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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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第 一 条 管 理 原 则 坚 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 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资金管理体制,立足于增强灾区自身经济活力和内在的抗灾能力。第二条 救灾款物来源财政预算自然灾害救济款,上年结余的财政预算救灾资金和募捐款物,上级分配、补助的救灾款物以及当年向社会募集的救灾款物。第三条救灾款使用原则、范围及申请1、救灾、救济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重点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的特困灾民、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 得 钱(粮)劳挂钩,不得擅
2、自扩大使用范围。2、救灾款使用范围分别是:(1)救灾救济资金: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在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2)春荒、冬令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冬令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3、救灾款的申请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灾损,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灾害及灾区的详细资料;受 灾 村(居)委会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四条社会赈灾募捐款物的管理1、募捐款物的筹集原则因灾需开展社会募捐时,必须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民政部门设立赈灾募捐办公
3、室,负责日常工作。赈灾募捐所筹集的救灾款物统一归民政部门设立的赈灾募捐办公室管理。2、募集资金的管理分别设立捐款者填写的单位、个人捐款登记簿;赈灾募捐办公室经手人统一开具(一式三份)合法收款收据,并将收据联交给捐赠者;赈灾募捐办公室在银行设立“赈灾募捐款专户”;对通过邮局、银行汇入募捐办公室或专款帐户的募捐款,募捐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及时查收,并负责将收据、感谢信、证书邮寄或派专人送给捐赠者,对用匿名、化名捐赠或捐赠者联系地址不详的,要设立专册登记;县民政局设立“赈灾募捐”财务专帐,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3、募集物资的管理分别设立由捐赠者填写的单位、个人募捐物资登记簿;赈灾募捐办公室经手人统一开
4、具(一式四份)赈灾捐赠物资收据,并将收据联交给捐赠者;赈灾募捐办公室经手人清点数量后,持赈灾捐赠物资收据(入库联)将物资送往指定仓库,交仓库保管员凭入库凭据验收物资后,记入赈灾物资登记簿;大批量募集的衣、被、大米等物资的分类、汇集、整理、运送,原则上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分别负责。由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集中汇集后,将数量、种类报赈灾募捐办公室,按募捐办公室指定的地点由捐赠者直接送往受援地,由受援地向捐赠者开出赈灾捐赠物资收据。捐赠者应将收据复印件交同级赈灾募捐办公室。第五条 救灾款物分配审批 救灾款物的分配由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灾损、灾情提交分配预案,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救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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