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合唱教学计划范文小学合唱训练教学计划(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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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儿合唱教学计划范文小学合唱训练教学计划(6篇)关于少儿合唱教学规划范文(精)一 乙方:_学员 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同时也为了更好地标准培训课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订了以下协议: 一、学习周期:自_年月日到_年月日共计个月) 二、学习时间:_ 三、甲方权责: 1、甲方供应合格的具有教学阅历的专业教师以保持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及教学质量。 2、甲方必需为乙方供应专业的学习场所用于开展学习效劳。 3、甲方会为乙方建立学员跟踪档案以准时反应学员学习状况。 四、乙方权责: 1、在有效学习期内,若乙方因私人缘由不能来上课,须提前一天告知甲方。若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根据原订教学规划而没有
2、上的相应课时费用。 3、乙方务必保证按时按量的完成学习任务。 4、假如由于乙方之缘由致使学习目的无法完成,则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5、甲方供应的内部教材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擅自将内部资料告知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 五、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在达成全都意见的根底上以书面形式进展。 2、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协议的打印内容为准,任何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商定均视为无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法定监护人签字: 日期:日期: 关于少儿合唱教学规划范文
3、(精)二 敬重的各位领导、各位家长、各位教师、亲爱的营员们: 上午好! 在这骄阳似火,热浪翻滚的夏日里,经过大家前期紧急的筹备,我们xx体验及传统国学夏令营成功开营了!这无疑给我们酷热的夏季带来一阵凉爽。七月,是收获的季节,绽放着丰收的喜悦,上半年陈仓教师乐队、少儿合唱团的胜利组建以及各类大型活动的胜利举办,都彰显着陈仓素养教育的活力与魅力。在这金色的七月,让我们放飞幻想,共同成长;20xx年陈仓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暑期“xx体验及传统国学”夏令营开营仪式现在开头!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参与此次夏令营的各位领导和教师,总筹划: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张xx 国学教育负责人:张xx 94106部队政治处
4、副营职干事,营员纪律教育工作负责人:刘xx夏令营组织及后勤保障负责人:魏xx 班主任及生活辅导教师:杨xx 班主任及衰弱操辅导教师:苏xx 书法教学及宣传负责人:郑xx 让我们把最热闹的掌声送给各位领导和教师。 第一项: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其次项:授营旗,有请张妮主任为营员代表授旗 第三项:下面让我们用最热闹的掌声有请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张妮为开营仪式致辞。第四项:下面掌声有请活动中心夏令营带队教师魏亚红发言,掌声有请第五项:下面掌声有请营员代表魏晓天发言 同学们,为期五天夏令营生活,将为你们搭建沟通沟通的桥梁,使你们能够了解中国的传统文化,畅游学问的海洋,感受大自然的美。在这五天中,盼望营
5、员们不怕苦不怕累、积极进取、勇争上游。第一次远行的孩子们,我们的夏令营承载着你们的盼望和信任,盼望大家相互包涵、步调全都,互助互励,共同取得进步! 各位家长,请信任我们,信任我们的营员,让我们为这充实美妙的历练行动起来!同学们,生命因沟通而制造,因沟通而精彩,因沟通而欢乐,我想通过五天紧急的互动沟通,同学们肯定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最终,感谢同学们的踊跃参加,也感谢各位家长的支持,预祝夏令营圆满胜利! 夏令营开营仪式现在完毕,让我们一起动身。进展第一项内容:全体营员合影! 关于少儿合唱教学规划范文(精)三 人寿保险公司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参考文本)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
6、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安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安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头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头担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
7、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连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
8、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有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斗、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博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
9、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根据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10、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连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缺乏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到达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供应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安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
11、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状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一样的合同条件削减保险金额,本合同连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其次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照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
12、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殊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照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安康状况。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
13、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前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担当由于通知拖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行抗力致拖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14、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保险金申请给付手续同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
15、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险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如为监护人,应供应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 5.本公司要求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可以免交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
16、申请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毁灭。 第十五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假如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归还。未能准时归还的,则全部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缺乏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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