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试题答案.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2023年司法考试试题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司法考试试题答案.docx(3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2023司法考试试题答案 51.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工程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便利,打算购置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觉小区没有健身馆。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恳求甲公司担当缔约过失责任 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恳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担当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A项:依据民法理论,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
2、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担当责任。本案中,张某因健身便利为目的购置甲公司商品房,但实际收房时发觉没有健身馆,甲公司因虚假宣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恳求解除合同。所以,A项正确。 BD项: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打算作用的,即对买受人打算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的,在买受人就此内容提出订立合同时,该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的对象就已特定化,应当将该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在这种特定的情形
3、下,虽然该说明和承诺未订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但这些说明与承诺与正式合同条款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的完整的交易条件,这些说明与承诺即具有合同条款的效力,亦应视为合同内容的组成局部。本案中,甲公司违反该合同内容的,存在欺诈行为,属于可撤销合同,应当担当缔约过失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
4、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有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应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案中张某不符合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条件。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此题正确答案为AB。 52.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托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
5、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以下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认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马上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托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与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托付书已届期 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别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信任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
6、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担当的一种特别的无权代理。通常状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CD项:吴某出示的授权托付书明确限定公司仅授权参与投标活动,或者授权托付已经届期,则不存在合理理由使温某信任吴某享有代理权,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所以,CD项正确。 A项: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可以
7、构成表见代理。所以,A项错误。 B项:吴某持有甲公司授权托付书,温某有理由信任其享有代理权,可以构成表见代理。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此题正确答案为CD。 53.以下哪些恳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A.当事人恳求撤销合同 B.当事人恳求确认合同无效 C.业主大会恳求业主缴付公共修理基金 D.按份共有人恳求分割共有物 依据民法理论,诉讼时效是以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为适用条件的时效制度,其适用依靠于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行为表现,只有在权利人的权利因对方的意思表示或行为表现受到侵害时,才产生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而形成权则是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毁灭效果的权利内容,其行使应
8、无需依靠于对方当事人的任何表示或表现即可产生法律效果。其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在时间、空间、条件等内容上是迥然不同的,因而形成权与诉讼时效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恳求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AB项:当事人对合同的撤销权及确认合同无效恳求权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就权利特征而言,恳求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见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所以,AB项表述错误。 C项:公共修理基金是指按建立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9、备修理基金治理方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修理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全部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基于公共修理基金涉及小区公共设施修理维护的特别性,该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C项表述错误。 D项:在共有关系中,法律并不为各共有人区分彼此的权利范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拥有一个全部权,处于一种共有状态,若共有物的分割恳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有可能使局部共有人利益受损,同时,本质上共有人对分割共有物的恳求权属于物权恳求权,并非债权恳求权,因此共有人恳求分割共有物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D项表述错
10、误。 此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此题正确答案为ABCD。 54.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恳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爱护,以下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谢某可恳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全部,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全部权以实现其债权 A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
11、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将其市值120万元的房屋以90万元卖给赖某,不属于以明显低价转让。所以,A项错误。 B项: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达成合意是成立并生效,并不以房屋过户为生效条件。所以,B项错误。 D项:本案中,房屋尚未过户,仍属杜某全部,谢某与杜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起诉等方式进一步确
12、认归还方式,而不能直接取得房屋全部权以实现债权。所以,D项错误。 C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假如谢某能够举证杜某、赖某恶意串通,有损自己利益,则该合同无效。所以,C项正确。 此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此题正确答案为ABD。 55.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置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商定该房屋归刘某全部,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全部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见,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恳求确认其为全部权人 D.可依据
13、法院确认其为全部权人的判决恳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AB项: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中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恳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刘某以张某名义购房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在刘某、张某因房屋全部权归属发生纠纷,但没有诉诸法
14、院的状况下不能认为刘某有准确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肯定完全吻合。假如主见权利案件当事人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全部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就应当否认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权利,而支持供应证据一方当事人的恳求。本案中,刘某与张某商定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由刘某使用房屋并保存产权证,商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但刘某无权直接要求登记机构进展更正登记,应领先通过法院恳求确认其为全部权人,再依据法院判决恳求登记机关变
15、更登记。所以,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此题正确答案为BCD。 56.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独立户,季大始终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 A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A项正确。 D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
16、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属于承包收益,季小作为季大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所以,D项正确。 B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与物权法第129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实行的是自愿登记原则,不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季大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生效时在当事人之间仍旧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而已。所以,B项错误。 C项:农业部关于公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第34条规定,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
17、,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连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毁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本案中,季大与季小为成年兄弟关系,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季大始终未婚,其承包内容为耕地,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毁灭,季小不能继承。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此题正确答案为AD。 57.202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2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
18、,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毁灭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见违约责任 A项: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一样的,经双方协商全都,也可以抵销。本案中,王某将房屋无偿租赁给李某,以租金抵偿借款,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款还清收据,该借款之债因抵消而毁灭。所以,A项正确。 C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案中王某、张某修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将转变抵押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成立时间挨次,损害抵押权人张某的利益,因此该修订行为无效
19、。所以,C项正确。 D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担当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张某实现抵押权,要求李某搬离房屋,致使王某无法合理履行出租人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所以,D项正确。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承租人恳求房屋受让人连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以下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全部权变动的。本案中张某抵押权成立
20、在先,李某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张某的抵押权。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此题正确答案为ACD。 58.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屡次要求徐某撤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撤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撤除行为,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侵害了徐某门面房的全部权 B.侵害了徐某的占有 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 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依据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即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爱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与肯定的使用,制止
21、他人侵害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展掌握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掌握。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掌握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掌握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同时,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而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全部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治理与掌握,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的爱护,他人不得随便侵害。 本案中,徐某对于违规建筑不拥有全部权,但享有占有的权利,因此小区其他业主强行撤除门面房的行为没有侵害其全部权,但侵害了其占有的权利,同时,对于已撤除的违规建筑,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和必要,但应
22、当就徐某拥有全部权的自住房的墙砖损失的侵权问题进展赔偿。所以,AC项错误,BD项正确。 综上所述,此题正确答案为BD。 59.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商定租期,仅商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消失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以下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AB项: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司法考试 试题答案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