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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WD-HT-05232022国 际 销 售 代 理 合 同-合 同 书 一 CONTRACT DOCUMENT甲 方:_乙 方:_日 期:_ 合 同 系 列 文 字 均 可 修 改-一合 同 范 本|CONTRACT TEMPLATE商 贸 物 流 合 同 2022国 际 销 售 代 理 合 同 说 明:甲 乙 双 方 为 明 确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经 友 好 协 商 签 署 合 同,在 合 同 期 限 内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义 务,保 证 权 利 双 方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如 有 需 要 可 以 下 载 修 改
2、 或 直 接 打 印。制 造 商:_地 址:_邮 码:_电 话:_代 理 方:_地 址:_邮 码:_电 话:_经 双 方 平 等、自 愿 协 商,达 成 本 销 售 代 理 协 议,共 同 遵 守。第 一 条 制 造 商 同 意 将 下 列 产 品(简 称 产 品)的 独 家 代 理 权 授 予 代 理 方(简 称 代 理 人)。代 理 人 优 先 在 下 列 指 定 地 区(简 称 地 区)推 销 产 品:_ 国 _ 市(区)。第 二 条 代 理 人 的 职 责 代 理 人 应 在 该 地 区 拓 展 用 户。代 理 人 应 向 制 造 商 转 送 接 收 到 的 报 价 和 订 单。代 理
3、 人 无 权 代 表 制 造 商 签 订 任 何 具 有 约 束 的 合 约。代 理 人 第 1 页合 同 范 本|CONTRACT TEMPLATE商 贸 物 流 合 同 应 把 制 造 商 规 定 的 销 售 条 款 对 用 户 解 释。制 造 商 可 不 受 任 何 约 束 地 拒 绝 代 理 人 转 送 的 任 何 询 价 及 订 单。第 三 条 代 理 业 务 的 职 责 范 围 代 理 人 是 _市 场 的 全 权 代 理,应 收 集 信 息,尽 力 促 进 产 品 的 销 售。代 理 人 应 精 通 所 推 销 产 品 的 技 术 性 能。代 理 所 得 佣 金 应 包 括 为
4、促 进 销 售 所 需 费 用。第 四 条 广 告 和 展 览 会 为 促 进 产 品 在 该 地 区 的 销 售,代 理 人 应 刊 登 一 切 必 要 的 广 告 并 支 付 广 告 费 用。凡 参 加 展 销 会 需 经 双 方 事 先 商 议 后 办 理。第 五 条 代 理 人 的 财 务 责 任 5.1代 理 人 应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了 解 当 地 订 货 人 的 支 付 能 力 并 协 助 制 造 商 收 回 应 付 货 款。通 常 的 索 款 及 协 助 收 回 应 付 货 款 的 开 支 应 由 制 造 商 负 担。5.2 未 经 同 意,代 理 人 无 权 也 无 义
5、 务 以 制 造 商 的 名 义 接 受 付 款。第 六 条 用 户 意 见 代 理 人 有 权 接 受 用 户 对 产 品 的 意 见 和 申 诉,及 时 通 知 制 造 商 并 关 注 制 造 商 的 切 身 利 益。第 七 条 提 供 信 息 代 理 人 应 尽 力 向 制 造 商 提 供 商 品 的 市 场 和 竞 争 等 方 面 的 信 息,每 第 2 页合 同 范 本|CONTRACT TEMPLATE商 贸 物 流 合 同 一 个 月 需 向 制 造 商 寄 送 工 作 报 告。第 八 条 正 当 竞 争 8.1代 理 人 不 应 与 制 造 商 或 帮 助 他 人 与 制 造
6、商 竞 争,代 理 人 更 不 应 制 造 代 理 产 品 或 类 似 于 代 理 的 产 品,也 不 应 从 与 制 造 商 竞 争 的 任 何 企 业 中 获 利。同 时,代 理 人 不 应 代 理 或 销 售 与 代 理 产 品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任 产 品。8.2此 合 约 一 经 生 效,代 理 人 应 将 与 其 他 企 业 签 订 的 有 约 束 性 的 协 议 告 知 制 造 商。不 论 是 作 为 代 理 的 或 经 销 的,此 后 再 签 定 的 任 何 协 议 均 应 告 之 制 造 商,代 理 人 在 进 行 其 他 活 动 时,决 不 能 忽 视 其 对 制 造
7、 商 承 担 的 义 务 而 影 响 任 务 的 完 成。第 九 条 保 密 9.1代 理 人 在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或 协 议 终 止 后,不 得 泄 露 制 造 商 的 商 业 机 密,也 不 得 将 该 机 密 超 越 协 议 范 围 使 用。9.2所 有 产 品 设 计 和 说 明 均 属 制 造 商 所 有,代 理 人 应 在 协 议 终 止 时 归 还 给 制 造 商。第 十 条 分 包 代 理 代 理 人 事 先 经 制 造 商 同 意 后 可 聘 用 分 包 代 理 人,代 理 人 应 对 该 分 包 代 理 人 的 活 动 负 全 部 责 任。第 十 一 条 工 业 产
8、 权 的 保 护 第 3 页合 同 范 本|CONTRACT TEMPLATE商 贸 物 流 合 同 代 理 人 发 现 第 三 方 侵 犯 制 造 商 的 工 业 产 权 或 有 损 于 制 造 商 利 益 的 任 非 法 行 为,代 理 人 应 据 实 向 制 造 商 报 告。代 理 人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并 按 制 造 商 的 指 示,帮 助 制 造 商 使 其 不 受 这 类 行 为 的 侵 害,制 造 商 将 承 担 正 常 代 理 活 动 以 外 的 费 用。第 十 二 条 独 家 销 售 权 的 范 围 制 造 商 不 得 同 意 他 人 在 该 地 区 取 得 代 理 或
9、 销 售 协 议 产 品 的 权 利。制 造 商 应 把 其 收 到 的 直 接 来 自 该 地 区 用 户 的 订 单 通 知 代 理 人。代 理 人 有 权 按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获 得 该 订 单 的 佣 金。第 十 三 条 技 术 帮 助 制 造 商 应 帮 助 代 理 人 培 训 雇 员,使 其 获 得 代 理 产 品 的 技 术 知 识。代 理 人 应 支 付 其 雇 员 往 返 交 通 费 用 及 工 资,制 造 商 提 供 食 宿。第 十 四 条 佣 金 数 额 代 理 人 的 佣 金 以 每 次 售 出 并 签 字 的 协 议 产 品 为 基 础,其 收 佣 百 分 比
10、 如 下:1.美 元 按%收 佣。2.美 元 按%收 佣。第 十 五 条 平 分 佣 金 两 个 不 同 地 区 的 两 个 代 理 人 为 争 取 订 单 都 作 出 极 大 努 力,当 订 单 于 某 一 代 理 人 所 在 地,而 供 货 之 制 造 厂 位 于 另 一 代 理 人 所 在 地 时,则 第 4 页合 同 范 本|CONTRACT TEMPLATE商 贸 物 流 合 同 佣 金 由 两 个 代 理 人 平 均 分 配。第 十 六 条 商 业 失 败、合 约 终 止 代 理 人 所 介 绍 的 询 价 或 订 单,如 制 造 商 不 予 接 受 则 无 佣 金。代 理 人 所
11、 介 绍 的 订 单 合 约 已 中 止,代 理 人 无 权 索 取 佣 金,若 该 合 约 的 中 止 是 由 于 制 造 商 的 责 任,则 不 在 此 限。第 十 七 条 佣 金 计 算 方 法 佣 金 以 发 票 金 额 计 算,任 何 附 加 费 用 如 包 装 费、运 输 费、保 险 费、海 关 税 或 由 进 口 国 家 回 收 的 关 税 等 应 另 开 支 票。第 十 八 条 佣 金 的 索 取 权 代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每 次 用 户 购 货 所 支 付 的 货 款 按 比 例 收 取 佣 金。如 用 户 没 支 付 全 部 货 款,则 根 据 制 造 商 实 收 货
12、 款 按 比 例 收 取 佣 金。若 由 于 制 造 商 的 原 因 用 户 拒 付 货 款,则 不 在 此 限。第 十 九 条 支 付 佣 金 的 时 间 制 造 商 每 季 度 应 向 代 理 人 说 明 佣 金 数 额 和 付 佣 金 的 有 关 情 况,制 造 商 在 收 到 货 款 后,应 在 3 0天 内 支 付 佣 金。第 二 十 条 支 付 佣 金 的 货 币 佣 金 按 成 交 的 货 币 来 计 算 和 支 付。第 二 十 一 条 排 除 其 他 报 酬 代 理 人 在 完 成 本 协 议 之 义 务 时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除 非 另 有 允 第 5 页合 同
13、 范 本|CONTRACT TEMPLATE商 贸 物 流 合 同 诺,应 按 第 十 八 条 之 规 定 支 付 佣 金。第 二 十 二 条 协 议 期 限 本 协 议 在 双 方 签 字 后 生 效。协 议 执 行 一 年 后,一 方 提 前 3个 月 通 知 可 终 止 协 议。如 协 议 不 在 该 日 终 止,可 提 前 3个 月 通 知,于 下 年 的 12月 3 0日 终 止。第 二 十 三 条 提 前 终 止 根 据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任 何 一 方 无 权 提 前 终 止 本 协 议,除 非 遵 照 适 用 的 法 律 具 有 充 分 说 服 力 的 理 由 方 能
14、 终 止 本 协 议。第 二 十 四 条 存 货 的 退 回 协 议 期 满 时,代 理 人 若 储 有 代 理 产 品 和 备 件,应 按 制 造 商 指 示 退 回,费 用 由 制 造 商 负 担。第 一 十 五 条 未 完 之 商 务 协 议 到 期 时,由 代 理 人 提 出 终 止 但 在 协 议 期 满 后 又 执 行 协 议,应 按 第 15条 支 付 代 理 人 佣 金。代 理 人 届 时 仍 应 承 担 履 行 协 议 义 务 之 职 责。第 二 十 六 条 赔 偿 协 议 除 因 一 方 违 约 而 终 止 外,由 于 协 议 终 止 或 未 能 重 新 签 约,则 不 予
15、 赔 偿。第 二 十 七 条 变 更 第 6 页合 同 范 本|CONTRACT TEMPLATE商 贸 物 流 合 同 本 协 议 的 变 更 或 附 加 条 款,应 以 书 面 形 式 为 准。第 二 十 八 条 禁 止 转 让 本 协 议 未 经 事 先 协 商 不 得 转 让。第 二 十 九 条 留 置 权 代 理 人 对 制 造 商 的 财 产 无 留 置 权。第 三 十 条 法 律 适 用 本 协 议 的 签 订、履 行 均 适 用 _ 国 之 现 行 法 律。第 三 十 一 条 仲 裁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协 议 发 生 争 议,经 协 商 未 果 时,提 交 _ 国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法 令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仲 裁,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裁 决。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制 造 商:代 理 人:代 表:代 表:一 年 一 月 一 日 年 一 月 一 日 您 可 以 在 此 处 填 写 公 司 名 称 或 地 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HERE第 7 页
限制150内