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法规重点难点详解(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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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难点解析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5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5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5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52Z2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62Z201014掌握监督管理6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6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6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62Z201030 民法 62Z2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62Z2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82Z201033掌握代理制度82Z201034掌握财产权基本制度92Z201035掌握诉讼时效制度102Z201040 建筑法
2、112Z20104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1 12Z20104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122Z201043掌握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22Z20104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122Z2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122Z2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132Z20104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142Z201050招标投标法142Z20105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142Z201052掌握投标的要求152Z201053掌握联合体投标162Z20105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62Z201055掌握开标程序162Z20105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162Z201057掌握中标的要求
3、172Z201058熟悉招标程序182Z201059 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192Z201060安全生产法192Z20106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92Z20106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02Z2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212Z20106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管2Z2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12Z20107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2Z20107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22Z20107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22Z2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32Z20107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42Z201076熟悉
4、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贡任242Z2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42Z20108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242Z2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252Z2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62Z20109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62Z201092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62Z20109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72Z201094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82Z201095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82Z20109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92Z201100标准化法292Z201101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292Z201102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的实施与监督管理292Z201110环境保护法292Z20111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92Z20111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302Z20111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302Z201120节约能源法302Z201121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302Z201122 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302Z201130 消防法 302Z20113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302Z201132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312Z201140 劳动法 312Z201141掌握劳动合同制度312Z201142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332Z201143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34
6、2Z201150 档案法 342Z20115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342Z20115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342Z201160 税法 352Z20U61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352Z201162 了解税务管理的制度352Z20117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352Z201171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352Z20117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372Z20U73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372Z201174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的构成382Z202000 合同法 382Z2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382Z202011熟悉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382Z20201
7、2 了解合同的分类392Z202020合同的订立402Z202021掌握要约402Z202022掌握承诺402Z2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41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412Z202025掌握缔约过失责任412Z202030合同的效力422Z2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422Z202032掌握无效合同422Z2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432Z2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432Z2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462Z202040合同的履行46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462Z202042掌握抗辩权472Z202043熟悉代位权482Z202044 了解撤销权492Z2
8、02050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492Z202051掌握合同的变更492Z202052掌握合同的转让492Z202053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502Z202060违约责任502Z202061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502Z202062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532Z202070合同的担保532Z202071 了解担保形式及特点532Z202072掌握保证532Z202073掌握定金542Z2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552Z203010民事纠纷处理方式552Z203011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552Z203012掌握仲裁的特点552Z203013熟悉和解与调解562Z203020 证据
9、 562Z203021掌握证据的种类562Z203022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562Z203030民事诉讼法562Z203031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562Z203032掌握诉讼参加人的相关内容572Z203033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572Z203034掌握审判程序592Z203035熟悉执行程序592Z203040 仲裁法 592Z203041掌握仲裁协议59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602Z203043 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602Z203044 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612Z203050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612Z203051熟悉行政复议范围612Z203052熟悉行政复议程序622Z
10、203053熟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632Z203054 了解行政诉讼程序63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重点解析: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1)“大中型”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2)“施工单位”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一、执业范围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
11、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按照建设部颁布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重点解析: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
12、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2Z2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2Z201014掌握监督管理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 称 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行政规章重点解析: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2Z201030 民法2Z2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
13、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 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重点解析:1.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2.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更为重视一些。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 劳动法中
14、的内容有关联。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 12条 第 1 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法通则 第 13条第2 款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
15、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重点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因为,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 满10周岁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 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 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 12条第2 款规定:“不 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
16、活动。”民法通则 第 13条 第 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重点解析: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2Z2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一)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 第 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 据
17、合同法第 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二)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 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重点解析: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区分的意义在于
18、,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Z201033掌握代理制度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 第 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
19、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民法通则第 6 6 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
20、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 7 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8 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重点解析: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
21、的概念。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最多的章节。我们需要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2Z201034掌握财产权基本制度(二)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2、。重点解析: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二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 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
23、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重点解析: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2、例如,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
24、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内容也要相对重点掌握。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2Z201035掌握诉讼时效制度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 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 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重点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两个条件:一是该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
25、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这个数据非常重要,是很适合命题的知识点。二是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其后果是自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点解析: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1)当事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2、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1)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必须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只要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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