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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临 时 工 劳 动 合 同 精 选 15篇 临 时 工 劳 动 合 同 精 选 1 5篇 在 当 今 不 断 发 展 的 世 界,合 同 的 类 型 越 来 越 多,签 订 合 同 是 为 了 保 障 双 方 的 利 益,避 免 不 必 要 的 争 端。相 信 大 家 又 在 为 写 合 同 犯 愁 了 吧,以 下 是 我 精 心 整 理 的 临 时 工 劳 动 合 同,希 望 对 大 家 有 所 帮 助。临 时 工 劳 动 合 同 1甲 方(用 人 单 位)名 称:性 质: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单 位 负 责 人):乙 方(劳 动 者)姓 名:性 别:年 龄:民 族:文 化 程
2、 度:籍 贯:省 市 县(区)第 1页 共 64页乡(镇)村(街)现 住 址:属 于:农 业 人 口()非 农 业 人 口()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甲 方 因 生 产(工 作)需 要,经 劳 动 部 门 批 准,同 意 招 用 乙 方 为 临 时 工,根 据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临 时 工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及 X X 政 府 有 关 规 定,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自 愿 订 立 本 合 同。第 一 条 合 同 期 限 合 同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第 二 条 生 产(工 作)任 务 乙 方 同 意 服 从 甲 方 的 生 产(工 作)需 要
3、,在 岗 位,承 担 生 产(工 作)任 务。第 三 条 生 产(工 作)条 件 根 据 工 作 岗 位 需 要,并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甲 方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设 施:,并 发 给 乙 方 劳 动 保 护 用 品:,保 健 食 品 费:第 四 条 劳 动 纪 律 甲 方 应 依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各 项 规 章、制 度。具 体 内 容: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纪 律,服 从 管 理,积 极 做 好 工 作。第 五 条 劳 动 时 间 与 劳 动 报 酬 第 2页 共 64页劳 动 时 间:甲 方 实 行 每 周 日 工 作
4、 制,每 日 小 时 制,因 生 产(工 作)需 要 加 班 时,应 控 制 每 日 加 班 不 超 过 3 小 时,每 月 加 班 不 超 过 3 6 小 时,加 班 要 提 前 通 知 乙 方,由 甲 乙 双 方 商 定。劳 动 报 酬: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单 位 的 实 际,根 据 乙 方 岗 位 和 承 担 的 任 务 定 为 每 日 元。加 班 工 资:法 定 节 日 为 元,公 休 假 和 平 日 为 元:夜 间 工 作 的,每 晚(班)发 给 乙 方 夜 餐 费 元;奖 金 根 据 单 位 效 益 和 乙 方 劳 动 贡 献 定 为 每 月 元 至 元。如 乙 方 从
5、 事 的 工 作 便 于 实 行 劳 动 定 额 考 核 经 甲 乙 双 方 商 定,实 行 全 额 计 件 工 资 制 的,月 工 资 按 计 件 单 结 算,具 体 办 法 双 方 约 定 为:在 合 同 期 间,如 发 生 停 工 待 料,甲 方 每 天 发 给 乙 方 元,作 为 基 本 生 活 费 用。第 六 条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1.在 本 合 同 期 内,甲 乙 双 方 应 按 养 老 保 险 规 定,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每 月 甲 方 负 担 元,乙 方 负 担 元。乙 方 缴 纳 金 额,由 甲 方 按 月 在 乙 方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缴。乙 方
6、 如 符 合 招 工 条 件,单 位 又 有 指 标,可 招 为 劳 动 合 同 制 工 人,所 缴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可 随 同 转 移,合 并 计 算 缴 费 年 限。2.乙 方 因 工 死 亡 待 遇 及 因 工 负 伤 在 医 疗 期 内 的 待 遇 与 合 同 制 工 人 相 同,因 工 负 伤 医 疗 终 结,由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定 其 伤 残 程 度。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与 合 同 制 工 人 同 等 对 待,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企 业 应 当 安 排 力 所 能 及 的 工 作,合 同 期 满,根 据 其 第 3页 共 64
7、页伤 残 程 度,由 甲 方 按 照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政 府 确 定 的 具 体 办 法 办 理。3.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医 疗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个 月。医 疗 期 内 待 遇 应 当 与 合 同 制 工 人 同 等 对 待,伤 病 假 期 间,由 甲 方 酌 情 发 给 生 活 补 助 费。乙 方 在 甲 方 工 作 半 年 以 上,医 疗 期 满 尚 未 痊 愈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由 企 业 发 给 一 次 性 医 疗 补 助 费 元,乙 方 死 亡 的,甲 方 应 发 给 丧 葬 补 助 费 元,一 次 性 发 给 供 养 直 系 亲
8、 属 救 济 费 元。4.乙 方 在 甲 方 工 作 一 年 以 上,重 新 签 订 合 同 的,甲 方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安 排 乙 方 探 亲,服 务 每 满 一 年 假 期 为 天;乙 方 如 遇 婚、丧、女 工 怀 孕、分 娩、哺 乳,甲 方 应 按 规 定 安 排 假 期。上 述 假 期 为 有 薪 假 期,超 出 规 定 日 期 的,经 批 准 按 事 假 处 理。第 七 条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解 除 1.甲 方 因 转 产,调 整 生 产 项 目 或 者 由 于 情 况 变 化,经 乙 方 同 意,可 以 变 更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2.合 同 期 满 后
9、 即 终 止 执 行,并 办 理 终 止 合 同 手 续。如 生 产(工 作)需 要,甲 方 继 续 招 用 乙 方,需 要 经 乙 方 同 意,并 经 劳 动 部 门 批 准,双 方 重 新 签 订 合 同。3.在 合 同 期 内,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甲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1)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医 疗 期 满 不 能 复 工 的;第 4页 共 64页(2)按 照 国 营 企 业 辞 退 违 纪 职 工 暂 行 规 定 属 于 应 予 辞 退 的;(3)甲 方 宣 告 破 产,或 者 濒 临 破 产 处 于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的。4.在 合
10、同 期 内,甲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乙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1)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确 认,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恶 劣,无 有 效 保 护 措 施 损 害 工 人 身 体 健 康 的;(2)甲 方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发 放 工 资 或 连 续 两 个 月 不 支 付 工 资 的;(3)甲 方 不 履 行 劳 动 合 同,或 违 反 国 家 劳 动 法 规、政 策、侵 犯 工 人 合 法 权 益 的;(4)经 甲 方 同 意,自 费 考 入 中 等 专 业 以 上 学 校 或 参 加 社 会 招 工 考 试 已 被 录 取 的。5.在 合 同
11、期 内,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甲 方 不 得 解 除 合 同:合 同 期 未 满,又 不 符 合 本 条 第 3 款 规 定 的;患 职 业 病 因 工 负 伤 并 经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的;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女 工 孕 期、产 假 和 哺 乳 期 间 的。6.一 方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的,必 须 提 前 三 十 日 通 知 对 方。但 因 本 条 第 3 款 第(2)项 规 定 解 除 合 同 的 除 外。7.乙 方 被 开 除,劳 动 教 养 或 判 刑 的,劳 动 合 同 自 行 解 除。第 5页 共 64页
12、第 八 条 双 方 认 为 需 要 约 定 的 事 项 1.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住 房,房 租、水、电 费 由 乙 方 自 负。房 租 按 商 品 房 标 准 收 取 的,甲 方 应 给 乙 方 住 房 补 贴 每 月 为 元;如 乙 方 自 行 解 决 住 房 的,甲 方 应 给 乙 方 住 房 补 贴,每 月 为 元。2.甲 方 自 办 食 堂 的,按 饭 菜 成 本 收 费,不 办 食 堂,在 外 搭 膳 的,所 需 管 理 费 由 甲 方 支 付。甲 方 给 乙 方 膳 食 补 贴 每 月 元。3.甲 方 按 国 家 规 定,每 月 应 给 乙 方 各 类 补 贴 共 元。4.
13、除 国 家 规 定 以 外,在 情 况 下,甲 方 可 解 除 合 同。5.除 国 家 规 定 以 外,在 情 况 下,乙 方 可 解 除 合 同。6.计 件 工 资 制 的,月 工 资 结 算 办 法:7.其 他 需 约 定 事 项:第 九 条 违 约 责 任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劳 动 合 同,给 对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对 方 有 权 根 据 责 任 和 造 成 的 后 果,追 究 违 约 金 元,赔 偿 金 元。第 十 条 因 本 劳 动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当 事 人 应 在 争 议 发 生 十 五 日 内 向 本 企 业 劳 动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因 开 除,辞 退 违 纪 职 工 以 及 职 工 辞 退,自 动 离 职 发 生 的 争 议 可 直 接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法 院 起 诉)。调 解 无 效,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选 择:1.按 企 业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有 关 规 定,向 当 地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2.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第 6页 共 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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