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垃圾危害的心得体会生活垃圾调查感受(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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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查垃圾危害的心得体会生活垃圾调查感受(3篇)对于调查垃圾危害的心得体会一 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为我们供应了如此漂亮的环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和城市人口的高度集中,生活垃圾的产量正在逐步增加,我们这个家园正在被垃圾所包围。 据调查,北京市生活垃圾的3%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4万吨;上海市生活垃圾的7%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9万吨;天津市每年废旧塑料包装物也超过10万吨。 为了保持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让我们的家园更漂亮,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积极宣传白色垃圾的危害,少用塑料袋,多用环保袋。 2.利用休息的时间,组织一些好友到街上去捡一些被人遗弃的塑料袋等
2、白色垃圾,为大街做个“美容手术”。 3.拒绝使用一次性餐具。 4.间或用了塑料袋,也要一袋多用,如:在菜市场买菜的塑料袋,拿回家还可以装垃圾。 5.超市里装菜的袋子也可以换成绳子,用绳子绑住菜还可以便利拿。 广阔市民们,让我们专心去关注环境的变化;用热忱去传播环保的概念;用行动肩负起环保的责任。让我们以不让地球被白色掩盖为目标,去动吧! 建议人: 日期: 对于调查垃圾危害的心得体会二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立,提升文明城市创立质量,稳固文明城市创立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
3、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视治理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供应效劳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治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遵循“科学治理、绿色进展,政府推动、全民参加,示范引领、持续推动,制度保障、长效治理,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治
4、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并实施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条城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和日常工作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负责全市生活垃圾设施建立以及运营的治理工作;负责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视治理工作。 进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程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争取中心、省级工程和资金支持。 财政主管部门履行本级财政资金保障职责,协作有关部门争取中心、省级资金的支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立的规划治理和用地保障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
5、责催促、指导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立,加强回收企业的治理,推动回收网络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对接;指导超市、专业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视和指导有害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立、运营监管,标准有害垃圾收运、储存、处理;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过程进展环境污染防治监视;开展有害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 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催促物业效劳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物业效劳示范工程、物业效劳示范企业等评定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视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建立并实施校
6、园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 新闻媒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催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宣传工作。 卫生安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催促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催促餐饮效劳单位、农贸市场等做好厨余垃圾收集及分类相关工作。 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相关税收优待政策。 交通运输、水务、公安交警、司法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方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治理”原则,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实施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生活
7、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的规划预备、宣传发动、人员培训、设施建立和组织实施等。 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报刊、播送、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学问宣传、普及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宣传教育基地。 第七条鼓舞环境卫生、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餐饮、旅游、物业效劳等行业协会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培训和评价,指导和催促其会员单位参加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舞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效劳等方式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活动。 第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立和治理,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标准。 第九条车站、机场、码头、
8、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公园、旅游景区(点)、商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新(改、扩)建的建立工程,应当根据规定和标准配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依据需要配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立、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总概算。 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应当同步配建蔬菜瓜果等就地处置设施。 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场所、建立工程、市场已经建成,但未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或者就地处置设施的,应当由现经营治理单位补建。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9、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撤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因工程建立、公共利益等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撤除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展处理。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并根据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相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急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急废物,包括灯管、电池、家用化学品和家用过期药品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前款规定标准,国家、省有调整的,遵照其规定,
10、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适时进展调整和宣传。 第十二条住宅区、办公区域、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应当依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的实际需要,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符合资质的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回收; (三)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严禁与其他垃圾混合收集,不得随便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厨余垃圾应采纳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盛装; (四)其他垃圾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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