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版产品代销合同三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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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MM-2021318772021新 版 产 品 代 销 合 同 三 篇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the parties.The specific terms of the contract may be added or dele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Do not apply them directly.甲 方:_乙 方:_签 约 地 点:_签 约 时 间:年 月产 品 代 销 合 同 三 篇 说 明:本 合 同 内 容 仅 是 提 供 给 当 事 人
2、 的 一 种 参 考,具 体 合 同 条 款 视 情 况 而 定,可 新 增 或 删 减 某 些 条 款,以 实 际 情 况 做 相 应 调 整,切 勿 直 接 套 用。文 件 为 word版 本,可 下 载 编 辑 打 印。产 品 代 销 合 同 篇 1卖 方(甲 方)_买 方(乙 方)_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为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达 成 如 下 协 议。第 一 条 标 的、数 量、价 款 第 三 条 检 验 检 疫 双 方 应 按 照 国 家 颁
3、布 的 种 子 检 验 检 疫 管 理 办 法、规 程 及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种 子 检 验 检 疫。第 四 条 交 货 方 式 及 期 限 选 择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执 行:1.合 同 签 订 后,在 签 约 地 点 当 场 交 货。2.甲 方 于 _年 月 _日 送 货 到 指 定 地 点 运 费 由 _方 承 担。3.乙 方 干 年 月 _日 到 指 定 地 点 _ 提 货。4.其 他 交 货 方 式 及 期 限.第 五 条 包 装 与 运 输 1.包 装 要 求.2.运 输 方 式.3.运 输 费 用 由 _ 方 承 担。第 六 条 付 款 方 式 及 期 限 选 择 下
4、列 第 种 方 式 执 行:1.合 同 签 订 后,乙 方 支 付 甲 方 定 金 _元;甲 方 交 货 后,乙 方 于 年 月 一 日 支 付 价 款,定 金 抵 作 价 款 或 者 返 还。乙 方 付 款 后,甲 方 应 当 开 具 销 售 凭 证。2.合 同 签 订 后,乙 方 在 签 约 地 点 当 场 支 付 价 款,甲 方 应 当 开 具 销 售 凭 证。3.其 他 付 款 方 式 及 期 限.第 七 条 验 收 1.乙 方 应 对 种 子 进 行 验 收,如 发 现 种 子 数 量、质 量(发 芽 率、净 度、含 水 量)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应 在 日 内 提 出 异 议
5、;如 发 现 种 子 纯 度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应 在 _ 日 内 提 出 异 议,甲 方 应 在 _ 日 内 处 理。2.双 方 对 种 子 同 时 取 样、各 自 封 存,样 品 保 存 至 生 产 收 获。第 八 条 违 约 责 任 1.一 方 迟 延 交(提)货 或 迟 延 支 付 价 款 的,应 当 每 日 按 照 迟 延 部 分 价 款 的%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2.因 种 子 质 量 问 题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乙 方 向 甲 方 要 求 赔 偿 的,甲 方 应 当 予 以 赔 偿。3.其 他 违 约 责 任 _.第 九 条 其 他 约 定.第 十 条
6、 争 议 解 决 发 生 的 争 议,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也 可 以 请 求 调 解;或 选 择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解 决:1.提 交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2.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第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盖 章)之 日 起 生 效。未 尽 事 宜,由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本 合 同 一 式 份,甲 方 _ 份,乙 方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农 产 品 买 卖 合 同 范 文 节 选!卖 方(甲 方)买 方(乙 方)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_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法
7、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地,址 地 址(住 址)开 户 银 行 _ 开 户 银 行 _账 号 _ 账 号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签 订 地 点 _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年 _ 月 _日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_ 日 产 品 代 销 合 同 篇 2甲 方:易 动 网 络 乙 方:代 理 地 区:本 着 诚 实 信 用、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法 规,在 平 等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签 署 本 经 销 协 议。第 一 条 产 品、要 求 及
8、 期 限:1、乙 方 为 甲 方 产 品 的 代 理 商。2、乙 方 代 理 甲 方 提 供 的 并 从 事 产 品 的 售 后 服 务 和 宣 传 促 销 等 合 法 商 业 活 动。3、乙 方 为 甲 方 代 理 产 品 的 期 限 为:自 一 年 _月 _日 起 至 _年 _月 一 日 止。第 二 条 合 作 方 式:1、乙 方 网 站 中 必 须 有 乙 方 所 制 作 的 甲 方 的 专 门 栏 目 或 网 站 广 告,联 系 方 式 等 资 料 可 填 乙 方 自 己 的,但 应 注 明 版 权 属 甲 方;2、在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5 天 内 乙 方 必 须 将 _元 的
9、预 付 款 汇 至 甲 方 账 户 上,甲 方 确 认 乙 方 汇 款 到 帐 后 本 合 同 开 始 生 效;3、乙 方 直 接 向 客 户 收 取 软 件 注 册 费 用,但 必 须 对 客 户 负 责;4、甲 方 持 有 的 全 部 版 权。第 三 条 售 后 服 务:1、甲 方 为 桃 源 网 络 硬 盘 met 在 有 效 服 务 期 限 内 提 供 免 费 升 级 和 网 上 支 持,甲 方 将 开 通 技 术 热 线 和 专 用 论 坛 vip帐 号 为 乙 方 客 户 提 供 方 便。2、乙 方 应 对 自 己 的 用 户 提 供 完 善 的 售 后 服 务 和 技 术 支 持
10、。3、若 非 因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产 品 受 损 但 必 须 甲 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甲 方 将 收 取 维 护 费 和 服 务 费。第 四 条 双 方 关 系:1、甲 方 与 乙 方 均 为 独 立 订 约 人,乙 方 不 得 与 第 三 方 签 订 协 议 或 作 出 任 何 承诺,使 甲 方 受 到 任 何 约 束,亦 不 得 未 经 甲 方 授 权 就 以 甲 方 的 名 义 从 事 任 何 行 为。2、本 合 同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将 不 构 成 或 被 解 释 为 合 伙 关 系。第 五 条 甲 方 权 利 与 义 务:1、对 于 乙 方
11、提 供 的 关 于 产 品 功 能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合 理 化 建 议,甲 方 认 可 后 将 对 产 品 进 行 升 级,无 偿 进 行 更 改 并 提 供 升 级 产 品 给 乙 方 及 其 客 户。2、甲 方 保 留 对 _ 的 改 进 和 升 级 权 力,如 有 变 动 甲 方 须 在 新 规 格、价 格 生 效 7 日 前 通 知 乙 方。3、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如 果 甲 方 所 授 权 的 产 品 发 生 版 权 转 移 或 变 更 状 况,甲 方 应 通 知 乙 方,若 因 此 导 致 本 协 议 无 法 履 行,双 方 协 商 解 决。4、甲 方 负 责 系
12、列 产 品 的 正 常 运 行,为 乙 方 发 展 的 用 户 提 供 相 关 的 技 术 支 持(如 电 话、软 件 升 级、修 正 错 误、在 线 技 术 支 持 等),但 不 包 括 乙 方 责 任 的 内 容;对 于 甲 方 产 品 本 身 质 量 问 题 所 引 起 的 故 障,由 甲 方 进 行 免 费 升 级 维 护。5、甲 方 负 责 制 定 相 关 的 资 费 标 准 和 服 务 标 准;6、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业 务 款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需 将 产 品 发 出。7、销 售 发 票 由 甲 方 承 担。第 六 条 乙 方 权 利 与 义 务:1、乙 方 在
13、 合 同 签 订 时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合 法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2、乙 方 有 权 使 用 代 理 商”的 名 义,从 事 有 关 销 售 甲 方 产 品 的 合 法 商 业 活 动。3、乙 方 有 权 接 受 用 户 对 产 品 的 意 见 和 投 诉,并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以 便 甲 方 更 好 的 改 进 软 件。4、乙 方 应 执 行 甲 方 制 定 的 价 格 表,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并 有 义 务 配 合 甲 方 进 行 产 品 市 场 推 广 活 动。5、乙 方 若 以 低 于 甲 方 公 开 报 价 的 一 折 销 售 软
14、 件,将 视 为 故 意 破 坏 价 格 秩 序,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并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责 任。6、乙 方 在 成 为 甲 方 地 区 授 权 代 理 商 期 间,不 得 跨 区 销 售,不 得 销 售 由 其 他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同 类 产 品;注:跨 区 销 售 包 括:a、跨 区 域 的 使 用 和 销 售(以 网 站 备 案 号 和 网 址 的 联 系 地 址 为 准);b、如 果 一 个 公 司 有 多 个 分 公 司 或 者 是 办 事 处,而 分 公 司 或 者 是 办 事 处 又 没 有 独 立 的 网 站,则 以 总 公 司
15、的 网 站 为 标 准 来 判 断。c、在 没 有 代 理 商 的 区 域,我 们 以 代 理 商 给 官 方 发 的 意 向 性 客 户 为 准,即:谁 先 报 客 户 的 相 关 信 息,以 后 卖 了 这 套 产 品 就 归 谁 的 原 则;7、乙 方 应 为 系 列 产 品 进 行 必 要 的 宣 传,并 为 用 户 提 供 基 本 的 技 术 咨 询 和 其 他 售 后 服 务 工 作;8、乙 方 应 尊 重 甲 方 产 品 的 版 权 和 知 识 产 权,本 合 同 执 行 期 内 乙 方 不 得 销 售 甲 方 产 品 的 盗 版,否 则 甲 方 有 保 留 追 究 乙 方 法
16、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的 权 利。乙 方 每 销 售 一 套 _都 必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最 终 用 户 的 详 细 资 料,否 则 视 为 侵 犯 甲 方 的 版 权,甲 方 有 保 留 追 究 乙 方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的 权 利。第 七 条 费 用 结 算:1、乙 方 每 次 向 甲 方 订 购 产 品 的 费 用 按 实 际 代 理 价 一 次 从 预 付 款 中 付 清。2、当 乙 方 预 付 款 不 足 以 继 续 订 购 系 列 产 品,乙 方 需 以 汇 款 或 现 金 等 形 式 将 后 续 预 付 款 汇 入 甲 方 指 定 帐 号。3、该
17、 预 付 款 仅 供 系 列 产 品 购 买 使 用,不 可 移 做 它 用,也 不 退 还。第 八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终 止:1、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可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条 款,对 本 合 同 进 行 修 改。2、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乙 方 不 得 各 本 合 同 中 田 可 权 利 转 让 第 三 方。3、本 合 同 所 定 的 销 售 期 满,本 合 同 即 予 终 止。乙 方 如 要 续 约,须 于 合 同 期 满 前 30天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经 甲 方 同 意 后,双 方 另 签 合 同;若 未 于 该 期 限 内 提 出 续
18、 约 申 请 或 虽 已 提 出,但 被 甲 方 拒 绝 者,则 依 本 合 同 期 限 规 定 终 止 本 合 同。4、乙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提 前 终 止 的,必 须 提 前 30天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终 止。乙 方 应 给 予 甲 方 适 当 经 济 补 偿 并 承 担 甲 方 因 此 而 遭 受 的 损 失。第 九 条 其 他:1、本 协 议 及 附 件 的 解 释、修 改 权 在 甲 方。若 有 修 改,甲 方 须 及 时 通 知 乙 方。2、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甲 方 T 分,乙 方 T 分,均
19、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3、本 协 议 的 履 行 和 解 释 出 现 争 议 时,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若 未 能 达 成 共 识,双 方 同 意 通 过 司 法 部 门 仲 裁 解 决。4、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产 品 代 销 合 同 篇 3合 同 编 号:甲 方(被 代 理 人):法 定 住 址:法 定 代 表 人:职 务:_委 托 代 理 人:身 份 证 号 码:通 mite址:邮 政 编 码:电 话:_乙 方(代 理 人):法 定 住 址:法 定 代 表 人:职 务:_委 托 代 理 人:身 份 证 号 码:通 m m:邮 政
20、 编 码:电 话:_甲 乙 双 方 本 着 自 愿、平 等、互 惠 互 利、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经 充 分 友 好 协 商,就 乙 方 销 售 代 理 甲 方 产 品 的 相 关 事 宜,订 立 如 下 合 同 条 款,以 资 共 同 恪 守 履 行。一、代 理 区 域 1、乙 方 的 代 理 区 域 为:地 区。2、代 理 区 域 扩 大 或 缩 小 的 条 件 及 方 法:二、代 理 产 品 1、乙 方 代 理 销 售 甲 方 的 产 品 为:2、代 理 商 品 种 类 增 减 的 条 件 及 方 法:3、约 定 新 产 品(是/否)包 括 在 内:三、代 理 权 限 1、甲 方
21、授 权 乙 方 为 地 区 的 独 家 代 理 商,全 面 负 责 该 地 区 的 销 售 和 经 销 商 管 理。2、甲 方 不 得 在 乙 方 代 理 区 域 内 另 设 其 他 代 理 或 经 销 商。如 出 现 上 述 情 况,甲 方 须 退 还 乙 方 保 证 金,乙 方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代 理 合 同 及 得 到 相 应 补 偿。3、乙 方 严 禁 跨 区 域 窜 货,对 有 跨 区 域 窜 货 行 为 的 乙 方,甲 方 将 取 消 其 代 理 资 格,本 合 同 将 自 动 终 止。4、乙 方 在 代 理 经 营 甲 方 产 品 的 同 时,必 须 禁 止 经 营 其
22、他 对 甲 方 有 竞 争 有 冲 击 的 同 类 产 品。否 则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5、对 于 乙 方 代 理 的 销 售 区 域,乙 方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销 售 政 策,原 则 上 甲 方 不 予 干 涉,但 乙 方 对 于 自 己 以 及 下 属 经 销 商 的 经 销 行 为 负 无 限 连 带 责 任。四、代 理 期 限 1、本 合 同 的 代 理 期 限 为 年,从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_ 年 月 _日 止。双 方 可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提 前 终 止 或 续 期。2、乙 方 要 求 对 本 合
23、 同 续 期 的,应 至 少 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前 提 前 个 月 向 甲 方 书 面 提 出。甲 方 同 意 的,与 乙 方 签 订 续 期 合 同。3、甲、乙 双 方 约 定,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时,乙 方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可 以 续 约:(1)较 好 地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的 义 务,没 有 发 生 过 重 大 违 约 行 为;(2)已 经 向 甲 方 支 付 了 到 期 的 全 部 款 项;签 署 放 弃 可 针 对 甲 方 提 起 诉 讼 和 仲 裁 的 文 件;(4)同 意 向 甲 方 支 付 元 的 续 约 费;(5).五、最 低 代 理
24、销 售 额 乙 方 承 诺 每 月 向 甲 方 的 订 货 量 为 乙 方 保 证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营 业 收 入 均 不 得 低 于 元。如 果 连 续 年 不 能 完 成 销 售 指 标 的,甲 方 有 权 取 消 乙 方 代 理 资 格。六、代 理 商 品 价 格 1、配 送 价 格:甲 方 向 乙 方 统 一 配 送 产 品 的 价 格,按 照 成 本 价 格 加 管 理 费 的 办 法 确 定,但 管 理 费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成 本 价 格 的%o成 本 价 格 由 进 项 价 格、进 项 税、包 装 费、运 费 及 _构 成。甲 方 除 向 乙 方 收 取 资
25、格 审 查 费 和 销 售 返 利 以 外,不 得 向 乙 方 收 取 其 他 费 用 或 牟 取 任 何 利 益。2、销 售 价 格: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建 议(规 定)的 零 售 价 格 销 售 产 品(服 务)。乙 方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规 定 的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或 以 收 取 费 用 等 方 式 变 相 加 价。如 果 甲 方 建 议(规 定)的 零 售 价 格 不 符 合 本 地 区 市 场 情 况,乙 方 需 调 整 销 售 价 格 时,应 当 向 甲 方 报 告。甲 方 应 当 根 据 系 统 的 统 一 性 要 求 和 乙 方 所 处 地 区 的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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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新版 产品 代销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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