固,是否建立长效机制。 (三)把监视巡察整改与问题线索处置、政治生态研判等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增加巡察监视威慑力,促进形成巡察监视和纪律监视、监察监视、派驻监视的整体合力。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优先办理,自承受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县委巡察办反应办理状况。 (四)对监视发觉和巡察移交的干扰巡察工作或者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严厉问责追责,典型案件通报曝光。依据巡察整改监视状况,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展集中督查、专项督查等意见建议。 第五条巡察整改监视中,县委组织部的职责和任务: (一)把催促巡察整
12、改与组织部门选人用人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巡察反应的党的领导、选人用人、领导班子建立、干部队伍建立、基层组织建立、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方面问题,统筹催促抓好整改。 (二)把日常了解干部状况和巡察结合起来,动态解决班子建立、队伍建立存在的问题。 (三)依据巡察整改监视状况,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展集中督查、专项督查等意见建议。 第六条巡察整改监视中,县委巡察办的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巡察整改监视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催促协作、汇总报告等工作。 (二)巡察反应后,建立完善巡察发觉问题、移交问题线索等清单,加强
13、巡察整改台账治理,做好巡察整改监视的根底工作。 (三)向县纪委监委移交巡察反应意见和巡察发觉的问题线索;向县委组织部移交反应意见,向相关县级领导干部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其主管或职责范围内巡察发觉的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督查督办。 (四)了解把握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和问题线索状况,定期汇总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集中办理状况和巡察整改监视状况,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开展巡察整改集中督查、专项督查及问责追责等建议。 (五)催促被巡察党组织仔细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抓好巡察整改,按要求报送巡察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帮助审核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并向县委巡察工
14、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状况汇报时点人点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打算的事项以及县委主要领导、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进展督办并准时报告。 第七条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和县委巡察办分别确定详细承办股室,明确详细责任领导和特地联络人员,加强联系沟通,讨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状况或重大问题,提交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打算。 第八条县委巡察办加强组织协调,请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人列席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准时将中心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巡察巡察工作精神,通过适当形式传达学习,作为跟进监视、催促整改的指导依据。 第九条巡察期间
15、,对巡察发觉的群众反映剧烈、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准时解决的违反中心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县委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立行立改”建议的,县委巡察办准时通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进展跟踪了解、督查督办。 对巡察发觉的重要问题线索,确有必要准时办理的,县委巡察办报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移交县纪委监委办理,办理状况准时反应县委巡察办。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有拟提拔人选的,县委组织部或干部考察组应当征求县委巡察组的意见。 第十条县委巡察办会同县委巡察组优化反应流程、突出重点内容、明确整改要求,增加巡察反应的权威性针对性。县委巡察工作领导
16、小组成员或县委巡察办负责同志,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同志参与被巡察党组织巡察反应会。 第十条巡察反应后,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授权县委巡察办)向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通报有关状况,移交巡察反应意见等材料。 第十二条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依据每轮巡察移交状况,制定巡察整改日常监视工作方案,派员参与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加强指导督导,持续跟踪督办巡察反应问题整改,催促做好整改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县纪委监委于每轮巡察反应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方案;每轮巡察反应后3个月内审核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状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状况报告,以及后续整改状况报告,县委组织
17、部、县委巡察办帮助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供应县纪委监委,汇总整理后准时反应被巡察党组织。 第十四条每轮巡察反应后1个月、6个月,县委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整改状况汇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每轮巡察反应后6个月,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巡察办共同组成督查组,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状况进展全面督查。 第十六条县委巡察办向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问责追责的建议后,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应仔细进展调查处理,准时将处理状况反县委巡察办。 第十七条县委巡察办加强对巡察整改状况的统等协调、跟踪催促,建立巡察成果运用治理台账,通过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状况,将整改落实状况纳入向县委汇报的年度工作状况报告。县纪委监委定期汇总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状况,并通报县委巡察办。 第十八条县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回头看”时,充分听取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巡察整改日常监视状况通报。依据工作需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担当日常监视职责的相关料室派员参与巡察“回头看”,持续强化再监视。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解释详细工作由县委巡察办担当。 其次十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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