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建筑合同范文九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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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 精 选 建 筑 合 同 范 文 九 篇 建 筑 合 同 篇 1甲 方:乙 方:甲 方 将 位 于 公 司 伙 食 团 位 置,建 盖 职 工 自 住 用 房 的 建 设 施 工 工 程,经 双 方 协 商 承 包 给 乙 方,并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就 该 建 房 工 程 的 施 工 承 包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工 程 形 式:1、此 次 建 房 的 施 工 承 包 方 式 为 乙 方 包 工 不 包 料,材 料 由 甲 方 供 给,乙 方 负 责 出 工 建 设 并 自 行 解 决 建 设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所 有 设 备,甲 方 提 供 用 电 用
2、 水,施 工 人 员 吃 住 由 乙 方 自 理;2、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施 工 安 全,全 程 对 施 工 安 全 负 完 全 责 任,因 施 工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伤 亡 事 故 由 乙 方 完 全 负 责 任,以 甲 方 无 关;3、甲 方 提 供 乙 方 建 盖 平 面 图 和 说 明,建 盖 要 求 按 乙 方 提 供 的 方 法 采 用 空 心 砖 建 盖,但 必 须 要 保 证 建 盖 房 的 安 全 性。二、工 程 价 格 和 承 包 内 容:建 盖 的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2 4 1平 方 米(不 含 伙 食 团 改 造 的 住 房 及 过
3、道),甲 方 将 包 括 挖 基 础、地 梁、砌 砖、墙 面 抹 平、屋 面 顶 的 建 筑 施 工 全 部 包 工,承 包 给 乙 方(其 中 包 括:贴 地 板 砖、踢 脚 线、供 排 水、电、卫 生 间 设 施 安 装,如:蹲 便 器、冲 水 箱、梳 洗 镜、镜 前 灯、立 柱 式 洗 脸 盆、毛 巾 台 架、淋 浴 管、镀 锌 铁 皮 热 水 箱、门、地 破、墙 砖。各 房 间 门 窗、防 盗 栏、泡 沫 板、山 墙 不 锈 钢 孔 网、水 表、电 表 等)。乙 方 施 工 承 包 单 价 为 每 平 方 米 170元,预 算 总 价 40970元,最 终 工 程 结 算 总 价 按
4、实 际 完 工 建 筑 面 积 计 算。三、施 工 要 求:1、基 础 根 据 地 质 要 求 开 挖 深 度;2、严 格 按 建 筑 施 工 规 范 施 工;3、乙 方 必 须 保 证 施 工 质 量 和 安 全,完 工 后 由 甲 方 按 照 施 工 规 范 进 行 验 收,如 质 量 出 现 问 题,乙 方 应 重 新 修 缮 至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为 止,并 赔 偿 给 甲 方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费 用;4、施 工 工 期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 0天 内 完 成,因 天 气 原 因 造 成 停 工 影 响 可 按 工 期 延 迟,若 延 误 工 期,则 每 天
5、 按 2 0 0元 处 罚。四、付 款 方 式:开 工 之 日 付 总 价 的 20祝 屋 顶 完 成 付 总 价 的 20%;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结 算 总 价,扣 除 原 预 付 款 和 10%的 质 保 金;10%的 质 保 金 待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后 三 个 月 内 无 质 量 问 题 则 一 次 性 付 清。五、其 它:乙 方 应 提 供 相 应 收 据(普 通 收 据 或 发 票),并 配 合 甲 方 处 理 支 付 款 业 务。六、本 合 同 自 甲、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甲、乙 双 方
6、 各 一 份。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补 充 合 同。甲 方(公 章):乙 方(公 章):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年 月 日 年 _月 日 建 筑 合 同 篇 2用 人 单 位 名 称(以 下 简 称 甲 方)建 筑 工 人 姓 名(以 下 简 称 乙 方)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广 州 市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协 商 一 致,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7、 列 条 款。一、基 本 情 况 甲 方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电 话 号 码:企 业。乙 方 姓 名 性 别 居 民 身 份 证 号,出 生 日 期 年 月,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联 系 电 话,户 口 所 在 地 省(市)_区(县)街 道(乡 镇),邮 政 编 码 0乙 方 自 身 的 身 体 状 况:是 否 患 有 下 列 疾 病(如 有 请 在“口”内 打“J”):口 高 血 压 口 心 脏 病 口 癫 痫 口 贫 血 病 口 痴 呆 症 其 他 传 染 性 疾 病;除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疾 病:。二、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第 一 条 甲、乙
8、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确 定 本 合 同 期 限:本 合 同 为 年 期 限 劳 动 合 同。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终 止。(2)以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为 期 限: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时 止,并 以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为 标 志。第 二 条 双 方 同 意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的 前 个 月 为 试 用 期。三、工 作 岗 位 和 工 时 制 度 第 三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担 任 岗 位(工 种)工 作。第 四 条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按 以
9、下 第 条 工 时 制 度 执 行。(1)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的,乙 方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8 小 时,每 周 工 作 40小 时。(2)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乙 方 平 均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平 均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0小 时。(3)执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在 保 证 完 成 甲 方 工 作 任 务 情 况 下,乙 方 自 行 安 排 工 作 和 休 息 时 间。四、劳 动 报 酬 第 五 条 劳 动 报 酬 按 有 关 规 定 双 方 协 商 后 执 行。五、甲 方 责 任 第 六 条 甲 方 必
10、 须 按 国 家 的 劳 动 法 进 行 用 工,不 得 以 暴 力、威 胁、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或 其 它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手 段 强 迫 工 作 劳 动。第 七 条 甲 方 必 须 按 时 发 放 工 资,按 有 关 规 定 制 作 工 资 表,乙 方 签 字 领 取,并 作 为 领 取 工 资 的 凭 据。第 八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生 活 条 件 和 劳 动 条 件,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劳 动 工 具 和 个 人 安 全 防 护 用 品。第 九 条 甲 方 应 建 立 健 全 施 工 现 场 的 生 产 工 艺 流 程、操
11、 作 规 程 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等 相 关 制 度 以 指 导 乙 方 开 展 工 作。第 十 条 甲 方 负 责 按 规 定 对 乙 方 进 行 劳 动 安 全(包 括 三 级 教 育、岗 前 教 育、班 前 教 育 和 定 期 教 育 等)、职 业 道 德、业 务 技 术、劳 动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等 的 教 育。第 十 一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需 要,依 法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并 教 育 乙 方。乙 方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和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甲 方 可 根 据 规 章 制 度 作 出 相 应 处 理。第 十
12、二 条 甲 方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为 乙 方 办 理 相 应 证 件(如“平 安 卡”、职 业 资 格 证、暂 住 证 等)。第 十 三 条 甲 方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或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作 业。第 十 四 条 履 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六、乙 方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服 从 甲 方 以 及 各 监 管 部 门 的 管 理,遵 守 公 司 安 全、质 量、职 业 健 康、操 作 规 程、工 作 规 范 和 环 境 卫 生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第 十 六 条 服 从 甲 方 日
13、常 工 作 的 管 理 及 安 排,按 质 按 量 完 成 各 项 工 作,并 达 到 相 关 质 量 及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第 十 七 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的 要 求 进 行 工 作,可 拒 绝 甲 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或 标 准 指 挥 的 作 业。第 十 八 条 乙 方 应 爱 护 甲 方 的 财 物,合 理 使 用 作 业 所 需 的 材 料,按 要 求 做 好 甲 方 提 供 工 具 的 保 管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成 品 的 保 护。第 十 九 条 积 极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各 种
14、培 训 教 育 活 动,提 高 自 身 素 质。第 二 十 条 自 觉 遵 守 有 关 的 治 安 管 理 条 例 的 要 求,不 与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作 业 人 员 发 生 争 执、打 骂。第 二 十 一 条 乙 方 须 如 实 提 供 自 已 的 身 体 状 况(尤 其 患 病 情 况)、年 龄、婚 育 状 况 等 基 本 情 况 供 甲 方 用 工 或 岗 位 调 动 时 考 虑。第 二 十 二 条 乙 方 按 甲 方 要 求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时,不 得 携 带 禁 止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亲 属 和 无 关 人 员 进 入。第 二 十 三 条
15、 乙 方 应 自 觉 正 确 使 用 甲 方 提 供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品,当 发 现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不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时 应 立 即 向 甲 方 提 出 更 换 申 请。第 二 十 四 条 乙 方 在 自 我 感 觉 不 适 时(如 身 体 患 病 等 情 况),应 主 动 报 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不 得 进 入 施 工 现 场。七、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解 除、终 止第 二 十 五 条 符 合 劳 动 法 所 列 的 法 定 条 件 或 者 经 甲、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或 者 解 除 本 合 同
16、。第 二 十 六 条 变 更 劳 动 合 同,双 方 应 当 签 订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协 议 书。第 二 十 七 条 乙 方 合 同 期 未 满 而 依 照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应 当 赔 偿 甲 方 以 下 经 济 损 失:第 二 十 八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本 合 同 即 告 终 止(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同 除 外):1.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已 经 完 成;2.3.八、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甲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17、之 一 的,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1.违 反 法 律、法 规 规 定,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 的;2.3.第 三 十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1.未 按 规 定,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者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的;2.3.第 三 十 一 条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列 方 式 承 担 违 约 责 任:1.违 约 金。一 方 违 约,应 当 支 付 违 约 金 元;2.赔 偿 金。违 约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对 方 损 失 的,还 需 支 付 赔 偿 金。赔 偿 金 按 违 约 方 实 际 造 成 的 损
18、失 计 算。赔 偿 的 范 围 包 括:九、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三 十 二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增 加 以 下 内 容:甲 方 签 名 盖 章 乙 方 签 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建 筑 合 同 篇 3承 包 人(全 称):_分 包 人(全 称):_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遵 循 平 等、自 愿、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的 原 则,鉴 于(以 下 简 称 为“发 包 人”)与 承 包 人 已 经 签 订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以 下 称
19、 为“总 包 合 同”),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双 方 就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事 项 经 协 商 达 成 一 致,订 立 本 合 同,建 筑 经 营 合 同 范 本。一、分 包 工 程 概 况 分 包 工 程 名 称:_分 包 工 程 地 点:_分 包 工 程 承 包 范 围:_二、分 包 合 同 价 款 金 额:大 写:人 民 币 元,小 写:y u o三、工 期 开 工 日 期:本 分 包 工 程 定 于 年 月 日 开 工;竣 工 日 期:本 分 包 工 程 定 于 年 月 日 竣 工;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天。四、工 程 质 量 标 准本 分 包 工 程
20、质 量 标 准 双 方 约 定 为:五、组 成 分 包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1.本 合 同 协 议 书;2.中 标 通 知 书(如 有 时);3.分 包 人 的 报 价 书;4.除 总 包 合 同 工 程 价 款 之 外 的 总 包 合 同 文 件;5.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6.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7.本 合 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图 纸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8.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其 它 书 面 文 件。六、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的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21、 中 分 别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七、分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和 质 量 标 准,完 成 本 协 议 书 第 一 条 约 定 的 工 程(以 下 简 称 为“分 包 工 程”),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保 修 责 任。八、承 包 人 向 分 包 人 承 诺,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支 付 本 协 议 书 第 二 条 约 定 的 合 同 价 款(以 下 简 称“分 包 合 同 价”),以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九、分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履 行 总 包 合 同 中
22、 与 分 包 工 程 有 关 的 承 包 人 的 所 有 义 务,并 与 承 包 人 承 担 履 行 分 包 工 程 合 同 以 及 确 保 分 包 工 程 质 量 的 连 带 责 任。十、合 同 的 生 效 合 同 订 立 时 间:年 月 日 合 同 订 立 地 点:_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后 生 效。承 包 人:(公 章)住 所:_法 定 代 表 人:_委 托 代 理 人:_电 话:_传 真:_开 户 银 行:分 包 人:(公 章)住 所:_法 定 代 表 人:_委 托 代 理 人:_ _电 话:_传 真:_开 户 银 行:帐 号:帐 号:邮 政 编 码:邮 政 编 码:第 二 部
23、分 通 用 条 款 一、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 1.词 语 定 义 下 列 词 语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应 具 有 本 条 款 所 赋 予 的 定 义:1.1 通 用 条 款:是 根 据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需 要 订 立,通 用 于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的 条 款。1.2 专 用 条 款:是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根 据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结 合 具 体 工 程 实 际,经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条 款,是 对 通 用 条 款 的 具 体 化、补 充 或 修 改。1.3 发 包
24、人:指 在 总 包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具 有 工 程 发 包 主 体 资 格 和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能 力 的 当 事 人,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1.4 承 包 人:指 在 总 包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被 发 包 人 接 受 的 具 有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主 体 资 格 的 当 事 人,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1.5 分 包 人:指 在 本 分 包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被 承 包 人 接 受 的 具 有 分 包 该 工 程 资 格 的 当 事 人,
25、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合 同 范 本 建 筑 经 营 合 同 范 本。1.6 总 包 工 程:指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总 包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1.7 分 包 工 程:指 由 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在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分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1.8 工 程 师:指 在 总 包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由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履 行 总 包 合 同 的 代 表,其 具 体 身 份 和 职 权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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