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法总论相关案例.pdf
《2023年民法总论相关案例.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民法总论相关案例.pdf(2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案 例 2-3-1某甲与某乙均为某村农民。为了组织销售本地土产,某乙雇佣某甲进行土产收购。一日,某甲与某乙在工作途中,某乙不慎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上摔倒,摩托车也翻倒在马路中央。某甲上前救助某乙时,身后忽然驰来一辆农用拖拉机。拖拉机不仅将某乙的摩托车撞翻,并且还拖倒某甲,并将某甲摔了出去。由于摩擦,摩托车的汽油燃烧起来。某甲因被摔而昏倒在汽油之中,并被烧成重伤。拖拉机司机肇事后开车逃逸,行动尚有自由的某乙也未及时扑灭某甲身上的火焰。事后,某甲因治疗烧伤而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由于拖拉机司机已逃逸,某甲对某乙规定进行经济补偿。但某乙一再推脱,不愿给予补偿。在以上事例中,某乙在道德上是
2、否具有补偿义务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则可以找到更加明确清楚的答案。一方面,某甲与某乙之间存在着劳务协议关系,可以合用我国 协议法的相关规定。根 据 协议法第 6 0 条的规定,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应履行约定的义务以外,还应根据协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即使某乙当时已失去了自由行动的能力,无法履行救助义务,他也仍应对某甲的损失进行一定补偿。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可认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民事权利作为私权,体现权利人的私益,涉及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3、和人身利益,它是依法产生的,因此,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民事权利存在于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私法关系中,权利也由私法规定和保障。案例分析2-3-3全国首例虚拟财产2 0 23年 12月 1 7 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终审判决,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须对游戏玩家李宏晨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从2023年起,24岁的李宏晨陆续花费了数千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钞票,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数十种。但今年2月,他忽然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没有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的一种。玩家参与游
4、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据此,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 5张爆吉卡的价款4 2 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 14 0元。事件回放:2023年2月,红月玩家李宏晨猛然发现,自己的I D内的所有虚拟装备都不翼而飞,涉及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2个毒物等物品。事后他与北极冰公司联系,经查这些装备已被转移给玩家SHU I LIU001 1 o李宏晨向游戏运营商索要盗号者的具体资料被拒绝,到公安机关报案又因相关法律欠缺而无法备案,于是以侵犯其私人财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规定北极冰公司赔他丢失的各
5、种装备,并补偿精神损失费1 0000元。本 案 焦 点:焦点一虚拟财产丢失谁的错;公司认为,作为游戏经营者,他们已尽力采用了安全防范措施。红月服务器有非常好的防火墙,运营两年多来没有被真正入侵的记录;玩家每次进入游戏都会有警示内容提醒玩家注意安全防范。焦点二虚拟财产该不该保护,被告并不认同,称游戏装备是“一堆电脑数据”,自身不具有价值。除此之外,目前有关玩家对网络游戏中的物是否具有所有权、虚拟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虚拟物品的具体补偿标准是什么等相关问题,国家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焦点三虚拟财产如何补偿.法院认为,红月黑名单”反映出“红月”服务器有外挂,即软件存在漏洞,有被黑客袭击的也许性。因被告
6、不能证明其在安全防护措施方面无懈可击,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李宏晨提出享受1 0 0 0级玩家待遇的请求,因没有确凿证据法院没有支持。法院同时还驳回了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焦点四保护虚拟财产何时立法2 0 2 3年1 2月1 8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玩家玩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以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应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补偿经济损失1 5 6 0元(购 买1 0 5张爆吉卡的价款4 2 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
7、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对这一审判结果,李宏晨和北极冰都不满意,继续提起上诉。提醒:虚拟财产涉及两点一、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二、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涉及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限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涉及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公民的财产既涉及有形的,也涉及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
8、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通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讨论:1、原告对虚拟装备是否有支配权?2、原告的请求权是什么类型的请求权?协议上的请求权作为第一顺序考虑。3、被告行使的是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的抗辩权?4、原告可否行使协议的解除权?2-3-4 案例分析某甲有一架5 0 0万像 素 的“索尼”数码照相机。其同事某乙因到外地旅游,借用该相机。但因途中保管不善,相机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300万 像 素“加能”数
9、码相机作为补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规定补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此予以支持。在这个事例中,“索尼”相机归某甲所有,表白某甲对此具有所有权,也 是“对世权利”。在没有出借之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某甲有权规定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都履行不侵害这一所有权的义务(某乙当然也负有这一义务)。然而,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规定损害补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补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只能是某乙,因此属于“对人义务”。案例分析3-5哥哥争着赡养母亲状告弟弟未获支持因争着赡养母亲哥哥将弟弟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不同于普
10、通意义上的赡养纠纷,判决驳回哥哥的诉讼请求。原告莫西久、刘自娥系莫张氏的大儿和大儿媳,被告莫西华、王桂华系莫张氏的二儿和二儿媳。莫张氏在丈夫去逝后在原、被告家轮流居住生活。2023年 4 月至今,莫张氏一直在二被告家居住生活。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将莫张氏交其赡养,由其承担生养死葬费用。赣榆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莫西久、被告莫西华系莫张氏所生子女,赡养母亲莫张氏是原、被告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莫张氏作为赡养权利主体,有权选择、接受赡养方式,有权决定在被告家居住,由二被告照顾起居生活。且二被告在履行赡养义务过程中并没有对二原告履行义务产生妨碍。履行赡养义务有多种方式,莫张氏的饮食起居由二被告照
11、料,并不影响二原告通过其他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原、被告与莫张氏存在赡养权利义务关系,但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二原告请求履行赡养义务的主观愿望是善良的,但其诉讼请求,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这是一起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赡养纠纷。赡养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主体有两方,一方为赡养的权利主体,即父母,另一方为赡养的义务主体,即子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规定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作为赡养的权利主体,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该类纠纷。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提起诉讼的原告并
12、不是赡养的权利主体,而是作为赡养义务的主体:大儿和大儿媳。这就导致了一个现象:义务人起诉另一义务人规定行使权利人的权利。本来应当由权利人行使的权利反被义务人作为诉讼请求诉请法律保护,有越俎代庖之嫌。这个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及分析方法此类案例的特点是,行为能力问题经常与订立协议、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一起。例如: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 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批准为由,找到商场规定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
13、母的这一规定?此类案例分析方法是:在理解案情基础上,对的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限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无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等,从而拟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成16周岁以上,其收入可以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 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 于“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无权规定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规定。案例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生活案情张某与李某依法登记结婚,生有一
14、子李男。后来,张某与李某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给李男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当李男1 6岁时,他无法忍受父母无休止的争斗,一气之下外出打工,自己挣钱勉强维持生活,以摆脱“战争”不断的家庭。张某与李某最终走上法庭,规定离婚,双方表达儿子随谁生活都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因李男不满1 8周岁,必须征求李男的意见。李男表达“谁也不跟,自己单过”。分歧意见如何解决此案子女的抚育问题,合议庭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解决张某与李某的离婚问题,不解决子女抚育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李 男 已 满1 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可以维持生活,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案不存在解决子女抚育问题。再一种意见认为
15、,李男虽打过工,独立生活过一段时间,但毕竟只有1 6岁,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解决他的抚育费问题,同时尊重本人意见,不解决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问题。第四种意见认为,李男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从监护权角度考虑,不能绝对尊重本人意见,应当判决李男随父母一方生活,对方给付抚育费。分析第四种意见对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本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李男有过收入,但未达成本地群众-一 般生活水平,且现在又无收入,应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解决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应当同时解决子女抚育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李
16、男属未成年子女,必须得到父母的监护,监护权不应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否则对子女成长不利,给社会增长承担。所以此案不能绝对听任李男“谁也不跟,自己单过”的意愿。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子女李男随张某一起生活,李某给付子女抚育费每月200 案例分析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解决 案情介绍 刘汉柱与孙秀兰于19 9 2 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光,一女刘枝。刘汉柱后来下落不明。从此,刘秀兰一人担负起抚养刘光、刘枝的义务。19 9 8 年,孙秀兰在无奈中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刘汉柱死亡。法院公告后于19 9 9 年宣告刘汉柱死亡。刘汉柱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及其子女将原属刘汉柱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宋金光,双
17、方当事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得房款三人予以平分,将刘汉柱的一块金表分给了刘光,一对玉手镯分给了刘枝,家具留给了孙秀兰。2 0 2 3 年孙秀兰与胡仁结婚,家具一并带至胡家。2 0 2 3 年,刘汉柱 归 来(刘一直没有再婚),见此情形,深感痛苦,随向法院申请撤消死亡宣告。之后,又提起诉讼,规定确认胡、孙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由自己和孙自行恢复婚姻关系;返还原属于他所有的所有财产(涉及房屋、金表、手镯、家具等)。在诉讼期间,刘汉柱因病死亡。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汉柱在2023年留有自书遗嘱一份,称在其死亡后,金表及一对手镯归其妹刘冬梅所有。刘冬梅以此遗嘱,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思
18、考问题1.刘汉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1 .刘冬梅能否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3、刘汉柱与别人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如何?参考答案1.刘汉柱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满足,由于刘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和胡仁的结婚符 合 我 国 婚姻法的规定,是有效的。刘汉柱的第二项诉讼请求部分可以得到满足,部分不能得到满足,其中金表、手镯、家具等应当返还给刘汉柱,但刘汉柱不能规定宋金光返还房屋,宋金光与孙秀兰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1.刘冬梅的规定可以得到满足。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刘汉柱与别人的婚姻关系有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19、行)第3 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法 院19 9 9年宣告刘汉柱死亡,不管刘汉柱是否知道该死亡宣告,自法院死亡宣告之日起,刘汉柱与孙秀兰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刘汉柱与别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此案最终的解决是维持孙秀兰和胡仁的婚姻关系,金表、玉镯归刘冬梅所有,家具返还刘汉柱,在刘汉柱自然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刘光、刘枝继承,出卖房屋所得价款由孙秀兰、刘光、刘枝适当返还给刘汉柱,刘汉柱死亡后由刘光、刘枝继承,孙秀兰对刘汉柱的家具、出卖房屋所得价款没有继承权,由于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于2023年1月份合作开办一酒店,起名为红绿蓝酒店
20、,每人投资1 0万元,大家推举甲为酒店的负责人,约定赚钱平分,亏损共担。同年6月份,甲与其他三人在经营中发生矛盾,遂退出合作。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由于当时合作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9月份,乙和丙丁发生矛盾,乙也退出合作,并带走了自己10万元的投资及应分的红利。当时乙与丙丁商定,甲的10万元本金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 1 2月份结算后,丙丁二人散伙,并商定甲的本金及红利,每人偿还一半。丙依约偿还了甲的52 0 23元,而丁散伙后经营服装生意亏本,无力偿还甲的剩余本金及红利。思考问题1、对于甲的1 0万元投资及4 0 00元红
21、利,应当由谁负责偿还?2、假如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10万元投资及4 00 0元红利,丙、丁二人能否向乙追偿?3、假如乙在5月份为自己购买小轿车一辆,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贷款1 3万元,后来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伤,乙无力归还贷款,银行将乙起诉到法院,规定乙归还欠款,并且,向法院举证证明乙与甲丙丁有合作生意,可以执行其在该合作的财产。与此同时,红绿蓝酒店的债权人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也因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将甲乙丙丁诉至法院。此两案皆由某法院的同一名法官审理,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主张其对红绿蓝酒店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于甲的1 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
22、乙丙丁应当负责、甲退伙时,由于当时合作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此为针对甲退伙的约定,与法律规定并不抵触,应依当事人的意志办理。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作经营,对甲的债务性质上为合作的对外债务,因此,应当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2.可以。合作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作经营,合作人对外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合作人追偿。虽然乙于甲退出后3个月也退伙,但其并未分担此债务,因此,丙丁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1 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有规定乙承担其必要份额。3.可以得到支持。当合作组织有对外债务,合作人也
23、有个人债务时,应当采用“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作的债权人立足于合作的财产,合作人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的财产。合作的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作的债务;合作人的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案例分析 因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案情介绍2 0 2 3年10月6日,马泰在集市上购得赵宝山的奶牛一头。当时,赵宝山谎称,该牛是在2023年7月2 5日配的种,已有近3个月没有发情,现已怀孕揣犊。马泰听信此言,当即以3 0 0 0元的较高价格与赵宝山成交。但待其将牛牵回数日,发现该牛又发情,并没有怀孕揣犊,遂找到赵宝山,规定退牛还款,并补偿自己饲养奶牛的草料费。赵宝山辨称,牛是你自己相中当面成交的,不能翻悔,拒绝
24、退还价款。为此,马泰向本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思考问题1、本案双方买卖奶牛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2、应当如何解决本案?参考答案分析本案,一方面要意识到 民法通则与 协议法关于因欺诈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立法差异。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协议法则采区分原则,除因欺诈手段订立协议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将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的协议归入可变更、可撤消行为之列。考虑到本案发生在协议法颁布以前,以民法通则规定为准分析如下:本案原告以300 0元较高价格购买被告奶牛的行为属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5、。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所谓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故意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结识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其特性,一是欺诈的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二是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违反了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本案被告赵宝山在出卖奶牛时,捏造虚假情况,谎称奶牛已怀孕瑞犊,原告马泰信认为真,以3 000元的高价购买被告的奶牛,违反了自己的真实意思,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民法 总论 相关 案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