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许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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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壹】行政许可概述I 行政许可的特征1.外部性:是一种外部性许可,不包括内部审批和隶属关系审 批;2.依申请性: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3授 益 性: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4.要式性: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5.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类型1 .普通许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即禁止的解除。一般没有数量控制。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符合条件即应当予以准许。2.特许事项被许可人要交费、有数量限制。行政许可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被许可人要承担提供普遍服务、不得擅自歇业等公益义务。在适用信赖保护原
2、则进行行政许可补偿诉讼时,程序上是先申请行政机关补偿,不服后再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并且被许可人获得的是按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的补偿数额,而不是按实际损失的数额。3.认可一般需要考试,与人的身份能力有关。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4.核准依据的主要是技术标准、技 术 规 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客观性。一般需要实地检测、检验、检疫。没有数量限 制,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5.登记未经登记从事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对申请材料只作形式审查,通常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制度不应当只是简单的许可证核准与颁
3、发行为,更重要的是对被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1 )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 则;(2)公 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3)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便民原则;(4)保 证 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述权、申辩权和提供法律救济的原则;(5)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生效许可并给予补偿的信赖保护原则;(6)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贰】行政许可的设定I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1.一般性指导原则四个方面: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2.可设定事
4、项原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 要 有 行政许可法第1 2条规定的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总起来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的公共相关性特定活动。(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 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 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 品,需要按照技术
5、标准、技 术 规 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3.设定许可的优先原则如果通过实行以下原则能够解决行使自由权的公共相关性问题,就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因 此,以下原则具有设定优先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解决。4.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四类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 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解决。|行政许可的
6、设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是国家机关创制有关行政许可权利义务的活动,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设定权限是关于在相关国家机关中分配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制度。只能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1 .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1)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2)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
7、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通过前述设定的优先原则所列方式解决 的,经过报国务院批准的程序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2.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国务院可以以决定的形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的形式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1)国务院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尚未制定法律;在有必要的时候;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 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法 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条件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法 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
8、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规定的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制定具体规定的规则有二: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4.行政许可设定的禁止事项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经常性许可)和省级政府规章(有权设定临时性许可),但不得设定以下三项许可:(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
9、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注意】以上三类许可事项只能由中央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1.行政许可设定的起草程序起草单位有两个重要程序义务:(1)听取意见:应当采用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2)说 明 情 况:向制定机关就设定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2.行政许可设定后的评价程序(三个方面)(1)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上述设定优先原则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许可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实施机关的适时评价。评价内容是实施情况和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评价意见向设定机关报告。(3)社会
10、公众的评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接受意见的是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3.附条件停止实施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原则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地区停止实施行政许可:(1)许 可 事 项: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2)立 法 文 件:设定该许可的必须是行政法规。(3)前 提 条 件:该事项能够通过 行政许可法第1 3条 的4种途径加以解决。(4)申请主体:仅限于省级政府。(5)批准主体:国务院。【叁】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I 行政机关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省级政府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2.一
11、个机关内的多个机构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需要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3.并联审批: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内部转送有关部门审批,并由该部门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4.联合办理由不同部门分别接受与审批许可,只是办公地点集中在一个大 厅 进 行,称为一站式服务。实施行政许可的名义、行为效果的承担等,都由各行政主体负责,不发生任何实质上的变化。|被授权的组织L授权依据是法律、法 规;2.被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被授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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