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三)考前冲刺试卷附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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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司 法 资 格 考 试(试 卷 三)考 前 冲 刺 试 卷 附 答 案 考 试 须 知:1、考 试 时 间:180分 钟,本 卷 满 分 为 150分。2、请 首 先 按 要 求 在 试 卷 的 指 定 位 置 填 写 您 的 姓 名、准 考 证 号 等 信 息。3、请 仔 细 阅 读 各 种 题 目 的 回 答 要 求,在 密 封 线 内 答 题,否 则 不 予 评 分。姓 名:_考 号:_得 分 评 卷 入 一、单 选 题(本 大 题 共 50题,每 题 1分,共 50分)1、甲 在 乙 寺 院 出 家 修 行,立 下 遗 嘱,将 下 列 财 产 分 配 给 女 儿 丙:乙 寺 院
2、 出 资 购 买 并 登 记 在 甲 名 下 的 房 产;甲 以 僧 人 身 份 注 册 的 微 博 账 号;甲 撰 写 金 刚 经 解 说 的 发 表 权;甲 的 个 人 存 款。甲 死 后,在 遗 产 分 割 上 乙 寺 院 与 丙 之 间 发 生 争 议。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A、房 产 虽 然 登 记 在 甲 名 下,但 甲 并 非 事 实 上 所 有 权 人,其 房 产 应 归 寺 院 所 有 B、甲 以 僧 人 身 份 注 册 的 微 博 账 号,目 的 是 为 推 广 佛 法 理 念,其 微 博 账 号 应 归 寺 院 所 有 C、甲 撰 写 的 金 刚 经
3、 解 说 属 于 职 务 作 品,为 保 护 寺 院 的 利 益,其 发 表 权 应 归 寺 院 所 有 D、甲 既 已 出 家,四 大 皆 空,个 人 存 款 应 属 寺 院 财 产,为 维 护 宗 教 事 业 发 展,其 个 人 存 款 应 归 寺 院 所 有 2、下 列 哪 一 情 形 下,甲 对 乙 不 构 成 胁 迫?()A、甲 说,如 不 出 借 1万 元,则 举 报 乙 犯 罪。乙 照 办,后 查 实 乙 构 成 犯 罪 B、甲 说,如 不 将 藏 赘 卖 给 甲,则 举 报 乙 犯 罪。乙 照 办,后 查 实 乙 不 构 成 犯 罪 C、甲 说,如 不 购 甲 即 将 报 废
4、的 汽 车,将 公 开 乙 的 个 人 隐 私。乙 照 办 D、甲 说,如 不 赔 偿 乙 撞 伤 甲 的 医 疗 费,则 举 报 乙 醉 酒 驾 车。乙 照 办,甲 取 得 医 疗 费 和 慰 第 1 页 共 4 3 页问 金 3、美 国 某 公 司 于 2004年 1 2月 1 日 在 美 国 就 某 口 服 药 品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并 被 受 理,2005年 5月 9 日 就 同 一 药 品 向 中 国 专 利 局 提 出 专 利 申 请,要 求 享 有 优 先 权 并 及 时 提 交 了 相 关 证 明 文 件。中 国 专 利 局 于 2008年 4 月 1 日 授 予 其 专
5、 利。关 于 该 中 国 专 利,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A、保 护 期 从 2004年 1 2月 1 日 起 计 算 B、保 护 期 从 2005年 5 月 9 日 起 计 算 C、保 护 期 从 2008年 4 月 1 日 起 计 算 D、该 专 利 的 保 护 期 是 10年 4、宋 体 A市 水 天 公 司 与 B市 龙 江 公 司 签 订 一 份 运 输 合 同,并 约 定 如 发 生 争 议 提 交 A市 的 C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后 因 水 天 公 司 未 按 约 支 付 运 费,龙 江 公 司 向 C、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在 第 一
6、次 开 庭 时,水 天 公 司 未 出 庭 参 加 仲 裁 审 理,而 是 在 开 庭 审 理 后 的 第 二 天 向 A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确 认 仲 裁 协 议 无 效。C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本 案?()A、应 当 裁 定 中 止 仲 裁 程 序 B、应 当 裁 定 终 结 仲 裁 程 序 C、应 当 裁 定 驳 回 仲 裁 申 请 D、应 当 继 续 审 理 5、甲 公 司 在 2011年 6 月 1 日 欠 乙 公 司 货 款 500万 元,届 期 无 力 清 偿。2010年 12月 1 日,甲 公 司 向 丙 公 司 赠 送 一 套 价 值 5
7、 0万 元 的 机 器 设 备。2011年 3 月 1 日,甲 公 司 向 丁 基 金 会 捐 赠 5 0万 元 现 金。2011年 1 2月 1 日,甲 公 司 向 戊 希 望 学 校 捐 赠 价 值 100万 元 的 电 脑。甲 公 司 的 3 项 赠 与 行 为 均 尚 未 履 行。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A、乙 公 司 有 权 撤 销 甲 公 司 对 丙 公 司 的 赠 与 B、乙 公 司 有 权 撤 销 甲 公 司 对 丁 基 金 会 的 捐 赠 C、乙 公 司 有 权 撤 销 甲 公 司 对 戊 学 校 的 捐 赠 第 2 页 共 4 3 页D、甲 公 司 有
8、权 撤 销 对 戊 学 校 的 捐 赠 6、甲、乙 按 20%和 80%的 份 额 共 有 1间 房 屋。二 人 将 房 屋 出 租 给 丙,丙 取 得 甲 和 乙 的 同 意 后 将 该 房 屋 转 租 给 丁。现 甲 欲 转 让 自 己 的 份 额。下 列 哪 一 项 表 述 是 正 确 的?()A、乙、丙 有 优 先 购 买 权,丁 无 优 先 购 买 权 B、乙、丁 有 优 先 购 买 权,丙 无 优 先 购 买 权 C、乙、丙、丁 都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D、丙、丁 有 优 先 购 买 权,乙 无 优 先 购 买 权 7、甲 网 站 与 乙 唱 片 公 司 签 订 录 音 制 品
9、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许 可 使 用 合 同,按 约 定 支 付 报 酬 后,即 开 展 了 网 上 原 版 音 乐 下 载 业 务。对 甲 网 站 的 行 为 应 如 何 定 性?()A、是 合 法 使 用 行 为 B、构 成 侵 权 行 为,因 为 该 行 为 应 取 得 著 作 权 人 的 许 可,而 不 是 取 得 录 音 制 作 者 的 许 可 C、构 成 侵 权 行 为,因 为 该 行 为 还 须 取 得 著 作 权 人、表 演 者 的 许 可 并 支 付 报 酬 I)、构 成 侵 权 行 为,因 为 该 行 为 虽 然 无 须 取 得 著 作 权 人 的 许 可,但
10、必 须 取 得 表 演 者 的 许 可 8、王 华 向 李 可 借 用 房 屋 一 间,因 借 用 期 间 房 屋 起 火,烧 毁 房 屋 及 屋 内 财 产,李 可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王 华 赔 偿 损 失。法 院 受 理 后,在 开 庭 前 一 天 李 可 突 然 心 脏 病 发 作 住 院,医 治 无 效 于 第 二 日 死 亡,法 院 裁 定 中 止 诉 讼。事 隔 一 个 月,李 可 之 子 李 斌 申 请 要 求 参 加 诉 讼,问 此 时 法 院 应 如 何 处 理?()A、撤 销 原 中 止 诉 讼 裁 定,恢 复 原 诉 讼 程 序 B、准 许 李 斌 要 求 继 续
11、诉 讼,不 必 撤 销 原 中 止 诉 讼 裁 定 C、裁 定 终 结 原 诉 讼,以 李 斌 为 原 告 另 行 进 行 诉 讼 D、驳 回 李 斌 之 请 求 9、甲 公 司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乙 公 司 的 财 产,法 院 将 乙 公 司 的 一 处 房 产 列 为 执 行 标 的。执 行 中,丙 银 行 向 法 院 主 张,乙 公 司 已 将 该 房 产 抵 押 贷 款,并 以 自 己 享 有 抵 押 权 为 由 提 出 异 议。乙 公 第 3 页 共 4 3 页司 否 认 将 房 产 抵 押 给 丙 银 行。经 审 查,法 院 驳 回 丙 银 行 的 异 议。丙 银 行 拟 向
12、 法 院 起 诉,关 于 本 案 被 告 的 确 定,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A、丙 银 行 只 能 以 乙 公 司 为 被 告 起 诉 B、丙 银 行 只 能 以 甲 公 司 为 被 告 起 诉 C、丙 银 行 可 选 择 甲 公 司 为 被 告 起 诉,也 可 选 择 乙 公 司 为 被 告 起 诉 I)、丙 银 行 应 当 以 甲 公 司 和 乙 公 司 为 共 同 被 告 起 诉 10、宋 体 住 所 在 A 市 B 区 的 两 江 公 司 与 住 所 在 M 市 N 区 的 百 向 公 司,在 两 江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所 在 地 H 市 J 县 签 订 了
13、 一 份 产 品 购 销 合 同,并 约 定 如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可 向 设 在 W 市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W 市 有 两 个 仲 裁 委 员 会)因 履 行 合 同 发 生 争 议,两 江 公 司 向 W 市 的 一 个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仲 裁 委 员 会 受 理 后,百 向 公 司 拟 向 法 院 申 请 认 定 仲 裁 协 议 无 效。百 向 公 司 应 向 下 列 哪 一 法 院 提 出 申 请?()A、可 向 W 市 中 级 法 院 申 请 B、只 能 向 M 市 中 级 法 院 申 请 C、只 能 向 A 市 中 级 法 院 申 请
14、 D、可 向 H 市 中 级 法 院 申 请 11、关 于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及 仲 裁 中 相 关 问 题 的 说 法,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A、涉 外 民 事 诉 讼 的 财 产 保 全,只 能 依 申 请 开 始,法 院 不 能 依 职 权 进 行 B、涉 外 财 产 保 全 中 的 诉 前 财 产 保 全,法 院 可 以 责 令 申 请 人 提 供 担 保 C、涉 外 仲 裁 裁 决 在 外 国 的 承 认 与 执 行,只 能 由 当 事 人 向 有 关 外 国 法 院 申 请 D、涉 外 民 事 判 决 的 承 认 与 执 行,既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15、向 有 管 辖 权 的 外 国 法 院 申 请,也 可 以 由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外 国 法 院 承 认 与 执 行 12、下 列 哪 一 选 项 属 于 所 有 权 的 继 受 取 得?()A、甲 通 过 遗 嘱 继 承 其 兄 房 屋 一 间 第 4 页 共 4 3 页B、乙 的 3 万 元 存 款 得 利 息 1000元 C、丙 购 来 木 材 后 制 成 椅 子 一 把 D、丁 拾 得 他 人 搬 家 时 丢 弃 的 旧 电 扇 一 台 13、甲、乙 合 作 创 作 了 一 部 小 说,后 甲 希 望 出 版 小 说,乙 无 故 拒 绝。甲 把 小 说 上 传 至 自 己 博 客
16、 并 保 留 了 乙 的 著 名。丙 未 经 甲、乙 许 可,在 自 己 博 客 中 设 置 链 接,用 户 点 击 链 接 可 进 入 甲 的 博 客 阅 读 小 说。丁 未 经 甲、乙 许 可,在 自 己 博 客 中 转 载 了 小 说。戊 出 版 社 只 经 过 甲 的 许 可 就 出 版 了 小 说。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A、甲 侵 害 了 乙 的 发 表 权 和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B、丙 侵 害 了 甲、乙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C、丁 向 甲、乙 寄 送 了 高 额 报 酬,但 其 行 为 仍 然 构 成 侵 权 1)、戊 出 版 社 侵
17、害 了 乙 的 复 制 权 和 发 行 权 14、张 某 外 出,台 风 将 至。邻 居 李 某 担 心 张 某 年 久 失 修 的 房 子 被 风 刮 倒,祸 及 自 家,就 雇 人 用 几 根 木 料 支 撑 住 张 某 的 房 子,但 张 某 的 房 子 仍 然 不 敌 台 风,倒 塌 之 际 压 死 了 李 某 养 的 数 只 鸡。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A、李 某 初 衷 是 为 自 己,故 不 构 成 无 因 管 理 B、房 屋 最 终 倒 塌,未 达 管 理 效 果,故 无 因 管 理 不 成 立 C、李 某 的 行 为 构 成 无 因 管 理 D、张 某 不
18、 需 支 付 李 某 固 房 费 用,但 应 赔 偿 房 屋 倒 塌 给 李 某 造 成 的 损 失 15、民 法 总 则 明 确 规 定,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依 法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组 织。A、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人 格 尊 严 C、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第 5 页 共 4 3 页D、民 事 法 律 能 力 16、王 甲 两 岁,在 幼 儿 园 入 托。一 天,为 幼 儿 园 送 货 的 刘 某 因 王 甲 将 其 衣 服 弄 湿,便 打 了 王 甲 一 记 耳 光,造 成 王 甲 左 耳 失 聪。王
19、甲 的 父 亲 拟 代 儿 子 向 法 院 起 诉。关 于 本 案 被 告 的 确 定,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A、刘 某 是 本 案 唯 一 的 被 告 B、幼 儿 园 是 本 案 唯 一 的 被 告 C、刘 某 和 幼 儿 园 是 本 案 共 同 被 告 D、刘 某 是 本 案 被 告,幼 儿 园 是 本 案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17、甲 创 作 的 一 篇 杂 文,发 表 后 引 起 较 大 轰 动。该 杂 文 被 多 家 报 刊、网 站 无 偿 转 载 乙 将 该 杂 文 译 成 法 文,丙 将 之 译 成 维 文,均 在 国 内 出 版,未 征 得
20、 甲 的 同 意,也 未 支 付 报 酬。下 列 哪 一 观 点 是 正 确 的?()A、报 刊 和 网 站 转 载 该 杂 文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侵 权 B、乙 和 丙 的 行 为 均 不 构 成 侵 权 C、乙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侵 权,丙 的 行 为 构 成 侵 权 D、乙 的 行 为 构 成 侵 权,丙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侵 权 18、甲 向 法 院 起 诉 请 求 解 除 其 与 乙 之 间 的 收 养 关 系,一 审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起 诉 请 求。甲 不 服 提 出 上 诉。二 审 法 院 开 庭 的 前 一 天,甲 因 意 外 事 故 而 死 亡。对
21、此,法 院 应 如 何 处 理?()A、由 一 审 法 院 裁 定 终 结 诉 讼 B、由 一 审 法 院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C、由 二 审 法 院 裁 定 驳 回 上 诉 D、由 二 审 法 院 裁 定 终 结 诉 讼 19、甲 县 法 院 受 理 居 住 在 乙 县 的 成 某 诉 居 住 在 甲 县 的 罗 某 借 款 纠 纷 案。诉 讼 过 程 中,成 某 出 差 归 途 所 乘 航 班 失 踪,经 全 力 寻 找 仍 无 成 某 生 存 的 任 何 信 息,主 管 方 宣 布 机 上 乘 客 不 可 能 生 第 6 页 共 43页还,成 妻 遂 向 乙 县 法 院 申 请 宣
22、告 成 某 死 亡。对 此,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A、乙 县 法 院 应 当 将 宣 告 死 亡 案 移 送 至 甲 县 法 院 审 理 B、借 款 纠 纷 案 与 宣 告 死 亡 案 应 当 合 并 审 理 C、甲 县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中 止 诉 讼 D、甲 县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终 结 诉 讼 20、为 开 拓 市 场 需 要,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主 曾 水 决 定 在 某 市 设 立 一 个 分 支 机 构,委 托 朋 友 霍 火 为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关 于 霍 火 的 权 利 和 义 务,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A
23、、应 承 担 该 分 支 机 构 的 民 事 责 任 B、可 以 从 事 与 企 业 总 部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C、可 以 将 自 己 的 货 物 直 接 出 卖 给 分 支 机 构 D、经 曾 水 同 意 可 以 分 支 机 构 财 产 为 其 弟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21、郭 雨 倩 与 方 松 结 婚 多 年 未 育,于 1982年 收 养 一 子 方 宇(9 岁)抚 养 成 人。1993年 方 松 患 病 去 世,郭 雨 倩 与 方 宇 共 同 生 活,后 因 关 系 不 和 分 开 单 过。1996年 郭 雨 倩 因 琐 事 与 方 守 关 系 恶 化,向 法 院 提 出
24、解 除 收 养 关 系。法 院 受 理 后,依 法 开 庭 进 行 了 审 理,但 在 判 决 作 出 前 郭 雨 倩 突 然 脑 溢 血 死 亡。此 时,法 院 应 如 何 处 理?()A、判 决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B、判 决 维 持 收 养 关 系 C、中 止 诉 讼 D、终 结 诉 讼 22、依 票 据 法 原 理,票 据 具 有 无 因 性、设 权 性、流 通 性、文 义 性、要 式 性 等 特 征。关 于 票 据 特 征 的 表 述,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A、没 有 票 据,就 没 有 票 据 权 利 第 7 页 共 4 3 页B、任 何 类 型 的 票
25、据 都 必 须 能 够 进 行 转 让 C、票 据 的 效 力 不 受 票 据 赖 以 发 生 的 原 因 行 为 的 影 响 D、票 据 行 为 的 方 式 若 存 在 瑕 疵,不 影 响 票 据 的 效 力 23、甲 有 件 玉 器,欲 转 让,与 乙 签 订 合 同,约 好 10日 后 交 货 付 款;第 二 天,丙 见 该 玉 器,愿 以 更 高 的 价 格 购 买,甲 遂 与 丙 签 订 合 同,丙 当 即 支 付 了 80%的 价 款,约 好 3 天 后 交 货;第 三 天,甲 又 与 丁 订 立 合 同,将 该 玉 器 卖 给 丁,并 当 场 交 付,但 丁 仅 支 付 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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