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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 律 硕 士 考 研 基 础 学 问 点:法 律 推 理 种 类法律推理的种类(一)演绎推理1.演绎推理的涵义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共性质的推断(大、小前提)动 身,推论出另一共性质的推断(结论)在成文法我国,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大 前 提:杀人者死;小前提:张三有意杀人;结论:张三应当被处死。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需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
2、词是周延的。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假如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二)归纳推理1.归纳法的含义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洁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看、综合、分类、比 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别推导出一般的规律推理。2.归纳法的含义与演绎
3、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供应的学问范围,提出 新 的,并不必定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熟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规律视为产生人类新学问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但也正由于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定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定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行靠。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牢靠程度多么令人绝望,不行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熟悉力量。运用归纳法(也只能凭借归纳法)对于阅历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观看、比较、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性学问是人类一切学问的最终根基!3.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需
4、遵守的规章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阅历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三)类比推理1.类比推理的含义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是依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市相像 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个属性上也是相像的。其一般形式为:A(类)事物具有a、b、c、d等 属 性,B(类)事物具有a、b、c等 属 性,因 此,B(类)事务也具有d属性。2类比推理的原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3.类比推理适用的基本形式是:一个规章适用于甲案件;假如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章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遵循先例的推理形式主要以类比推理为主。4.类比推理
5、的步骤:首 先,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这个基点通常是: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义;适用同一制定法规章的司法判例;无争议的假设案件;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规章所支配的案件或状况;与制定法相联系的历史实践或状况;与法律制定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实践;立法史。其 次,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再 次,推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假如属于后一种状况,就要区分对待。同样需要通过价值推断来打算此处的重要程度。(四)设证推理1.设证法的含义设证法并不属于传统规律的范畴,而是由美国人ChS 皮尔士所创立的一种独特的规律方法。该方法系从一个已知的一般规律加上各种已知的特别中,推断
6、出未知的特别。皮尔士在讨论规律推理时发觉,我们时常都会面对某种很惊奇的状 况,只有假设它是某个普遍规章的实例,这种状况才能得到说明,于是我们便会自觉地接受这个假定。这种思维过程就是设证法。2.设证法举例(1)白豆案例:由 已 知:1.全部从这个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结论:这些菜豆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2)鱼化石案例:由 已 知:1.全部的海洋鱼类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块内陆发觉了海洋鱼类化石;由此可得出结论:这片大陆曾经是海洋。(3)皮尔士的亲身经受。有一次皮尔士去土耳其,在从码头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个男人骑在立刻,4个马夫为他撑着遮阳篷。他想到只有当地省长才有如此
7、排场,于是推论那个骑马的男人就是省长。这是设证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个详细运用。3.设证法的牢靠性设证法作为一种规律方法具有太强的假设性,而其结论甚至比归纳和类推所得出的结论还要不行靠得多。这是由于归纳法是由诸多相像的共性推导出一个未知的共性,而类推则是由较多共性特征的相像性推导出另一些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像性。两者都是有较多的已知证据推导出较少的未知结论,而设证则是仅仅从个别特征的相像性就推导出另一个未知的特征的相像性。其结论必定是极不行靠的。相比较而言,设证作为一种规律方法好像已经违反了传统规律对于确定性的执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的起着供应假说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产生具有说服力的结论。4.设证法在法学中运用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查。而详细到法律推理中设证法则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别由规章推论到未知特别,从案件(结论)经由规章推论到案件。它带有从结论发觉法律的味道。设证法是一种不甚牢靠的或然性规律,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规律推论形式,且设证法的运用受到非规律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学问水平、主观偏向、阅历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设证法的有效性是很难保证的,但它对于法律发觉的意义又非常重大。因此为设证法创设若干保证其有效性的基本准则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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